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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0-09-06 20:07:26

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深入推进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XX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X水政法字〔2019〕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市府办字〔2018〕XX号)等文件精神,以及《XX县境内县管河道河砂开采经营权第三轮挂牌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县河砂供应,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河砂价格监督管理职责,精准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合理增加砂石产量,维护良好砂石市场供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一是规范合法砂源开采,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排查,采砂作业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二是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科学编制和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根据规划和评估报告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并督促采砂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采砂领域黑恶势力。对可采区河段、敏感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旱采。对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深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执法以及非法采砂刑事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四是大力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派驻水利检察室作用。对行政处罚中发现违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共同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涉砂行为的有效震慑,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管采、运砂船舶(机具)。一是对采、运砂船舶(机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种采(运)砂船舶法定证书、车辆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证、无照、无牌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二是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汇金砂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运砂车辆管理,维护砂石运输秩序。一是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不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二是对运砂车辆严格监管,优先满足我县河砂需求,禁止河砂销往外市。对运砂车辆改装、超载行为和运砂过程抛、撒、滴、漏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公路等货物出境的检查力度。凡出县货物为河砂,其目的地为外地市的,对河砂进行没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工信局〕 (四)清查合法砂场,取缔非法砂场。一是清查经批准的合法堆砂场。查堆放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并督促采砂经营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二是严厉打击囤砂、倒卖河砂的行为。清理整顿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砂石的堆砂场,在合法砂场及直接用砂户以外任何场所不得堆放、囤积河砂,取缔占用集体土地、林地、厂矿企业场地等囤砂点。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卖砂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倒卖河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工程、一般性工程用砂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不转卖河砂或向本县以外转运河砂。三是加大最高销售限价的监督力度。根据河道砂石拍卖合同中的约定,加大对各合法砂场的砂石价格监督管理。全面有效治理乱堆放、乱侵占、乱经营、乱买卖的“四乱”现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 (五)开展机制砂研究和推广应用,规范机制砂市场。一是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支持矿山企业生产机制砂。二是加强机制砂生产的立项审批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制砂场,取得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机制砂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机制砂场,矿山矿产资源加工的机制砂需取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无行业监管部门合法证明的,一律视为非法砂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监局、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 三、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XX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运砂等行为;
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河道采砂刑事犯罪案件,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督促合法采砂企业和砂场经营业主建立河砂来源及销售台账。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查屡犯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二)县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依法移送。依法办理破坏水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县工信局。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造、改装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重点排查深挖屡查屡犯从事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的企业及个人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立案打击查处非法涉砂刑事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后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支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机制砂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河道采砂除外),重点排查深挖机制砂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六)县住建局。负责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企业或从业人员与“砂霸”互相勾结倒卖非法采运砂石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物业管理领域涉砂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线索。

(七)县交运局。负责检查采、运砂船舶和船员法定证书是否齐全,配合水利部门检查运砂船舶、车辆是否持有有效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砂石、转运盗采砂石等行为,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砂场、砂石码头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制定机制砂应用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负责维护市场砂石合法交易,打击“砂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砂石经营市场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6月1日—6月15日)。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向采砂业主、从业人员、运砂司机宣传本实施方案,对重点用砂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全县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登记备案。对县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活动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厘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监管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深挖涉砂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15日—12月30日)。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对全县河道采砂、河砂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外销、囤砂、倒卖、运输河砂等各类扰乱我县砂石市场价格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阻断非法盗采、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的渠道。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月1日—长期)。各责任单位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对工作成果和经验予以总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河道采砂管理关系全县基础建设进展,直接影响到我县的经济发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囤砂、卖砂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确保全县采砂市场秩序平稳。各乡(镇)要抓好河砂的有序开采,边界乡(镇)要严格河砂出境管控。

(二)加强宣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等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的支持。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设立联络员,遇到复杂情况及时会商,联合处理,形成整治合力,进一步提高我县采砂市场监管水平。

(四)完善机制,强化监管。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河砂开采及供应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河砂开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河砂运输和供应市场管理制度,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切实维护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和河砂供应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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