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总结汇报 > 述职报告 / 正文
党校论文: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研究
2020-05-10 16:20:43 ℃中共**省委党校研究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研究
专
业
法学
年
级2013级 姓
名 ** 学
号
YFX1316001 指导老师**
中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制 年
月
日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我国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理论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三、 弱势群体的地位 四、 弱势群体维权的重要性 第二章国外弱势群体维权模式之特色 一、立法保护法制化 (一)立法保护法制化概念及内容 (二)美国的弱势群体维权模式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内容 (二)德国“尊严化”的补助模式 三、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 (一)公共服务职能的概念 (二)瑞典“高福利”模式 第三章我国弱势群体维权的现状 一、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现状 二、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情况 (一)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特点----以平圩镇为例 (1)平圩村简介 (2)平圩村弱势群体维权表现 (二)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存在的问题 (1)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律意识欠缺。
(2)农村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3)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力量薄弱
第四章完善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举措 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 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四、加强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建设
五、拓宽弱势群体维权的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研究
——以平圩村为例 2013级法学专业
周玮 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研究——以淮南市为例
论文摘要: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通过运用行政等手段,依托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不断加强打击,防范以及教育改造来达到减少犯罪发生率,从而预防危机事件发生,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政府部门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也存在了一些突出问题,给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很多问题依然存在不仅体现在治理理念,制度完善,执行力度等方面同时还与公民的自觉意识,参与程度等密切相关。本文从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如何在社会治安管理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用淮南市为例子,指出淮南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做出的举措,出现的问题,在如何提高淮南市社会治安管理,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并提出了些许建议,探索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途径,改善社会治安的治理状况需要在党政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下,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使各项社会治安管理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会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问题 举措
内容提要: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层次结构,凸显了农村弱势群体日益严重的问题。农村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保护并不好。目前,弱势群体的队伍在持续扩大,其对应的权利保护却相对较弱,特别是在合法权益方面法律维权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农民工工资谈判困难,就业歧视、贫困、儿童辍学等问题。这已严重困扰社会的健康发展,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篇文章基于自身对我国农村当前弱势群体的认识以及查阅诸多资料等,对弱势群体法律维权问题加以界定。在此基础上指出弱势群体法律维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并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维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弱势群体法律维权体系提出构想,通过实际行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字:农村弱势群体,维权,保护,问题
引
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研究表明,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普及有了初步的进展,随着农民年龄的增加,对法律认知程度也相应增加。这也侧面印证了对法律知识了解越多的百姓,对待侵权行为越倾向于选择依法维权。基于这些研究说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目前,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阶层之间的极化趋势增长。一些生活在底部的贫困的弱势群体,由于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农村地区还没有很好地保护和实现。更严重的是,如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维护通道被一再阻挠,使他们很容易积怨太多,并产生社会报复的心理,甚至采取极端的暴力激进的方法。这不仅会损害个人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也会引起其他不良现象,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基于平等,正义和公正的基础上,社会的和谐既包括权利和正义,也包括经济利益领域的公正分配和平等的法律地位;社会和谐也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从这两个角度,国家的法律应该重视农村弱者和弱势群体,尽力为他们提供维权渠道,尽可能消除经济差距所造成的隔膜,实现两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保护弱势群体,提高政府的法律信任,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二、研究方法 本选题旨在通过对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理论研究为基础,结合平圩镇弱势群体维权的工作实例,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和横向比较,展现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状况,阐述农村维权工作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目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的一些建议。
