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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2020-08-03 20:22:13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有效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履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凡在中心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由中心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不可无故退出进行单独审批;
(三)调整、变更审批项目,需经中心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批项目要以印发《项目服务告知单》等形式,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审批项目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应在中心内办理;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
(三)审批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办事程序手续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 审批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窗口”工作制定严密的审批规程。
(一)每个审批项目的每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审批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规定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答复、回文等工序责任。
第十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窗口”要以办事人为中心,为群众搞好审批服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中心报告。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用户,不得随意减免。
第四章 督察督办 第十四条 对审批单位、受理“窗口”及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工作“窗口”执行审批项目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承诺事项遵守规定审批时限的运行情况;
(三)联办事项上下环节协调衔接的办理情况;
(四)退办事项是否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主客观原则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运行中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办:
(一)对临近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提前3个工作日向受理“窗口”发出《催办预告》;
(二)对已到规定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并限定3日内办结;
(三)对未按催办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限定5日内办结,并报县政府领导阅示;
(四)对催办警告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移交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审批部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从重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窗口”、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中,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二)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暂缓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审批时限的;
(五)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的;
(六)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提高审批收费标准的;
(八)借审批之机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搭车收费的;
(九)行政审批收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
(十)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多次受到申办单位或群众投诉的;
(十一)附加政务公开内容以外的条件,延误审批时限、影响正常审批的;
(十二)借受理、办理审批之机谋私、刁难勒卡当事人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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