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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2020-07-17 10:08:57

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县在深化医改中,持续实施强基层战略,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大幅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仍是全县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市府办字〔2019〕X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切实筑牢乡村卫生健康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县强、乡活、村稳”的原则,补齐乡村医疗机构短板,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疗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努力建设健康寻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乡村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坚持兜住底线、补齐短板,提升乡村卫生健康服务水平;
三是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
四是坚持把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三、主要目标 到2030年,乡村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全县乡、村两级卫生健康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乡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实现“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镇)”“看小病不出村”,逐步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四、主要措施 (一)履行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责任 1. 坚持政府主导,将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绩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责任险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按照“核定旧债、不偿新债、逐年化解”的原则,由县财政3年内有序化解乡(镇)卫生院2014—2018年期间的存量债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加大财政投入,由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所乡(镇)卫生院10—3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齐或更新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 4. 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保障乡(镇)卫生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用地需求,划拨成本由县政府承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5. 通过一级医院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今后上级政策有调整则按新的相应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乡(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6. 合理配置床位。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承担任务量和居民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乡村人口0.6张—1.2张(含健康养老床位),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中心卫生院不超过150张),最低配置床位不低于 20张。〔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7. 简化、放宽人才引进手续和条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放宽年龄至45周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8. 建立人才补贴机制。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定向生除外),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已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发放的生活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到所在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内管理,在县财政人才经费中列支,设立单独乡(镇)人才项目。〔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9. 优化人才管理。县级公立医院晋升高级医师资格人员,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或连续服务满半年以上;
县级公立医院从乡(镇)卫生院公开选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以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除外)的条件;
除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商借外,严禁从乡(镇)卫生院借用在编人员,且借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推进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中“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增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强化对口帮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同人社部门,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提出中级职称人员下派人选,择优选派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一人对口帮扶,帮扶时间为一年,帮扶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高级医师资格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推行“基层首诊”制。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通过调整医保政策在起付线设置及标准、首诊机制、转诊流程、报销比例等方面向乡(镇)卫生院倾斜,落实县域医共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引导群众小病在基层就诊。〔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 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能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依托医共体建设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开展一级手术量占全县一级手术总量90%以上的目标。加强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急危重症的判断和初步抢救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 开展特色科室建设。发展中医、妇产、肛肠、皮肤、骨伤、体检、口腔、眼科、老年科等专科专病特色科室,条件成熟的逐步推行安宁疗护工作,形成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功能互补、差别化发展的新格局。加强术后康复能力建设,开通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绿色通道,将上级医院术后病人转移到乡(镇)卫生院康复。〔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5. 推进信息化建设。基层医疗服务信息系统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内容;
开展涵盖医疗服务影像诊断等功能的县、乡两级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优化完善医保政策。医共体试点推行总额预算支付制,按照“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以参保人数为基数,确定当年医保统筹费用支出预算总额。针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特点,实行总额控费下,按病种为主,按人头、按次均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释放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制度,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65%左右。〔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社会力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推广“互联网+”签约服务模式。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鼓励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签约、健康咨询、慢病随访、报告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签约服务管理信息化。〔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体检结果应用。充分利用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确保健康体检质量,保证健康体检结果的客观真实和记录完整,集成人口健康大数据,体检结果作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初诊甄别依据,作为防贫监测对象预警的依据。〔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村级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20. 推行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采取乡聘村用,推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养老等方面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现有的政策补助以及医保刷卡定点政策。原则上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均需离岗退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实行返聘。加强乡村医生注册管理,不得随意变更执业地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1.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在聘用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标准最低档参保和享受待遇,由单位承担参保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业满20周年已退出离岗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发放养老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建立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机制。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原则统一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在岗乡村医生待遇。继续落实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建立人口较少行政村乡村医生财政补贴机制,县级财政给予在辖区常住人口1000人以内行政村服务的乡村医生〔含在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服务、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乡聘村用、兼诊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巡诊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财政补贴,不重复享受边远地区生活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4. 鼓励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参选村干部。鼓励边远地区、人口较少的行政村乡村医生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两委”干部,符合条件的,享受村干部固定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5.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培训或脱产进修期间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巡诊。〔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将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稳定的乡村卫生健康事业保障机制。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的各项措施;
发改部门要将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落实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财政补助政策,充分保障乡村医疗服务机构人员、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
民政、组织部门要做好鼓励在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行政村执业的乡村医生参选村干部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要调整优化医保政策,提高乡村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的运行活力;
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引进、聘用等编制核定工作;
人社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人才招聘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扶贫部门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体检结果应用工作。

(三)强化考核。将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进展情况列入县政府督查重点内容,加强对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促进乡村卫生健康事业的持续发展。

(四)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推进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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