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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020-07-15 11:00:23

 **市派驻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勤政务实、业务精干的事业工作人员队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全市所有派驻乡镇事业单位都应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各派驻乡镇机构编制总数为岗位设置管理的总数,设置相关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岗位由主管部门掌握,聘任由主管部门在岗位限额内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人员必须有所在派驻乡镇的同意意见,派驻乡镇没签署意见的不得参加竞聘,工人参加待晋级考试必须派驻乡镇同意意见方可报名参考。

  三、职称评聘

 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必须征得有派驻乡镇同意,综合推荐材料、任期总结由派驻乡镇填写并盖单位公章,所有报评材料中呈报单位是派驻乡镇,主管部门负责资料的收集和初审汇总上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聘任由主管部门在岗位限额内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人员必须由所派驻乡镇的意见,派驻乡镇没签署意见的不得参加竞聘。

  四、人员调配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综合本系统派驻乡镇人员情况,统筹计划,提出建议,报人社、编制部门按程序报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派驻本乡镇人员调整的建议。 

  五、经费管理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个人“五险一金”由主管理部门代缴,财政部门按人头划到主管部门。办公经费由财政划到派驻乡镇,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差旅等费用由所在乡镇核销。

  六、年度考核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所在乡镇考核记录。年度考核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参加所在乡镇事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乡镇考核小组根据本人平时工作表现和群众打分的基础上初提出推荐考核意见并盖公章,所在乡镇推荐意见不是优秀等次的,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七、管理与监督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主管部门和派驻乡镇双重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负业务指导、业务监督、职称、工资调整等工作;派驻乡镇事主要负责日常考勤、综合协调、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完成情况等工作。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必须向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请假,主管部门一般不得借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须借用的,必须征得所在乡镇同意,说明期限,并报人社局备案。

  主管、人社、监查部门随时对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进行处理。

  八、违纪违规的处理

 对于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定的将严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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