第一章我国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理论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 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因为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的原因,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缺乏平等的公民身份他们遭受社会歧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许多影响,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实现功能性活动程度较低的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和物理特性来定义,它是一个名义上的虚拟人群,是社会中一些困难,无能或边缘化,分散的,被社会排斥的人群。
弱势群体包括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农民工、灾难中的求助者、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1]“弱势群体”这个词是民间政治经济学者梁彦军创造的。“弱势群体”这个词是因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才开始让大众熟知的,总理的使用让“弱势群体”成为当代最流行的话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是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的重要因素之一。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面对强大的个体时,任何个人都可被视为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强大的群体可以转化为弱势群体,如受害者,地震发生后,地震后不管你做什么职业会被认为是脆弱的。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通常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失业、下岗、受排斥等。[2]社会性弱势群体表现出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低于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二是弱势群体若想改变其生存状况,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帮助或支持。三是弱势群体光靠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
从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下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他们陷于弱势地位的,而现有的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群。特别是有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社会理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加剧分化的情况下出现的,大部分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的感觉[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很不均衡。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全球化进程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而且还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权力、接近资本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但获利机会少,而且还可能降低福利,并成为全球化成本中的承担者。我们关注农村弱势群体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全球化这一大背景。
三、弱势群体的地位 弱势群体的地位处于弱势。[3]这个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的方面上。他们掌握的资源非常少,尽管可能人数很多,但是他们声音却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并不能自己表达出来,而是往往要靠政府、大众媒体来替他们说话。
四、弱势群体维权的重要性 “维权”是指维护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医疗事故、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和司法诉讼。维权一词在1992年以前完全没有出现过在人民日报。维权一词是指中国2000年代下,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是为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2004年到2006年间,当中国政府提倡消费者保护运动“维权日”受到大量使用,中国中央和各省市还设有不同的“维权日”,从最早的(消费者)维权日(3.15),到沈阳市(9.25)和重庆市的“农民工的维权日”。中国共青团也曾办过“青少年维权日”相关活动等。
从古代至今,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洋溢着一种“以人为本”的、强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精神。现代意义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应该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价值的基础。[4]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道德与政治观念。”和谐社会中尊重、保障人权的法律机制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并不是少数的人,而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毋庸质疑,在群体中培养积极、相互关心的公民特性,才能突出“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张文显教授指出,“以人为本”就法律来说,是以人的权利为本。[5] 当今社会,想要和谐,最重要前提就是保障、尊重人权,只有政府充分尊重、保护公民的人权,才能让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及主体的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享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社会和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在当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政府对他们在进行救济时应该认识到,政府的救济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其额外获得的福利。
第二章国外弱势群体维权模式之特色 一、立法保护法制化 (一)立法保护法制化概念及内容 1、“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对某一法律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对人们行为加以指引,评价等;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我国指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审判,公诉等形式对违反法律行为加以惩罚,合法行为加以保护。
2、“法制化” “法制化” ,就是把应用法律规制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范畴,由相应制度对其进行规定和制约,这既利于行为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效率,而且利于对其进行监督与约束,更加利于在人民的合法权利。
