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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总局版申报审核系统业务讲解资料e

2020-04-03 14:00:2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总局版申报审核系统业务讲解资料

 (二ΟΟ四年三月)

 背景简介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适应近年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政策、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比对上要求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制开发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总局软件”)。

  政策介绍

 一、基本内容

 (一)按照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即“单票对应法”和“加权平均法”。目前总局软件使用的出口退税计税方法为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即在同一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

 在“单票对应法”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二)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已纳的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经对商务部(原为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同)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3、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4、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比照外贸企业退税方法的其他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出境口岸免税店、采购国产设备并符合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上述企业因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审核环节暂不纳入总局软件,但其审批、开票、退库、销号等环节将使用总局软件操作。

 (二)货物范围

 1、对外贸企业出口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外,都属出口退税范围;

 2、其他特准退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9)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国产物品;

 (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并符合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

 (1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等。

 三、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

 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二)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和相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料件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料件扣税率确定方法: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商品代码依照当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下简称退税率文库)确定。

 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确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商品编码扩展的(即退税率文库中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是9位或11位的),还应按退税率文库出口商品代码的归类确定。

 (二)退税率执行日期的确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退税率调整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经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3、自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和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销货方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问题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并持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将“法定征税税率”修改为6%,并按规定的退税率(6%或5%)办理退税。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请退税时,应将购进国内原辅材料所对应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退税率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四、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一)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处理方法

 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中进货不允许结余,因此外贸企业如发生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作为下次退税申报的进货凭证。

 (参见本讲解资料所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使用管理要求》)

 (二)进货出口对应方式的选择问题

 如上所述,企业进货和出口存在四种对应方式。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

 (三)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的业务处理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将每月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情况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上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退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向出口企业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此证明对这部分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或最近一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五、外贸企业老库存申请退税的处理办法

 由于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方法将由原来的“加权平均法”改变为“单票对应法”,原已向退税机关申报的库存货物出口,因无法再提供相关进货单证,为此对出口企业2004年以前的存货出口,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确定可申请出口退税的老库存最大金额(以下简称“可使用老库存”)

 1、外贸企业根据2003年度会计年报向退税机关申报老库存金额。具体包括“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材料物质”、“加工商品”等帐户中外销部分的帐面余额。

 2、企业申报的老库存金额经退税机关审核,确定为“可使用老库存”。但如果企业申报的老库存金额大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机关返还的进货余额,则按退税机关返还的进货余额确定“可使用老库存”。

 3、退税机关将确定的“可使用老库存”交企业确认,此金额作为企业今后申请老库存退税的限额。

 (二)“可使用老库存”的退税管理

 1、“可使用老库存”退税的申请

 企业老库存出口后,应凭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存货动用单”(以下简称“动用单”)等规定单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动用单”的开具

 企业动用老库存用于退税申报,应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动用单”。“动用单”开具的出口商品代码以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为准,并且该出口商品代码在该企业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机关返还的库存中存在;开具的数量为企业报关出口实际动用老库存数量;开具的单价为2003年度清算后退税机关核定的各商品代码的加权平均单价。

 企业如将老库存转内销需申请抵扣的,也比照上述办法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鉴于动用单开具工作量较大,原则上只允许企业一年中分上下半年各集中开具一次。

 3、“可使用老库存”使用期限

 对企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动用老库存出口,允许开具“动用单”并申报退税。从2007年1月1日起,不论企业的“可使用老库存”是否已使用完毕,不得再开具“动用单”。个别情况特殊的,由企业提供具体相关凭证,报市局特批,但“动用单”的开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4、“可使用老库存”的管理要求

 退税机关应按户做好“可使用老库存”统计台帐,累计开具“动用单”金额不得超过已确定的“可使用老库存”。

 退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库,做好老库存的商品代码维护工作。

 操作管理

 外贸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免)税登记、退税申报、涉税单证出具等退税事宜。

 自2004年起,外贸企业应使用“总局软件”(申报端)进行电子申报,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退税申报”、“单证办理”两个部分,目前本市除单证办理中“来料加工”暂不使用外,其余都应按规定使用。

 一、外贸企业退税登记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外贸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由征税机关核定外贸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外贸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外贸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外贸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根据退税机制改革的要求,为顺利推广“总局软件”,对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三、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1、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有关退税登记办法、表格见市局沪国税进[2004]10号《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应按有关退税登记核定结果进行申报系统的系统配置设定。

