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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2020-04-23 10:41:11

  **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 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省直部门等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以及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奖惩并举的方式,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和不同年度工作重点,实行差异化、动态化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和省直部门等单位参与,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考核组织振兴、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脱贫攻坚等乡村振兴战略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根据本年度重点工作和重要指标要求设置若干考核内容,进行年度重点考核,其中2020年、2022年、2027年作为阶段性目标,开展全面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对地级以上市的考核方式包括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和日常监督三部分;对省直部门等单位的考核方式包括评议评分和日常监督两部分。 评议评分主要对地级以上市及省直部门等单位本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述职情况进行评议评分。 第三方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农民群众、镇村基层、下级单位对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评估各地有关乡村振兴战略政策的实施绩效。 日常监督主要根据日常检查、调研掌握的情况,评分评测地级以上市及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等落实情况。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中、一般3个等次。 (一)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考核结果为好等次; (二)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中等次; (三)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 第九条 本年度评分以及加分合计不超过100分。加分项可叠加得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在考核期限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 (二)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在考核期限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改革创新探索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经国家有关部门以上认可并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省推广的,每项加3分; (三)本行政区域本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2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高于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3分; (四)每年度按省委省政府部署,采取具有地区特色鲜明的工作措施并已取得明显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得到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如实施“粤菜师傅”工程、连线连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修复保护和活化利用、实施农村拆旧复垦和水田垦造、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发展集体经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等,加3分。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当年考核出现扣分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在考核期限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 (二)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管辖领域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生重大涉农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涉农群体性事件的,每项扣5分; (三)地级以上市提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年度评议评分报告后,经核查,发现虚报、假报指标数据情况的,扣3分。省直部门没按照职责对各地市年度评议评分报告内容的相关领域指标数据进行核实的,扣5分。

  第四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省委农办根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年度实绩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内容、评分细则及计划安排等。 第十二条 报送总结。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等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提出加分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报送省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省直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对各地市年度评议评分报告内容的相关领域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对加扣分提出意见;省委农办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以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省直部门等单位报告的内容的相关领域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加扣分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评议评分。根据核实后的各地各部门自评报告,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对其推进乡村振兴进展情况进行评议评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进展情况进行评议评分;地级以上市对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进展情况进行评议评分。 第十四条 开展第三方评估。由省委农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各地镇村基层、农民群众对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测评,评估各地有关乡村振兴战略政策的实施绩效。 第十五条 开展日常监督评分。省委农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以及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根据日常检查、调研掌握情况对地级以上市及省直部门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六条 省委农办根据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日常监督以及有关加扣分等分数,汇总形成地级以上市及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全省。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根据评分进行综合排名,其中地级以上市考核结果实行分片区“打擂台”制度,对地级以上市分为**片区(** ** **)。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列各片区排名前1名的地级以上市以及排名前5名的省直部门,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并作为政策试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问题提醒方式,存在什么问题指出什么问题;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评好资格;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已被评为好单位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抄送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和省直部门等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态度,对照考核工作要求,逐项检查核实,对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参加实绩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开展考核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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