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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罪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设想

2020-05-06 23:41:21

  【摘要】合理、完善的制度是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建立相对系统的罪犯医疗制度是维护罪犯健康权益、体现党和政府执法为民理念、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罪犯改造、消除监管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以及营造和谐监狱的必要保障。本文从监狱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员、医疗基础制度、卫生防疫、医疗经费、医疗工作社会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希望能为监狱医疗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监狱  医疗  保障  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文明程度的提高,监狱的“三化”   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全社会各个领域响应党的号召,都在开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党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系统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结合工作实际,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作为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的医疗保障工作在省局的正确领导和全体监狱医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罪犯医疗工作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保障不到位、水平相对低下等诸多弊病。这些问题有许多显而易见,这里不再赘述,笔者仅就构建罪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1.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1.1建立医疗人员准入制度

 医疗队伍是开展罪犯医疗服务的主体。医疗体制发展到今天,医疗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狱医疗应归属于社会整体医疗体系,不能独立于社会医疗体系之外。所以,即便是服务的对象是接受改造的罪犯,在监狱里执业的医疗人员仍必须经过执业许可。由于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的现状是很多执业的人员没有执业资质,或者是仅有单科执业资质却在开展“全科”业务,更有甚者,很多监狱在缺少医务人员的情况下,用服刑罪犯充当医生、护士角色,以上这种状况存在极大的隐患,极易引发罪犯和监狱之间的纠纷。

 对此,监狱应设法和当地医疗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监狱从医人员的执业资质问题,没有证的办证,有证的按期验证,以保证其执业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医务人员准入制度,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在社会上招录或聘任有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来充实监狱医疗队伍,从事对罪犯的医疗服务,这也是监狱医疗发展的必然趋势。

 1.2设立必备科室

 监狱医疗机构大多挂牌是一级或二级医院,但往往只设有内、外两个临床科室,这在实际工作中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应以制度形式明确监狱按押犯的规模设立相应的科室,比如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皮肤病科、五官科等,包括检验科等辅助科室。服刑罪犯虽然是特殊人群,但对所患疾病的种类来讲,并不比社会正常人群少,虽然对于监狱来讲,“大而全”的模式并不现实,但针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尤其是像精神病这类监狱里发病率明显高于社会正常人群的疾病,设立专门的科室,是十分必要的。对此,以制度形式来明确也是和医疗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

 1.3配备相应医疗设备

 同样,基于上面所陈述的理由,作为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的监狱医院,应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现代医学需要经验,更注重客观实际检验结果,没有相应的辅助医疗设备,看病更类似于“猜谜语”,发生误诊、延误治疗时机、发生医疗事故以致导致医疗纠纷的几率可想而知。对此,监狱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相应必要的医疗设备,比如心电图机、

 B超机、常用化验设备等,传统的“三大件”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现代医疗的要求了。

 1.4合理设置医疗技术人员比例

 众所周知,警力不足已成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新瓶颈 ,监狱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矛盾更加突出。表现在:一是医疗人员绝对数量的不足;二是在现有管理模式下,监狱医疗人员往往身兼医生和管教两种身份,因日常管理业务繁重导致的医疗人员相对不足。这个矛盾直接导致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过大,精力上达不到,力不从心,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监狱应参照社会医疗机构的情况,明确医疗人员数量与押犯规模的比例,按需配备,同时尽量配备足够的管理干警,让医生尽可能的从日常管教业务上分离出来,专心从事治病防病,这样才能从客观上解决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1.5建立医疗管理业务培训制度

 监狱医疗工作的管理是一切罪犯医疗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保证,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医疗工作的质量。现有的体制是监狱生活卫生科负责医院的行政管理,社会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的专业技术的指导和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生活卫生科限于专业知识问题,“想管管不好”;社会卫生部门限于监狱的特殊性,“想管管不了”。这样一来,“双重领导”变成了“两不管”,监狱医院的业务往往决定于监狱医院领导的能力和水平,开展具体工作就会经常犯“自由主义”,工作中管理不到位,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和差错也就在所难免。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监狱主管部门和监狱医院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业务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其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能力,刻不容缓。

