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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文关怀的若干规定

2020-04-15 15:42:14

  关于实施人文关怀的若干规定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干部职工对本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形成单位整体凝聚力和团队意识,充分体现单位对干部职工的关怀。现就实施人文关怀作如下规定:

 一、人文关怀的对象

 局机关以及局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人文关怀的内容

 (一)政治关怀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成效突出或有特殊贡献,并获得县委、县政府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局领导、干部职工,优先向县委推荐提拨、重用或科级后备干部,并在上级的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二)生活关怀

 干部职工家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生活救助。

 (三)人文关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元现金人文关怀:

 1、干部职工或其子女结婚。

 2、干部职工子女考取一本以上的。

 3、干部职工光荣退休的。

 4、干部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因病住院的。

 5、干部职工遇“红白喜事”的。

 三、人文关怀资金

 人文关怀资金在局机关工会费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并从二Ο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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