 系统配置设定的口径见本讲解资料所附《企业申报系统中系统配置的录入口径》。

 二、外贸企业退税办理

 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配套收齐有关出口、进货单证、提供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后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外,退税申报每月一次,具体退税申报期由主管退税机关确定。

 有关申报流程见本讲解资料所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流程图》。

 (二)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报表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参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34-P335)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参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36-P337)

  (3)《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参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38-P339)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上报两联,由退税机关受理签收后返企业收执一联,退税机关留存备查一联;《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上报两联,随单证资料装订报送一联,退税机关留存备查一联。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对应配套凭证

 (1)对《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①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②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

 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③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④有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对应配套的受托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⑤其他规定的资料,如:

 保税区国际贸易企业除②不提供外,还需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离境备案清单、外汇收入凭证;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国内企业,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

 单(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f.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g.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2)对《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或经退税机关审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原件)

 ②出口专用税票(原件)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存货动用单(原件)

  ④出口属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种货物可提供普通发票(原件)、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⑤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要求企业提供的计量单位换算表、有关说明报告等。

 (三)单证电子信息的办理事项

 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需进行比对的单证电子信息主要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企业退税申报电子信息与上述单证电子信息审核比对不符的,不得退税。

 1、上述单证电子信息中需由企业操作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是: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电子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要求,运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办理有关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电子信息的确认提交操作。

 有关要求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9号)执行

 需要重视的是退税机关运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电子信息比对是按企业海关代码、报关单号码及项号的组合规则逐户逐条比对,企业①应严格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记录条数逐一做好计算机申报录入;②如发生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应及时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变更,并提供开始使用新的企业海关代码报关的确切月份,以便退税机关办理相关的维护。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

 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经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通过,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退税机关用于退税比对审核;为加快退税办理,自2004年1月1日起认证的电子信息由征税机关抽取、传递给退税机关先用于退税比对审核;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进行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比对未通过的,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按规定追缴已退税款。具体按市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15号》执行。

 需要重视的是企业①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认证,逾期不能补办;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抽取传递及退税比对规则与企业纳税人代码、办理发票认证的主管征税机关情况密切相关,如发生纳税人代码、主管征税机关变更的,应及时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变更,并相应提供开始使用新的纳税人代码购货、在新的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的确切月份,以便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维护及信息采集。

 2、上述单证电子信息中由相关管理机关办理、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是:

 (1)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给退税机关;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

 由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提供给委托方退税机关;

 (3)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由收购出口业务中供货方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提供给收购方退税机关;

 为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另有规定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税时,取消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

 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②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③应退消费税的。

 上述3种电子信息采集传递虽目前不需要企业直接操作办理,但这些电子信息在各管理部门之间采集传递及进行退税审核比对规则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代码有密切的联系,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确报上述代码的准确无误,如有变化、错误及时向退税机关办理变更、更正。

 (四)企业进行申报的基本步骤:

 1、企业做好申报的基础准备工作,安装申报软件并对系统进行相关设置,确定本企业使用单票对应法关联号的编制规则。

 2、按照单票对应法业务与系统的要求,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是组合出口明细与进货明细的关键号码,企业内部关联号必须保持唯一性,因此企业必须按要求确定编制规则,并严格按规则执行。

 有关关联号编制规则按本讲解资料所附《关联号的录入规则》办理。

 按照出口对应进货的规则配套收齐并整理相关单证,办讫相关单证电子信息采集报送事宜。

 为申报、审核便利,企业整理单证时在单证上编写关联号 ,再据以录入;对同一进货凭证中进货尚有未出口需开分批单的,先行做好记录,以便录入开具。

 3、使用申报软件进行录入

 (1)通过软件基础数据采集模块的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采集进货明细和出口明细;

 需要遵守的主要规则有:

 ①同一张出口凭证(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明细必须使用同一关联号;

 ②进货明细必须与出口明细对应,相对应的必须使用同一关联号;

 ③同一关联号下,属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明细与出口明细数量、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④同一张进货凭证不能在同一次全部申报的,对其未申报部分可开具分批单作为下次申报的进货凭证