 1.6建立医疗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医学是一门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科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几年以前,社会医疗部门为了保证执业医师及时接受并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药物,就已经把从业人员的继续再教育进行了规范,并作为每年执业证复验的必要条件。我们监狱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因为种种原因,继续再教育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导致了监狱整体医疗技术始终处于相对低下、停滞不前的状态,这极大的影响了罪犯医疗质量。《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政工部门往往忽视了医疗人员培训,没有将医疗专业人员的继续再教育纳入职工教育体系。监狱主管部门完全有条件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结合,采取监狱医疗人员定期到社会医疗机构培训、参加社会医疗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讲座、邀请社会医疗专家为监狱医疗人员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为监狱医务人员“充电”,以确保监狱医务人员能“与时俱进”,确保监狱医疗工作科学发展,当然这就要求监狱提供一定的时间和必需的费用。

 2.完善医疗相关制度

 监狱已经建立了基本医疗制度,如入监体检制度、就诊制度、外诊外医制度、保外就医制度、罪犯病重告知制度等,确保了罪犯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还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相关制度,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2.1特殊疾病集中管理制度

 监狱是个特殊的环境,罪犯是个特殊的群体。实践证明,对于精神病、艾滋病、结核病这类监狱高发疾病,集中管理明显利大于弊,而且简便可行。

 2.2制定罪犯病休制度和病号餐制度

 罪犯疾病的治疗不单纯是打针吃药的问题,其效果更与患病罪犯患病期间能否得到适当的休养和必要的营养关系密切,这就是“三分病七分养”的道理。然而,限于监狱的各项制度(比如互监组制度)和实际条件,患病罪犯得不到应有的休息、吃不到可口的饭菜甚至有时喝不到足够的开水的情况十分普遍。制定病犯休息和病号餐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疗效、缩短病程、节约医疗资源,切实可行。

 2.3罪犯医疗情况报告制度

 现在的罪犯医疗情况各个监狱都自己掌握,甚至是各个监狱医院(卫生所)自己掌握,做的好的监狱可以做到生活卫生科、主管监狱长掌握,作为管理全省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管理局对全省押犯尤其是危重病犯的情况未必掌握。建立罪犯医疗情况报告制度,既可以督促押犯所在监狱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了解危重病犯的情况,又可以为省局主管部门提供危重病犯信息,尤其是可以促进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同时为省局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真正做到“下情上达”。

 3.加强监狱医疗社会化建设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监狱各项工作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有机结合越来越密切,监狱医疗工作的社会化也越来越表现出其特有的价值。

 3.1发展协作医院

 近几年,许多监狱尝试与社会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并取得了“双赢”的效果。监狱在罪犯外诊、外出住院方面有了“绿色**”,就诊、住院更为便捷,同时因为建立了协作关系,密切了关系,日常工作中可以更多的获得社会医院的技术支持;社会医院在为监狱罪犯医疗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病源,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医疗资源得到了更充分的利用。这种模式弥补了监狱医院中高级人才缺乏、专业力量薄弱、医疗设备的不足的缺陷,值得推广,关键在于如何规范。

 3.2建立医疗援助体制

 这里的医疗援助主要指的是监狱邀请社会医院的专家到监狱进行会诊、坐诊或者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一些手术。这种体制的关键点是费用的给付问题,监狱应明确这种运作的合法性。

 3.3依托社会疾病防控部门,做好监狱防疫工作

 防疫历来是监狱工作的大事,是考核一个监狱工作的否定性指标。但由于监狱环境的特殊性,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会上提的比较多,实际措施落实的少,这里面从事防疫工作没有专职人员或者专职人员不专业是主要原因。监狱应建立较为容易考核的防疫制度,促使监狱加强和当地防疫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疫情,搞好协作,把监狱的传染病防治纳入地方防疫计划,同时邀请专家定期不定期到监狱对防疫工作进行专业指导,这样既确保了监狱防疫质量,又容易使监狱的防疫工作得到地方防疫部门的认可。监狱也要有计划的对专、兼职防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医疗费用

