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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巡察组人员管理办法
2020-03-22 22:00:48 ℃区委巡察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区委巡察组人员的管理,促进巡察组切实履职尽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设立三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巡察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由区委任命,并建立区委巡察组长库。
每个巡察组配备的工作人员从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抽调。
第四条 巡察组组长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和授权。巡察工作人员在组长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察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组长的考勤、年度考核纳入区委统一管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编制、考勤、年度考核和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其中巡察期间的考勤分别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负责;年度考核时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巡察组意见并向所在单位出具巡察期间工作鉴定,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临时抽调的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应脱离原工作(单位)岗位,服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的管理监督,待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原单位从事本职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组长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巡察组组长批准,3天以上的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巡察办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提任和评先评优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巡察组成员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征求意见、函询和走访等方式,加强对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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