3、立法保护法制化 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法制化是指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采用立法保护的形式确定如何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并且把其制度化程序化。
(二)美国的弱势群体维权模式 美国的弱势群体维权模式主要是肯定性行动作,肯定性行动是政府和私人制定和实施的在人学、就业和联邦合同领域给予少数群体(主要包括黑人、妇女)机会和优待的措施,旨在纠正过去或者现存的歧视性行为造成的后果。
肯定性行动适用领域主要是教育、就业和联邦政府合同;其适用的对象是少数群体包括黑人、墨西哥裔和亚裔,后来扩展到女性。方式是给予这些群体成员用平等机会和优待。其主要理由是纠正并弥补这些人曾经遭受的严重歧视。
肯定性行动所适用对象与我们日常使用弱势群体的概念有交叉但是不等同。例如,在美国肯定性行动主要适用黑人后来又可以适用于女性,而穷人、儿童和老人等常见的社会弱势群体并不包括在肯定性行动中。以上三类弱势群体并不是不需要国家的帮助和保护,而是他们被保护的理由不同。对前者的保护是因为过去歧视,所以才需要今天积极纠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罗尔斯在《正义论》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偏爱和肯定性行动也非完全一致,因为他所谓的“最少的受惠者”标准主要是:出身上劣势;天赋上不足;运气不好。[6]这些标准和曾经遭受歧视无法划等号。所以,少数族裔和女性之外其他的社会弱势群体、“最少的受惠者”全都需要特殊保护,但是其理由不在于纠正过去的歧视。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内容
社会保障这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中使用,尽管该法仅仅涉及老年、残疾和失业等内容,但国际劳工组织很快使用了这个词,深刻地认识到它价值在于:这样一个简单而引人注意的词,确切表达了全世界人民的一种最深切和最广泛的愿望。国际劳工组织给“社会保障”这个词下的定义是:“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设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用来防止因疾病、工伤、年老和死亡致使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难,提供医疗与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中,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和遭受各种意外灾害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也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这将是未来我国乃至于世界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趋势。
三、德国“尊严化”的补助模式 在当今世界的福利国家排名中,德国名列前茅。据德国劳动和社会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报告》,其当年社会福利支出高达7540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9%。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自19世纪俾斯麦当政时代就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尊严化”的社会补助是德国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的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尊严化”的社会补助,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不少体育馆、博物馆、游泳馆的人场券都对弱势群体有优惠,德国的许多企业、工厂都担起为国家消除贫困分忧解难的责任。德国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企业要招收一定比例有工作能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企业就要多纳税。学习德国的“尊严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探索如何去保障弱势群体,让他们有尊严的生活,有积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四、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 (一)公共服务职能的概念 社会公共服务是政府为社会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环境的职能,即为经济活动服务,也为人们的其他社会生活服务。如政府修建一座桥梁,如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这则是经济职能;如主要为方便人民生活,则是社会公共服务。在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必须实现公共服务职能,以暖农村弱势群体的心。
(二)瑞典“高福利”模式 瑞典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一贯重视保护弱势群体,其较为完善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对我国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瑞年的“高福利”主要表现在一是维护弱势群体中的残疾人正常社会生活,保障”与“发展”双箭齐发,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工作提供最大化的便利。体育馆、剧场等不少露天活动场所都设有残疾人专区,所有的停车路段都留有残疾人专用车位。二是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让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养”。一方面,瑞典政府大力提倡观念上的转变,鼓励老年人延长工作年龄。老年人可以发挥经验丰富、有耐心等优势,从事适合其年龄段的工作,继续为社会作贡献。从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角度来看,让老年人继续发挥余热工作也是一大进步,有利于老年人通过劳动来保持年轻状态。另一方面,瑞典实行全民养老制度,普遍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既注重公平,又兼顾个人效率,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三是确保儿童生活、教育及发展,从父母和子女同时入手,根据瑞典现行社保制度,每名儿童自出生起即进人社会保障网络,开始享受每月950瑞典克朗的儿童补贴,16岁后则享受教育津贴。而为使父母能够照顾好新生儿,瑞典还规定他们可以累计享受480天的带补贴产假。[7]纵观瑞典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其中最基础的部分是“保护”,但政府并非是一味地提供经济援助或法律保护,而是通过“保护”收段来促使“每个弱势群体用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
第三章我国弱势群体维权的现状 一、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现状 (一)经济贫困 我国农村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一个显著性特点是经济收入低,家庭生活困难。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农村弱势群体人均年收入在727元以下,人均月消费为60.58元。在他们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中,食品支出442.24元,占60.83%,衣着支出为65.38元,占8.99%,住房支出为118.91元,占16.36%,其他用于医疗、交通通讯、文化教育消费等支出为100.47元,占13.82%。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他们用于食品开支人均每天只有1.2元,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推算,他们的生活水平是不可能达到温饱消费标准的,特别是用于文化教育支出所占的比例更少。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甚至还相当缺乏的情况下,这些农村贫困家庭经常是食不饱肚,衣不保暖,住房条件差,接受教育的机会少,面临者生存的困难。
