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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20-08-24 20:00:12

  

 **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8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省厅信息化建设安排部署,结合我司法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具体为:

  (1)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通讯工程、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视频及指挥调度系统、办公自动化硬件管理等。

  (2)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数据管理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3)信息管理平台。包括精细化考核系统平台、公众微信平台、QQ平台、内网信息平台以及管理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司法局机关本级和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所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应用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司法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和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核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

 (三)审核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

 (四)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涉及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进展和应用成效。

  (六)负责司法行政网络舆情处置。

  第六条  **县司法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网信办”)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

 (二)组织制定信息化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组织编制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

 (四)审核全县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五)负责制定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招标方案和工作措施;

 (六)协调解决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七)负责管理县局机关内各类信息化电子设备;

 (八)负责县局机关会议室的视频、音频设备维护及管理;

 (九)负责县局网站信息稿件的发布和统计工作;

 (十)负责县局机关各项网络的维护及管理;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网络舆情处置,做好请示、上报、发布工作。

  (十二)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立局网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局网信办工作人员由局党组确定1-2名同志组成。

  第七条  局网信办直接组织实施县司法局主持的信息化建设,对全县基层司法局(所)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

  第八条  局网信办负责管理维护局机关的打印机、电脑等各类信息化电子设备,机关各科室维护、更换、新增各类信息化电子设备,需由局网信办提出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办理。移动通讯设备的增减由局办公室确认后提交局网信办办理,局机关通讯费由网信办确认后提交局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局网信办负责局机关会议室中视频、音频等电子设备维护及管理,各科室如需使用会议室的视频、音频设备,需先报备到办公室,由办公室调配确认后通知网信办开启视频、音频设备。

  第十条  局网站及局发往政府网站的动态信息由局网信办负责发布,各股室需要在局网站及县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稿件,需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各股室信息员送至局网信办统一发布。各个科室发往对口上级的相关稿件,由各科室自行发布。县局需要在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稿件,经县局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员送至局网信办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涉及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设备和应用系统,在项目实施前,将报告(含项目简介、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设备清单、经费概算、实施进度)呈报局网信办审核。待审核同意后,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工作。局网信办对全县范围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设备和应用系统建设进行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局网信办是信息化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信息化项目的可研报告、经费测算,并配合局办公室拟定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是局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保障。同时,根据领导小组和局网信办研究制定的标准和方案,做好项目报批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局纪检监察室是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规范性、廉洁性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局网信办组织机关相关科室,根据省厅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县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

  第十六条  局网信办组织业务需求牵头股室,研究制定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计划,并经局网信办工作会议或领导小组大会研究确认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局网信办组织业务需求股室,根据业务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保障体系建设需要,编制信息化项目的可研报告。业务需求科室负责编写可研报告中的业务需求部分内容,局网信办负责编写可研报告中的技术部分内容和成本预算。司法局编制的项目报告,由局网信办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可研报告的初稿拟定后,由局网信办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可研报告确认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局网信办的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在局网信办工作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局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局办公室会同网信办,提交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网信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对各类信息化设备维护和购置后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设备维护和购置运行程序是:需求股室向局网信办提出信息化设备维护或购置的需求,局网信办根据实际情况向局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局办公室根据网信办的意见负责联系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设备由网信办进行验收,发生费用由网信办确认后提交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按照合同规定,凭验收报告转付建设和购置款。

  第二十五条  局网信办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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