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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建设(自建房)管理办法

2020-08-29 15:02:42

  

 **街道办办事处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房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新申请或对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并经依法批准。

  二、组织领导

 为了有效遏制、打击村民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成立**街道办事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交通科,办公室主任由张鑫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同时各村主任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包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规   划

 第一条 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舒适、美观、经济;

 (三)符合**街办辖区总体规划;

 (四)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

 (五)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二条 农村村民自建房不得超过二层;建设跨度、跨径超过9米或二层以上的

 房屋,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并处罚;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不得占用村主干道;对建筑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审  批

 第三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和申请办理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

  第四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申请办理乡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村组书面意见及相邻住户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宅基地所在位置平面图;

 (四)建设项目单位资质证明;

 (五)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

 (一)农村村民新建、改建住宅持申请材料向村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各包村科室进行初审包村科长签字后统一上报城建交通科。

  (二)城建交通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土地科进行联审,提交街办领导批准后,核发《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不符合要求的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村民建房开工前,在街办规划区内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须持《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向街办城建交通科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街办规划区外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须持《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经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五、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街办自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共同做好我办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

  (一)村委会

 1、负责本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工作;

 2、负责本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的初审工作;

 3、负责检查在建工地施工方的施工资质、证照、村民与施工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检查工作;

 4、按照通知要求对于本辖区内未经审批的施工行为进行制止。

  (二)包村科室

 1、负责所包村组村民自建住宅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所包村组村民自建住宅申请的呈报、监督工作;

 3、负责检查在建工地施工方的施工资质、证照、村民与施工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督查工作;

 (三)街办城建交通科

 1、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住宅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各村对农村自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牵头负责全办辖区内村民自建住宅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住宅申请的审批和《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的办理工作。

  六、处   罚

 第七条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证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建交通科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对未取得《

 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而擅自建设的,城建交通科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要求其完善资料;对施工方无资质建设的将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罚。

  第八条 街办城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巡查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各村、社区安排专人摸查辖区在建房动态,掌握施工情况,定期巡查工地施工安全,汇总上报街办。

  第十条 街办与各村签订建设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对在此项工作中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村,年终不能评委优秀单位,各村建立农村村民自建房巡查联络机制,各村上报一名联络信息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街道办事处城建交通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对没有按照管理程序办理《村民自建住宅准建证》或没有桩基证、农用地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行为,我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下发《违法建筑停建通知书》和《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或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办将上报区城乡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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