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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2020-09-02 20:15:26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号:1044。

资料整理于2020年9月1日;
资料收集了《合同法》2007年7月至2020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例]2001年5月26日,某印剧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蚕,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印剧厂要求会计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要求的排印设备。[2009年1月试题]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答: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 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 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 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 即1 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B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半个月,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的律师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刘某是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责任。并且,由于丙公司是合伙企业,因此,实际上是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答:《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A公司将拟建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A公司在将10号房出卖给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汪某,构成双重买卖,该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成立。不过,由于A公司已为汪某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已因践行登记的公示方法而移转给了汪某。因此,丁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他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确立了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本案中,汪某购买的房屋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存在瑕疵,据此,汪某可要求A公司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言之,汪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房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存在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的现象,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从而使汪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汪某 可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退回房款的违约责任。此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责任竞合,汪某可择一行使。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答: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若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当然,因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A公司可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B公司可行使法定抵押权,就该商品房的变价优先受偿。

[案例]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姆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2016年1月试题] [案例]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2018年7月试题] [案例]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2020年1月试题]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 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甲服装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启明号”船由A港承运服装至B港。货物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乙公司在装载服装时予以散装,并在同舱中混载玻璃瓶装果汁。“启明号”航运过程中遇到强风。抵达B港在卸货时,甲公司发现所托运的服装由于瓶装果汁在风浪中碰撞破碎,服装全部染上果汁,造成所运服装严重毁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运费。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辩称:航运中遇大风为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据查,航运途中确有六级大风。[2013年1月试题] 试分析:
(1)乙公司是否应对服装严重毁损负有责任? 答:乙公司对服装被污染毁损负有责任。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因此,乙公司对货物的毁损,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2)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是否成立? 答: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运输遇大风是不可预料,但服装被污染则可避免。因为船运过程中遇大风经常发生,为防止货物毁损乙公司应有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得将瓶装果汁与服装装入同一货舱或应将服装或果汁进行特殊包装。乙公司也未对甲公司的服装进行特殊包装。

[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2017年6月试题]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
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答: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答: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甲公司与乙纸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传真纸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纸厂向甲公司供应传真纸100箱,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纸厂送来100箱传真纸。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纸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将100箱传真纸暂时存放该公司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传真纸售出50箱,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纸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传真纸已卖出50箱,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纸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箱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传真纸应由乙纸厂取回。但乙纸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箱传真纸加价30元的情况。[2013年7月试题]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有法律依据请列出。

答: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纸厂逾期交货,是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已属违约;
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擅自将货送至甲公司,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 答:甲公司拒收货物但同意代为保管,仅负有保管义务,乙纸厂未授权甲公司代为销售传真纸,因此甲公司擅自出售部分传真纸,应视为同意接受货物。因此,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纸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答:乙纸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向乙纸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每箱加价30元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双方签约人串通,牟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加价部分无效,应于付款时在总价款中扣除。

[案例]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8月31日,上述100台电视机销售完毕。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2019年7月试题] 请分析: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l00吨镀锌钢管。--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2008年1月试题]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为什么? 答:《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政府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要求甲棉纺厂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15年7月试题] [案例]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补充资料]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贷款。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贷款;
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案例]李某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张家界至广州机票,票价610元。当日,李某办理登机手续后,机场广播航班晚点,起飞时间待定。2小时后,飞机抵达机场,机场通知乘客登机。李某要求机场道歉、赔偿票款并办理转签手续。机场予以口头道歉,但拒绝李某的其余要求,且表示若乘客不登机飞机将起飞。李某拒绝登机,飞机驶离机场。机场将李某载至机场酒店住宿,由李某自行支付住宿费20b元。第二日,李某乘坐火车至广州市,花费300元。随后,李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要求退回机票款610元,赔偿住宿费及火车票款500元,并在广州当地报纸对飞机延误作出解释,向李某道歉。[2016年7月试题] 请分析:
假设飞机晚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那么:
(1)航空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航空公司向李某出售机票,承诺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李某从张家界运至广州,双方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承运李某等旅客,已构成违约。

(2)航空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李某相关费用? 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航空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只是迟延履行,在被延误航班到达机场后,李某仍可登机抵达目的地,但李某却拒绝登机,并产生了住宿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应认定系李某未尽减轻损失义务所致,故不得就这些损失主张赔偿。

(3)航空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赔礼道歉? 答: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故李某的该主张于法无据。

[案例]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1月试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征求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答: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之后,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补充资料] [案例]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2009年7月试题]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答:我国于l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答: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2010年1月试题]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案例]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2007年7月试题]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为什么? 答: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某机械厂于2008年5月2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3辆工程车,收货人为某建筑公司。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建筑公司领取货物,某建筑公司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机械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8年底,某建筑公司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2年7月试题]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答: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

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案例]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 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2018年1月试题] 请分析:
(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建筑公司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此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判断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建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于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案例]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雇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2011年7月试题] [案例]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雇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2012年1月试题] 试分析:
(1)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答: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 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其他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便向甲租赁公司索赔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机械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试题] [案例]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便向甲租赁公司索赔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机械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7月试题]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7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1年1月试题] [案例]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先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该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7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向其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4年7月试题] 试分析:
(1)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答: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应由谁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案例]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l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008年7月试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
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2)此案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己交付的4万元房款;
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
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2017年1月试题] 请分析: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王某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该房屋己交付王某使用,当事人也无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房款纠纷中,王某依法应当向赵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4万元。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己交付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案例]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作为报酬。刘某开车过程中,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自己的车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车时也修不好,正好孙某路过.刘某客怕鱼会变坏,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委托孙某将鱼拉到市场上销售,能卖多少就卖多少。孙莱到达市场时已是下午,鱼已经不太新鲜,因害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卖出去。事后,刘某从孙某卖鱼款中扣下5%作为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算,这样一来他损失了2000多元,故提出,现在只技市价3/4卖出,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2019年1月试题] 请分析:
(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面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答: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来超越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莱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惜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司机进行追偿。

(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择第三人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0元鱼市摊位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答:《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整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上面的分析,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因此,200元费用应由王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

(6)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答: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需支付孙某报酬。

[案例]赵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因为赵某出国工作,家中一直无人,赵某便委托陈某代为照看家中事务,并且由于好友关系,陈某复示无需赵某支付报酬。一日,陈某为赵某家打扫房间,见赵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餐桌,陈某很是喜欢,于是陈某电话给赵某希望能赠他,赵某在电话中说,等自己回家后就会把餐桌送给陈某。陈某表示不信, 后来赵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凭据。后因赵某回家后忙于其他事宜,一直未提餐桌之事,陈某也没好意思提起。之后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提起餐桌之事时,赵某明确表示不再将餐桌送给陈某了。陈某很生气,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依约赠与餐桌。

请分析:
(1)陈某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存在何种合同关系? 答:
(2)陈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即属于要式还是不要式?诺成还是实践?有偿还是无偿?有名还是无名? 答:
(3)法院会支持陈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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