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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2020-08-31 11:20:24

 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

 抵制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同学们每天都生活在阳光下,你们的生活是幸福的,在校拥有优越的学习环境,在家又倍受父母、亲人的宠爱。可是你们是否知道?在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还有一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不能像你们一样拥有自由和快乐。有的成为侵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青少年罪犯;有的成为被侵害目标,成为无辜的受害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呢?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一下如何远离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安全。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甚至有些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类犯罪,年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可能对负刑事责任这个概念不太理解,通俗的讲就是要判刑坐牢、限制人身自由,犯的罪越重,判的刑就越长。当然,我国刑罚体系还有其他刑种,这里就不再过多阐述。

  在座的同学们应该都是未成年人,同学们不要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犯了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10年某日下午,他在我县一家网吧遇见刑某即向其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去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朝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身抱着肚子叫疼时,王某又用右肘猛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而且实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王某被判刑

 10年。

  有的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时年龄 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外,还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强制教育。2012年5月23日,福建省**市一12岁少年小金,放火致一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两死两伤,直接财产损失9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因该少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福建省少管所进行强制教育。2013年10月份,发生在我县柴岗乡某中学的故意伤害案,涉案的中学生因不满14周岁,目前也在少管所进行强行强制教育。

  二、因不良行为导致犯罪的具体案例分析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各种不良习性,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酿成大错。

  (一)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最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2012年5月份,未满15周岁的被告人小张和同伴四人结伙到我县大李庄乡某中学向在校生索要钱财,因在教学楼上向学生索要钱财未果,胆大妄为的少年竟把被害学生小李围堵到男厕所内,拳打脚踢,造成小李头面部多处受伤。之后,他们把小李身上仅有的12元钱抢走。经查证,四名少年犯还多次向学生要钱,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其他学生钱财,已在学校周边造成恶劣影响。案中小张等四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因四名被告人均未满16周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四名少年犯不同的刑罚。

  他们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审理和走访监护人途径可以看出几个原因:本案几名少年犯均过早离开学校,失去继续受教育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一些不良习气,吃喝玩乐、吸烟酗酒、上网聊天、不务正业、拉帮结派、是非不分、善恶不明,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不惜向自己的母校学生伸出罪恶之手,走上犯罪道路。

  (二)沉溺于网络游戏,不仅严重影响学业,更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网络的出现为我们的学习、生活、工作都带来极大的方便,网络上大量的信息不仅开阔视野还能增长知识面。但,也有一些淫秽、暴力的,充满诱惑的不健康的信息,严重影响我们同学的身心健康。同学们因心理的好奇和不成熟过分沉溺网络游戏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这里有一个真实案例:2010年1月1日凌晨,某县超市发生一起命案,店主李某及妻子均被害,其中店主身中30余刀,店内700余元现金及部分香烟被抢走。案件很快告破,令人想不到的是,制造这起惨案的竟是三个未满18周岁的辍学学生,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14岁。抢劫杀人的动机很简单,就是弄点钱上网玩一种叫魔兽的网络游戏。一种网络游戏让二人丧命,三名花季少年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代价非常惨痛。另外,还有一位天津少年张萧艺,也是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得了一种专家称为“网络成瘾症”的精神病,竟从自家楼顶平台跳下去,导致死亡,结束了不满16岁的生命。

  近年来,还不断有被网友诈骗,敲诈,甚至被强奸杀害的案件发生。网络问题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对网络谣言、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作为我们中小学生,千万不可过分沉溺网络游戏,更不要进网吧,也不要上网浏览暴力和色情网站,要把兴趣和精力全部集中到学习上。希望同学们能远离网吧、游戏厅网络游戏,防止悲剧重演。

 (三)逃学、离家出走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学生逃学在外,脱离学校和家长的正确引导,极易接受各种不良因素影响:沾染抽烟、酗酒、赌博、打游戏机、上网聊**不良习性。其次,容易形成不良群体,结伙成群打架斗殴,逞哥们义气。另外,逃学容易受坏人引诱,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心理弱点,以金钱和吃喝玩乐为诱饵,先给一些好处,然后让他们去做坏事。下面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3月份,我县中学生小秋辍学不久就在社会上游荡,钱供不上花销,便伙同另外两名辍学青年和三名未成年女生逃学,到社会上胡混。后来,他们使用殴打,胁迫手段将三名女生强奸,并用手机拍摄犯罪过程,以此要挟女生向家里要钱或强迫她们卖淫,从中谋取暴利。此案八日内成功告破,三名被拐学生成功获救。

