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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2020-05-07 21:06:45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审批原则

 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1.符合XX镇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迹等建房申请,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2.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建新必拆旧,否则不得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

  3.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等)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

 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4.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四、引导建设

 1.引导农村居民到中心村建房,大力推行跨村聚集。

  2.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提供《XX镇村居标准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选择。

  3.每个村庄的中心村及有条件的保留点的房屋户型风格、外立面应基本一致。

  五、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权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的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数、原有住房面积、建房类型、有无权属纠纷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XX县农村建房用地呈报表》,报我镇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我镇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XX分局、国土防控队、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对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当场予以答复并退回相关资料;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步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提出初步意见递交XX镇建房领导小组集体会审。

  六、批后监管

 1.宅基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批准建房户名单。建房户在领取《XX县农村建房用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协议要求拆除旧房后,由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XX分局和村民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建房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竣工验收后由国土资源XX分局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2.加强辖区内具体执法监察工作,并建立由农办、村镇建设办、国土资源XX分局、国土防控队等人员组成的联合审查执法队伍,审查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村建房违法行为,切实改变农村建房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对不按规定建房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拆除。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地(建房)、建新不拆旧、非法买卖等违法违规农村住房,国土资源XX分局不得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七、相关责任

 1.农民建房户责任

 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按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XX分局责任

 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XX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审批关,并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行政村责任

 各行政村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建房的监管,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知情不报,违规签署意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合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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