 在监狱医疗诸多矛盾中,医疗费用毋庸置疑是矛盾的焦点,许多监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做法共同的“软肋”就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换句话来讲,就是“法律不认可”。监狱上下迫切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此能有明确的界定。

 4.1允许收取挂号费

 罪犯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的问题在各个监狱都很突出,这种现象的存在其主要症结在于罪犯的“公费医疗”和改造的被动性,其危害也是明显的:浪费了监狱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医疗资源。医生为了处理这类“病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真正有病的犯人反而得不到应有的诊治;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医疗经费被这些人无谓的浪费。如果合理的收取一定的挂号费用,这类现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所取得的费用还能有利的补充监狱医疗经费。

 4.2允许自费医疗行为

 罪犯服刑期间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罪犯依然享有其维护自身健康的权益。监狱应该允许有条件的罪犯自费购买贵重药物、新型药物,允许罪犯自费进行大型仪器检查或手术。比如高血压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也是一种对人体危害较大的疾病,其治疗药物有上百种,而新型减压药治疗效果确切而且副作用少,当然也比较昂贵,监狱限于经费有限,只能提供一些传统的、价格比较低廉当然副作用也较大的药物。再比如患有冠心病的罪犯,想要进行冠脉造影,想要植入心脏血管支架,其费用十分昂贵,这些费用让监狱来承担显然是不现实的。以制度形式来规范罪犯自费医疗行为,既满足了这部分罪犯的需求,使患病罪犯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也可以弥补监狱在这方面的不足,还能使患病罪犯以更和谐的状态投入改造。

 4.3建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制度

 罪犯医疗保障基金,顾名思义是指监狱为了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健康权益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其产生根源在于政府拨付的罪犯医疗费的缺口和罪犯医疗完全由监狱(政府)负担的不合理性。设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的优点较多,它既可以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使患病罪犯得到更切实的保障,又可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还能使罪犯体会到自己的亲人和社会没有抛弃他们,还在关怀他们,有利于他们扭曲心理的矫正。该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政拨付的医疗费(可以是一部分);2、监狱生产利润的一定比例;3、罪犯的劳动奖金(或劳务报酬)的一部分;

 4、收取的挂号费;5、罪犯亲友、社会各界捐助等。

 关于设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许多同行提出了很多可行的建议,期待主管部门能认可和规范该项措施的建立。

 4.4允许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而现阶段对于监狱里服刑的罪犯,缴纳高额保费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还不现实。但是部分原来享受医保、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补充险的罪犯如果仍愿意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监狱则可以考虑其继续享有医保的可能性。虽然医保的手续可能比较繁杂,其赔付也可能历时较长,而且真正享受到医保的罪犯可能也屈指可数,但对于长刑期、慢性重大疾病的罪犯会有现实意义。另外,监狱可以探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简称新农合)医疗模式的可行性。新农合针对的就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其费用也相对低廉,监狱应该能给承受的起。

 5.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制度

 任何工作都应该在良好的考核、激励机制下开展,监狱医疗工作也不例外。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制度,以制度来规范监狱医疗工作,以制度来约束人,杜绝种种不负责任、推诿应付的现象,同时辅以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工作认真,真正钻研业务、努力工作的同志得到应有的荣誉,才能切实调动干警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监狱医疗工作的质量。监狱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工作考核小组,针对医疗工作整体和医疗工作各个具体岗位、各项工作制定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动态考核,量化考核。是每一个从事罪犯医疗的干警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而不是“吃大锅饭”,干多干少都一样。监狱医疗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讲,有其特殊性,可以考虑结合公务员量化考核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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