 ⑤同一关联号下的明细记录必须是同一次申报;不得分月或分次申报;(因此同一张出口凭证只能同一次申报)

  ⑥同一关联号下,录入的申报月份不得早于任何一条出口记录的出口日期;

 ⑦如出口商品属同时退增值税、消费税的,同一笔进货明细需按税种录为两条进货记录分别计算退税;

 ⑧对委托加工加工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录入出口专用税票为进货凭证等有特殊录入规则。

 虽然单票对应法对同一关联号下允许多票对应,但考虑到各种操作难度问题,提倡采用一票对一票的方式,并尽可能做到进货凭证不结余,减少开具分批单工作量。

  对录入量大的企业,这一阶段可以分人员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申报系统分别录入,再利用系统的内部数据传递功能传递至一台计算机上汇总各已录数据。

 有关基础数据采集具体要求按“规程”软件界面提示执行。(可参考《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191-P193,P279-P281)

 。

 (2)用数据加工处理模块对数据进行检查,重点是进货出口数量关系检查,如有误,在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修改并再检查直至无误,进行审核认可;

 (3)运用数据加工处理模块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报退税机关预申报;

 (4)企业取得退税机关预申报审核反馈电子信息后,有未通过疑点的,应查明原因,属于录入错误的,应进行修改并检查

 再进行预审,直至无反馈疑点,对仍有疑点无法排除、本次申报无望通过审核的,建议暂不申报,待问题解决,后期再报(已录入的数据不必删除,不做审核认可标志即可);

 (5)企业将无误的数据重新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并将其在预申报反馈处理模块中确认为正式申报数据,在退税正式申报模块—查询本次退税数据中打印《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录入并打印《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6)在退税正式申报模块,生成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7)在基础数据采集中录入并打印分批单

 (8)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所列明细顺序分别整理装订出口凭证和进货凭证。

 (9)持《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和进货凭证、需交退税机关审核的分批单、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软盘等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

 (10)企业经退税机关对正式申报审核后,取得审核反馈盘,读入反馈信息,对审核通过的进行认可,并将已申报数据转为已认可数据。

 (11)进入下一次申报流程。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正式申报审理期间(即(9)(10)之间),企业如判定本次申报数据质量无严重问题,不会产生重新申报的,可以进行下次申报的基础数据采集和检查(即(1)(2)步),为数据安全、以防万一,也可以参照多机录入、内部数据传递、最后汇总的模式先在其他计算机上录入,待收到退税机关审定结果后,再将已在其他计算机上录入的数据用内部数据传递的方式导入正式系统,再进行预申报及以后的操作(即(3)至(11))。

 因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数据回撤的操作(如将待正式申报的数据或已正式申报的数据撤为基础数据采集状态的数据),为防止数据管理混乱,便于操作,应尽量①避免同一系统数据中存在不同申报期的待申报数据;②在收到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反馈数据后,将已申报数据转为已认可数据,再进行下次正式申报的“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即(6))及以后各步操作。

 (12)年终按照当年清算办法进行退税清算。

 企业有关录入流程图见本讲解资料所附《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录入步骤》

 三、涉税单证办理

 以下涉税单证应纳入总局申报、审核系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外贸企业退税单证办理的种类和申请资料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样式为税务机关签章同意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9},向海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补报关单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7);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样式为税务机关签章同意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73},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企业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71);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77)

 委托方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75);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受托方外贸企业须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5),交委托方企业用于其申报办理退税。

 受托方外贸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3);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出口发货票(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将每月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情况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凭此证明外贸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或最近一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43);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3)属于海关对上述进口料件已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需提交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缴退税机关收存);

 (4)所销售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交验,记载进口和出口合同基本情况、相关进口料件实际进口情况的页联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6)有关复出口商品出口报关单或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均为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57),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如企业已申报退税并完成审核,或者已申报虽尚未完成审核但无法再对申报进行调整处理的,企业应先填报《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样式见讲解所附样式)向退税机关办理退回退税款申报,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后,由负责退库的税务部门(即区县征管企业为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市财税分局征管企业为四分局)以开具税单征收入库或冲抵其他出口应退税款的方式办理税款收回。

