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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道及取土(弃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2020-08-31 18:20:04 ℃
中铁五局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建设便道及取土(弃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甲方:xxxx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
乙方:中铁五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项目用地管理、保障群众利益,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用地行为,促进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工程有序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施工便道及取土(弃土)场临时用地地貌恢复、耕地复垦等相关问题处理协议如下:
1、 用地范围
㈠施工便道: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主干线东起酒张交界处、西至茅庵河76.4公里路段单侧,在征(拨)用地范围外根据乙方施工要求铺设临时便道需要增加的临时用地,其中:农区部分包括清水镇、上坝镇、总寨镇12个村共计24.7公里,宽度8米,占地面积296.4亩(其中:占用道路、渠道等1.8公里,合21.6亩);国有荒滩部分51.7公里,宽度8米,占地面积620.4亩;合计用地916.8亩。(详见附图)
㈡取土(弃土)场:位于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便道两侧(西至茅庵河滩东100米,**酒张交界处),在征(拨)用地范围外根据乙方施工需要增加的取土(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合计用地1410.89亩。(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2、 用地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乙方临时用地便道期限暂定为两年,取土(弃土)场期限暂定为一年,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含地貌恢复、耕地复垦所需时间)。如到期铁路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或地貌恢复、耕地复垦滞后确需延长期限,乙方应提前60日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3、 临时用地的补偿
乙方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占用临时土地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㈠使用未确权国有土地的,亩均年补偿费按照1000元/年·亩确定,其他土地由乙方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㈡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参照类似项目永久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的按每亩不少于3000元进行补偿。
㈢临时用地续期年限最少为1年,不足1年按1年计;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续期费用及超申报范围用地费用按“1000元/年·亩×续期年限+征地管理费”的方式计算。
4、 补偿费用
根据上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结合2010年临时用地占用情况,2010年4月20日—2012年4月20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㈠占用国有土地补偿费(便道):1000元/年·亩×2年×620.4亩= 1240800.00元;
㈡占用国有土地补偿费(取土场):1000元/年·亩×1年×1410.89亩=1410890.00元
合计:㈠+㈡= 2651690.00元。
国有土地补偿费用暂时以押金形式按总费用的35%缴纳;即:2651690.00×35%=928091.50元,待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核定。(详见附表1清单)
5、 地貌恢复及保障措施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乙方为地貌恢复、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破坏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并承担所需费用。乙方按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由甲方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㈠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依据乙方提供设计,便道农区部分便道宽度不超过
8米(含剥离熟土层堆放地),荒滩不超过8米,施工便道超出设计宽度的,按第三款第五项要求追加补偿。;取土(弃土)场以甲方核定区域为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展临时用地施工面积,不得超出甲方核定区域进行取土(弃土),不得超深度取土取料,占用面积超出甲方核定区域或超层采挖的,按第三款要求追加补偿。
㈡乙方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措施、耕地条件恢复标准、埂坎加固标准、渠路设施恢复标准、河道防洪堤恢复标准和国有荒地恢复标准等,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临时占用的耕地,必须将地表最少30公分耕作熟土层剥离定点堆放,并保证地貌恢复时回填,铺设便道铺垫的砂石料、压实的土壤层,在地貌恢复时必须清理和疏松,以保证耕地耕作条件;临时占用荒滩的,必须将地貌平整、坑沿顺直,边坡按1:1.5坡度修整。
㈢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必须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等。超出协议用地时间进行地貌恢复按第三款要求提供补偿费用。耕地复垦后经农户签字认可,甲方、农牧及乡镇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耕作条件的,由乙方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按20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甲方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㈣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保证金基本收取标准确定为:临时用地是耕地的,每亩收取6000元;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其他每亩收取6000元;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亩收取1410元。
㈠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复垦保证金:6000元/亩×274.8亩=1648800.00元;
㈡占用未利用地复垦保证金:1410元/亩×2031.29亩=2864118.9元;
合计:㈠+㈡=4512918.90元;(详见附表2清单)
临时用地结束后,乙方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貌,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如数退还复垦保证金。
6、 其他
㈠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㈡乙方要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乙方和其管理的施工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未经甲方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或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甲方坚决依法查处。
㈢乙方应积极主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如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甲方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并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甲方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㈣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乙方拒不归还土地的,甲方没收复垦保证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㈤乙方超范围用地,经申报甲方获得许可,依照本协议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
㈥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按协议要求缴纳相应费用,否则按本协议所列金额总和的3‰/日缴纳滞纳金。用地期满,乙方如欠缴《协议》约定费用,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退还的复垦保证金中直接扣留。
㈦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出现擅自超范围用地、不按时恢复地貌和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所列金额总和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8、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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