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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市住建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2020-04-26 12:01:00

   

  

  

  

  

 衢住建〔2015〕号

  

  

 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住建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2015年度**市住建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5年度**市住建局

 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为强化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主体的责任,推进信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2015年度**市部门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15分)。

 (一)领导责任(5分)。

 1.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系(1分)。

 2.单位领导班子每年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至少2次(1分)。

 3.信访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1分)。

 4.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1分)。

 5.落实必要的信访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1分)。

 6.按时、按要求参加信访会议及接待,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4分)。

 1.建立健全各单位领导定期定点接待群众来访制度(1分);认真参加市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接访工作(1分)。

 2.建立单位领导阅批群众来信、重要信访问题及交办信访问题包案制度,落实好包案责任(1分)。

 3.完善落实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复查复核等制度(1分)。

 4.建立各类信访事项反馈制度,及时办理、答复群众信访事项并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情况,提供反馈单及相关文书,未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

 5.按要求报送各类信访相关材料,未报送的,每次扣1分。

 (三)信访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机制(3分)。

 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稳定形势,研究解决涉及本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加强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化解矛盾当好参谋。未定期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的扣1分(以相关记录为准)。

 (四)夯实基础(3分)。

 重视信访信息工作,要做好信访工作经验和上访信息报送工作,做好重点时期值班信访信息“零报告”,未及时报送的,每少一次扣0.5分。

 二、防范处置,规范办理来访(50分)

 (一)防范上访(10分)。

 考核内容:本单位员工、离退休人员发生来市、到省和去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1.来市集体上访:6-15人扣2分,15人以上扣3分;

 发生重复集体上访并在市行政中心大门口异常上访的,加倍扣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2.到省集体上访:6-15人扣3分,15人以上扣5分;发生重复集体上访,加倍扣分;在省行政中心等重要区域发生异常上访的,加扣5分。

  3.去京上访:按到省上访标准加倍扣分;再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扣2分;出现恶性行为的,在同档次标准基础上加扣5分。

 (二)信息预报(10分)。

 对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的信息,应在上访前24至12小时报局办公室,没有信息预报的,15人以上到市集体上访每批加扣0.5分;赴省集体上访每批加扣1分;去京集体上访每批加扣2分。

 (三)接待劝返(15分)。

 1.按照衢住建党委〔2014〕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访群众劝回工作,每少1次扣0.5分。

 2.认真做好接访劝返工作,接局办公室通知后,半小时内未派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待劝返的,每次扣0.5分。

 3.进驻市联合接待中心联合接访的部门,未按要求参加日常接访的,每少1次扣0.5分。

 4.发生到省、去京上访和到市集体上访,未按要求派人到现场做接访和劝返处置工作的,每次扣1分。

 5.利益群体发生串联上访,按要求及时派人做接访和劝返

 工作的,不扣分。

 (四)来访件办理(15分)。

 上级部门转(交)办件办理。

 (1)时限要求:未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办理时限规定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2)规范要求:格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文书有纰漏的,每件扣1分。

 (3)质量要求:因主要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被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

 三、提高认识,熟悉信访业务(15分)。

 (一)重视来信、要信及网上信访工作。部门领导阅批群众来信(2分);信访工作人员熟悉办信工作业务(2分)。

 (二)国家、省信访局转(交)办件办理。

 1.期限要求:未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办理时限规定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2.规范要求:格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文书有纰漏的,每件扣1分。

 3.质量要求:因主要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被退回重办的,扣2分。

 4.被省、市通报批评的,加倍扣分。

 (三)市信访局转(交)办的信件,按上述扣分标准减半扣分。

 四、认真复核,助推积案化解(20分)。

 (一)复查复核(10分)。

 1.代拟复查复核意见要求:代拟复查复核意见稿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1要件扣0.5分。

 2.责任要求: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信访人员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工作。复查复核意见不落实的,每件扣2分,由此引发越级上访的加倍扣分。复查复核期间,要求派人参加调查、解释、答复等工作,而未及时派人参加的,每次扣1分。

 (二)积案化解(10分)。

 列入信访积案的,未按省积案化解“九个一” (即一件信访积案、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化解工作小组、一次协调会交办、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个解决期限、一份协调会议纪要、与信访人见面一次)标准要求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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