    涉案的被告人小秋等人为了一点点利益就走上犯罪道路,而三名被拐骗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理智和经验,最终上当受骗。

    因此,我忠心奉劝同学们由于你们身体,心理上的不成熟,学校和家庭才是最安全的地方,要努力学习,不要逃学,更不要擅自离家出走,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身心受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四)结交不良朋友也容易导致犯罪

   2009年6月份,某校中学生武某结识校外不良青年邱某,在邱某的授意下,武某找到本校生贺某,让他从家里偷些钱,到外地去玩,年幼无知的贺某竟叫上同学撬开爷爷的门,把邱某叫来,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交给了邱某,四人到外地挥霍消费掉,案发后,邱某、武某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不同的刑罚。

  这个案子的主要教训:贺某年幼无知,结交不良朋友,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同学们遇到此类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是非不分,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取得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取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歪门邪道,轻则受到道德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严惩。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改善我们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邱某唆使几个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缺乏

 “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尊从不良朋友教唆。

  三、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同学们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抵制下面八种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1.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携带管制刀具”定性为“不良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可见该种不良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我们所称的“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我县柴岗某中学的涉案学生如果未携带凶器匕首,也许能避免“校园血案”的发生。

  2.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也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种行为属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经杜绝这咱违法行为的发生。

  3.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

 我们在校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以大欺小,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曾经有很多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同学索要学习文具、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进而发展到犯罪。所以,同学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不健康心理,更要杜绝绳索钱物的违法行为。

  4.不偷窃

 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在我们所承办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养成小偷小摸不良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5.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书籍

 同学们,你们还是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好奇心强,喜欢模仿,最容易受这些不健康东西的腐蚀而诱发犯罪。在这方面,我们所承办的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抵制这些不健康的东西。

  6.不旷课,不夜不归宿

 我刚才在前面案例中已经充分阐述“逃学、旷课、离家出走”的严重危害,这里不再重复。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更容易上当受骗。

  7.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当前,“三厅”(歌舞厅、游戏厅、娱乐厅)“两桌”(麻将桌、台球桌)“一吧”(网吧)对同学们影响较大。这些地方人员复杂,声音嘈杂,充斥大量不健康内容,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影响,更容易滋生犯罪,让你们成为侵害对象。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远离上述不良场所。

  8.不吸烟、喝酒、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未成年保护法》明令禁止任何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人集中地方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人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早恋现象在中小学生虽不普遍,但也个别存在。早恋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学习,败坏校风,严重的还可能发展为犯罪。所以,我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习惯,不抽烟、

 不喝酒、不早恋。

  四、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防范,确保自身安全。

  首先,我们要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做到学法、用法、守法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咱们学校的校规校纪,做到“与法同行,共筑梦想”。

  其次,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意识

 自尊、自立、自信、自强意识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学们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经验,培养识别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有清醒认识,才能分清是非,以免上当受骗。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遭到暴力侵害时,及时逃脱或进行正当防卫,避免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当然,要机智勇敢,见义智为,不要作无谓的牺牲。

  第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有时会因交友不慎或其他原因,使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损害,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是以暴治暴,大打出手?还是忍气吞声、默默忍受?我以为,这两种方法皆不可取,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我在前面讲到的案例中受害人李某,此前已多次被张某敲诈,一开始,他认为“花钱消灾”没有报案,谁知张某等人认为他好欺负,竟发展到在教学楼上抢他的学费,把他堵在厕所内殴打,该同学最终选择了报警。后公安机关把张某一伙人抓获,杜绝了此类案件的发生。试想,如一直没有人报警,不知还会有多少同学遭殃?大家要学会用法律维权!因为国家法律是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类不法行为制订的,面对不法侵害,同学们要机智勇敢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其嚣张气焰。

  另外,我还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一起玩发现他有犯罪意图时,

 开始应制止他,如制止不了,就赶快远离他,千万不要因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犯罪。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难脱干系。所以,我们同学们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当你们遇到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见义智为,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要坚信邪不压正,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以上就是所学的内容,希望同学们能从上述众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珍惜大好时光,把全部精力放在学习上,以健康身心去迎接美好的未来!我愿意成为大家的好朋友,如有不明白的问题,不懂的法律知识,可以及时同我沟通!

 最后,祝在座老师、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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