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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户劳动能力界定

2020-03-27 15:20:34

  关于贫困户劳动能力界定、 收入归类等问题的解释说明 一、贫困人口有无劳动能力的界定:贫困人口有无劳动能力,依据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结果认定。 二、整户有无劳动能力的界定:家中仅有1名弱、半劳动能力人口,其他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的,可视同无劳动能力户,享受光伏发电收益。同时,弱、半劳动能力人员也可以有公益岗位收入。 注:16—60周岁之间,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可以界定为弱、半劳动力,但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三、光伏发电收益:仅对无劳动能力户分红,计入财产性收入中的“资产收益或扶贫分红收入”。 注:该措施属于保障兜底类措施,不对有劳动能力家庭分红。光伏发电从事的是电力生产,行业上应归属于电力加工。在《脱贫户脱贫措施信息采集表》中,产业扶贫措施仅有种植、养殖、加工业、服务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个备选项,所以只能归入“加工业”。 四、小额信贷收益: 1、投入双兆猪业的(本金5万元,年分红3000元),无论有、无劳动能力,均计入财产性收入中的“资产收益或扶贫分红收入”。 2、投入光伏发电项目的,无论有、无劳动能力,均计入财产性收入中的“资产收益或扶贫分红收入”。 五、富桦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益: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中的“经营经商收入”。 收支折算方法: ①原则上,按1口人销售6000斤水稻测算,每斤销售收入1.5元,共9000元;支出成本1.3元(向农民或其他人收购价),共7800元。公式:9000-7800=1200元 ②也可根据实际收入、支出计算增收金额。 入户宣传方法:贫困户加入互助联合体,与互助联合体签订委托收粮协议,互助联合体统一收购水稻,销售给富华公司,带动贫困户赚取差价,实现增收;或将自家水稻直接卖给富华公司,每斤售价高出市场价格0.2元,实现增收。 六、乡村带贫产业: ①直接参与乡村带贫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仅限有劳动能力人口),计入经营性收入中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或“经营经商收入”; ②有资产投入的(有、无劳动能力均可),计入财产性收入中“资产收益或扶贫分红收入”; ③无资产投入的,有劳动能力人口,其获得的收入计入“工资性收入”;无劳动能力的,其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中“其他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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