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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分学期版)
2020-09-03 20:11:23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分学期版) (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号:1018。
资料整理于2020年9月2日,资料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20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30.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答: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情形主要有:
(1)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关系上即告解除。
(2)自卫,按照《联合国宪章》要求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
(3)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4)不可抗力,即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5)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6)危急情况,国家在本国生存及其他重大利益遭到严重而紧迫的危害且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消除这一危害而采取的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
31.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2.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具体如下:
(1)代表;
(2)谈判;
(3)调查;
(4)保护;
(5)促进。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 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3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3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沿海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3.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具体如下:
(1)代表;
(2)谈判;
(3)调查;
(4)保护;
(5)促进。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32.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公海的法律地位有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3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3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答: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3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3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反强行法。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
《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法律地位做了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3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同,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利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32.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利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正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3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紧密相关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了,维护国际和平就有了保障;
有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环境,才能发展国家问的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国际间进行合作,解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引起国际社会不安的经济原因和其他原因。
(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答:(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5)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6)国家的自卫行动。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3.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3.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冒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
具体如下:
(1)代表;
(2)谈判;
(3)调查;
(4)保护;
(5)促进。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
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3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
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
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 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阁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卸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3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那些? 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反强行法。
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3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那些? 答:(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3)违反强行法。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 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3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
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
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
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
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有: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关于建议大会按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拿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也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 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答:(1)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无害通过的权利。
(2)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为目的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通过领海;
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32.使馆有哪些职务?答题要点:
答:(1)使馆的主要职务包括:即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报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答:(1)自由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公海上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
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
保证海上航行安全;
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2.使馆有哪些主要职务? 答:(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3.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
(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
(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答: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4分)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200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卸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图船舶行使管制权。
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
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反强行法。
200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答:(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5)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6)国家的自卫行动。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
.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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