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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店合约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2020-12-24 20:41:06

连锁加盟店合约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连锁加盟店合约   第一条:xx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以下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持续良好之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xx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理解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付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xxx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乙方于签约后,应理解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推荐,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职责。

  第六条: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x条“办理。

  第七条: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一)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二)甲方应定期带给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三)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推荐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四)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带给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五)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一)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二)每月至少应提拨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三)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达1万元以上。

  (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五)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六)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本合约解除依“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约在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前提下制定,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自甲乙两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并遵守。

  (一)xx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二)经营决策委员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三)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xx企业公司所属xx连锁机构   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予者: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编号:
  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二)目的   第二条:本规章是订定xx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xx企业公司内设置“xx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2)(本部)   “xx“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

  (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与既加盟的会员主要商圈竞争。

  基准在xx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x万人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的。

  (2)要具备必须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xx坪以上;每月营业额xx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务必专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理解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用心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xx“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xx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理解本部的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基本权力。

  第六条:加盟店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xx“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xx“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理解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6)理解经挑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活动。

  (8)理解有关店铺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理解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理解带给必要的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条: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带给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计划   第八条: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销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

  (九)商品供给   第九条: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x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壹拾条:有关提成计划资料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的。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必须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xx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x%。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个性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资料不得泄漏于他人,个性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资料,个性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资料。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带给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带给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决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名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会   第十九条: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透过的。

  (二十一)附则   第二十二条: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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