 上述退运货物又再出口或转内销处理,在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开具外销转内销证明等事宜时需提供相关进货凭证,而原始凭证已在前期上报给退税机关收存、无法提供的,可在税务机关已收回退运涉及税款后,事先向退税机关书面申请,报告上述退运货物原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明细与进货明细关联号、凭证号码及原出口退税申报所属年月、申报批次的等情况,提供上述相关出口单、《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企业各留存联复印件加盖企业章),相应的补税税单(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等资料,并按《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退运货物情况单独人工填写分批单(不得与其他分批单开具相互混淆),报退税机关审定。经审定的有关退运货物的分批单作为进货凭证。

 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55);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已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已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5)属于需要收回退税款的,需提供退税机关签批的《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原件,由退税机关收回);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已计作出口库存的货物未能出口而转内销,如因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其他商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该发票已向退税机关提交的,应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1),凭此证明办理抵扣。

 出口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59);

 (2)已由退税机关审定的有关分批单(原件,由退税机关收回);

 (3)出口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有关将出口库存转为内销库存的计帐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需交退税机关收回的分批单结余数额扣除出口转内销数额后还有出口存货结余额需开具分批单以后使用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一并申请办理。

 对实行单票对应法、已核定“可使用老库存”后又发生已计入“老库存”转内销需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应比照有关动用“可使用老库存”退税的管理办法办理(参见本讲解政策介绍 五、外贸企业老库存申请退税的处理办法);对尚未核定“可使用老库存”前,“老库存”货物发生转内销需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按原办法不提供分批单或动用单,但在确定“可使用老库存”中,企业应按2003年度会计年报外销部分的帐面余额扣除上述转内销库存额后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机关应对2003年度清算后确定的进货余额,按明细(以出口商品代码分类)扣除上述转内销库存额,然后再按规定确定及动用“可使用老库存”退税。

 (二)企业涉税单证办理的申请程序

 1、取得有关凭证资料,办讫相关单证电子信息采集报送事宜;

 2、根据凭证资料进行申报录入、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打印有关申请报告;

 有关步骤见本讲解资料所附《企业单证申报录入步骤图》。

 有关录入口径按软件界面说明执行。(参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194-P205)

 向退税机关报送申请表(一式三联,由退税机关签收后交企业留存,两联留退税机关供办理)、配套凭证和申请电子数据软盘。

 (三)退税机关涉税单证办理的审核出具

 1、 对申请表与相应凭证进行对审,如不一致或资料不合规定,可退还企业改正;

 2、 读入申请电子数据,进行预检,检查申请表是否与申请电子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可退还企业改正,审核无误的,提交审核环节;

 3、进行计算机审核,由系统进行审核,对审核产生的疑点(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管理教程2003版》P206-207)应进行对申请报告及相应凭证的复核,核查发现有误的退还前申报环节处理;对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中已申报退税、已办理过证明的,不应再予办理有关证明出具,应退还前申报环节处理;对其他疑点应由企业进行书面说明,退税机关进行核实,在正确解释并排除企业错误原因前,不办理有关证明出具,可退还前申报环节处理。

 审核无误后,提交单证出具环节办理。

 4、打印出具有关单证

  办理上述各种单证(包括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开具联数原则上为一式三联,一联签章由企业交有关部门,一联由退税机关存查(不签章),一联交企业留存(不签章)。

 5、进行出具确认,将数据转入历史库。

 6、其他管理事宜

 (1) 对在单证申报审核中由退税机关收回的各凭证原件(如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中的《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的分批单)在出具证明时应在凭证原件加注已开证字样,并随其他资料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2) 对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后企业再申请出具分批单的,需要审查是否应收回退税款,查明尚未收回的,不予办理相应的分批单。

 审查是否应收回退税款,可通过退税审批表综合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未生成税单的,生成退补标志为空;已生成税单的,生成退补标志为1),查明是否已通过生成收入退还书操作将应收回税款冲减了应退税款;如查明是单独生成缴款书的,可查验企业提供的缴款书或通过“已退库退补税单查询”模块依据发送退库标志(空为未办理、1为已办理在途、2为已办结税单销号)查询是否已征收入库。

 (3) 对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按月将开具单证电子信息上报市局。

 (4) 对来料加工、出口卷烟有关单证事项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有关税务办理计算机操作方法参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管理教程2003版》P392-P411

 单证办理的业务步骤见本讲解资料所附《单证办理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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