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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0-09-18 20:19:23 ℃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管理,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规范与清理相结合,集中力量对全县范围内未经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清理整治,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大力支持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有序、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是本辖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二)坚持分类整治。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分类整治。对具备一定办学基础、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办学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继续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予以取缔。
(三)坚持安全稳定第一。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对所有非法办学机构开展一次覆盖食品、卫生、消防、安保、校车等领域的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取缔非法办学机构过程中,要先合理分流学生再予以取缔,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2日)。各乡镇要成立组织,召开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题工作会议,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和部署。明确专人对所有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全方位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并将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4月13日前报县教育局。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摸底排查结果,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分类整治。对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非法办学机构,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整改的,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及时督促整改;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办园标准或拒不整改仍坚持非法办学的坚决依法取缔。
(三)复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21日)。县教育局要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符合办学、办园基本条件的,是否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要求限期整改的,是否整改到位;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办园标准的,是否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县教育局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积极配合,强化整治措施,形成合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各县直有关单位要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对待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抓住重点、达到标准,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接受社会监督。将畅通群众信访举报作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清理整治期间,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县举报电话:XX或XX。各乡镇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保持对非法办学机构清理整治的高压态势,对清理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瞒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XX县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XX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XX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XX 县发改委副主任 XX 县公安局副政委 XX 县民政局副局长 XX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XX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XX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XX 县卫健委副主任 XX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XX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XX 县教育局副局长 XX 县房产局副局长 XX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XX 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指导各学区、中心校检查非法办学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关标准;
检查是否有公办教师在非法办学机构兼课;
负责学生的就学分流等工作。
(二)县发改委:主要检查非法办学机构的收费公示备案情况。
(三)县公安局: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查处、打击清理整治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组织检查上路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状况,查处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牌照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接送学生车辆。
(四)县民政局:主要检查非法办学机构的登记情况。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非法办学机构进行查处;
负责查验办学机构用地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六)县住建局:主要检查非法办学机构房屋设计、建筑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办学机构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八)县卫健委:主要检查办学机构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是否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书,卫生保健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卫生保健制度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落实,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等。
(九)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办学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整治非法办学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县房产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对非法办学机构是否按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进行检查。
(十二)县消防大队:负责检查办学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对未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和消防管理制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清理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
对取得合法手续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经劝阻和取缔仍坚持非法办学的进行公开曝光。
(十四)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非法办学机构的清理整治工作,分阶段向XX县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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