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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0-10-15 04:02:51 ℃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20〕X号),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在全区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宣传曝光等手段,着力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等消防违法行为。
二、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办场负责组织村(社区)干群、网格员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居民区消防车道排查检查,张贴集中治理通告。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落实消防车道集中划线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要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整治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内容,一并开展督办、检查。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予以宣传报道。
(三)区委政法委要发动基层网格员对所属网格内消防车通道进行巡查检查,及时规劝、纠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结合走访入户,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
(五)区公安局、区城管执法局要将车辆违停占用、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堵塞消防车通道作为执法重点,开展错时制巡查,切实加强监管。
(六)区住建局要严格依据国家规范对建设工程消防车道予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小区内部消防车道集中划线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引导规劝业主有序停车,清除违规设置的路障,确保消防车道畅通。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老旧小区通行设施、停车设施改造工作。
(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不达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八)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养老福利机构、文博单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校外培训机构、商超市场等行业系统单位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九)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安商贸物流区要组织相关单位,尤其是执法单位对园区内单位开展“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
(十)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协助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集中治理工作,加强社会面消防宣传教育。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集中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员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
1.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要求。
2.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张贴《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附件1),让群众知晓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范围、内容,迅速掀起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热潮。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1月25日—2020年5月20日)。
1.集中划线管理。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附件2),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落实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1月25日前,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要按标准完成划线管理;2月8日前,全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要按标准完成划线管理;4月15日前,其它单位要按标准完成划线管理,填写《建筑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建档卡》、《建筑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4),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
2.集中组织清理。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要督促社会单位当场清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导居民群众当场自行挪移,清除障碍;对不能当场挪移的车辆、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畅通。
3.集中执法整治。有关执法部门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要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4.集中宣传曝光。要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利用网络、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引导居民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5.集中摸排演练。消防救援机构要对辖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区内、老旧居民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摸排,掌握情况,摸清底数。要配备一批液压移车器等器材设备,在出警灭火救援行动中视情使用,避免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延误灭火救援时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31日)。
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纳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同步推进。区政府将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区政府成立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专项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行动的统筹、调度。各各乡镇办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适时进行调度,确保集中治理行动落地见效、不走过场。
(二)强化联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征信管理等机制,形成合力。
各乡镇办场、行业主管部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于2020年2月—4月每月27日前报送工作小结,5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区专项办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邮箱:XX@XX.com。
附件
1.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
2.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3.建筑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建档卡 4.建筑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是,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级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责任。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六)值班巡逻人员要定时不定时开展巡查检查;有条件的,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集中组织自查清理消防车通道。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四、严格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举报电话:96119)。
XX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X月X日
附件2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1.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2.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
3.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附后),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附件3
建筑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建档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 建筑平面图(消防车通道 及出口红色标记)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现场图片 (一)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现场图片 (二)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现场图片 (三)
附件4
建筑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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