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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模版

2020-06-05 10:26:03

  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月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津贴)、职务工资(津贴)、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级别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月工资收入(税后,下同)在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交纳1.5%;10000 元以上的,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国外企业党组织向所在国大使馆党组织交纳党费,收缴标准按大使馆党组织规定执行。驻国外党组织规模较小的,也可由上级党委直接收缴。收缴标准由各企业党委(总支)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制定,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上缴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资委党委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要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重大科研项目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

  培训党员;

  (二)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

  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在各级党委(总支)存留,并按一定比例向上级党委缴纳党费。党支部不得存留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在京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每年按党员全年实缴党费总数的30%,于次年1月15日前上缴集团党委。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各级党委(总支)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代党委(总支)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应当以党委(总支)或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数额较小的,可由公司账户代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每年1月15日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总支)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每年要自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集团党委的在京企业党组织及其京内、国外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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