(二)知识贫困 在我国农村弱势群体中,他们的贫困状况与其文化素质的高低呈显著的正相关。从“路径依赖”原理看,知识匮乏的社会个体,其人力资本更主要的是依赖自身的体力劳动能力;而知识富有的社会个体,其人力资本更主要的是依赖自身的智力劳动能力。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在农村,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劳动力贫困发生率7-8%,而文盲劳动力的贫困发生率则达到21.3%。在我国农村弱势群体农户中,有27.1%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是文盲,而家庭成员有文盲的农户则高达80.7%。
(三)精神贫困 农村弱势群体由于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氛围亚文化,这种亚文化通过弱势群体成员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来体现,他们往往甘于贫困、安于现状,或者精神苦闷,自暴自弃,有的人由于在物质上失去了追求较高水准的条件,转而追求精神领域的东西,甚至是宗教或迷信方面的东西,以便获得某种超脱和心理上的满足。这种亚文化会对周围的人,特别是穷人的后代发生深刻的影响,使贫困得以维持和繁衍,甚至代代相传。
二、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情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一14%。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是由于在社会转型期间没有得到社会资源受益的均等机会和权利分配上的基本权利目标。而逐步沦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的。而弱势群体维权方式,形式多种多样的,大体来说,可以分成三种,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是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第三是不作为,采取沉默的态度对待。就非法律渠道而言,人们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诉诸公共媒体,咨询非律师专家,寻求民间调解,要求政府干预,甚至游说立法干预等等。[8] (一)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特点----以平圩村为例 1、平圩村简介 平圩村位于淮水之滨,淮潘公路贯穿其中,淮阜铁路传境而过。全村总人口4448人,耕地面积1200多亩,全村现有党员65人,村党总支下设2个党支部,4个党小组。两委班子成员共计7人,支部成员4人,村委成员3人。
2010年分别被评为市、区“五个好”村党组织标兵、2011年被评为**省民主法制示范村、淮南市绿色小康村、“淮南市远程教育示范站点”、潘集区五星级党组织标兵和淮南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和2012年省级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2、平圩村弱势群体维权表现 近年来,平圩村敢于创新,特别是在民主法制,弱势群体帮扶方面,有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村干部上门上户走访弱势群体,重点走访村里的困难户、五保户、流动党员、老党员、返乡农民、留守儿童等,并对其征求意见(表1),实行“精准帮扶”的战略,例如为帮助村里的弱势群体,在村两委会的大力引导和支持下,平圩村成立了村关工委、未成年人协会、青年联合会、家长协会等组织。其中村关工委是关心下一代的工作班子,未成年人协会、青年联合会是青少年的自治组织,家长协会是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相互交流、共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组织。四个组织从四个角度围绕关心、教育、培养下一代开展工作和活动,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在村内形成了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局面。二是重视法律宣传,鼓励村里弱势群体去平圩镇的民主法制学校学习,并利用万村网页、远程播放、广播等形式让平圩村全村掀起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图1),定期开法制主题会,办法制专栏,教育村民特别是弱势群体适当阅读一些法律书籍,观看一些电视上的法制栏目,学习一些维权手段。联合平圩镇的法制学校,不定期邀请司法部门举办法律讲座,举办交通法规等法律常识的知识竞赛。经常张贴法律宣传画,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把村里原闲置多年的办公室改造成为“农家书屋”,增添大量图书,成立了图书室,为村弱势群体开展活动,接受教育提供一个很好的场所。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样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是有很大帮助的,无形中也降低了整个农村群众范围内的犯罪率;三是以搬迁新村部为契机,建立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室。并制定为民服务规章制度,平圩村两委还轮流坐班,全天候的听取村民的诉求,办理各类计生手续,城市、农村医疗保险,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解决了群众看病、养老问题,联合镇、区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班,帮助弱势群体致富。(图2)对于村里的困难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如:外出农民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群体的困难及时帮扶。前几年村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刘某因为被拖欠工资而没钱过年很苦恼,平圩村的平书记在给与其资金支持的同时立刻联系平圩镇的吴书记和潘集区的某领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成功的为农民工讨回了工资,让刘某及全家过上了幸福美满的好年。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室的建立为一些维权无门的农村弱势群体带来了希望,是平圩村弱势群体们的“靠山”。在为民服务的工作中,平圩村的工作人员尽力减少群众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相待,一颗诚心服务”。平圩村在弱势群体维权工作虽然有所成绩,但成绩只代表过去,未来还得吧不够完美的方面给改正,给优化,争取把平圩村打造成为全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亮点村、示范村。
2016年平圩村走访弱势群体问题征集梳理表 走访人 走访对象 时间 所属类型 征求意见 平庆武 平庆功 2月4日 困难户 多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平萍 余振丽 2月5日 五保户 多关心留守儿童,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平怀兵 余明皖 2月5日 流动党员 创新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方式 平庆高 平学叶 2月6日 老党员 多发展新党员,融入新鲜血液 平庆排 祁国民 2月5日 老党员 组织党课内容要丰富 平学灿 刘维兰 2月7日 返乡农户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多传递就业信息 苏本芹 平学光 2月6日 困难户 提高对困难群众的补助力度 周玮 韩士贵 2月7日 流动党员 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劳务培训 表1平圩村走访弱势群体问题征集梳理表
图1平圩村向村党员村民代表宣传法律法规
图2平圩村农民工技能培训照片 (二)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存在的问题 (1)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律意识欠缺 目前,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正确指引下,国家上上下下通过不懈努力,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国民法制意识正逐步提高。但广大的农村群众法律意识仍然非常薄弱,这是因为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甚至还相当缺乏的情况下,许多农村贫困家庭经常是食不饱肚,衣不保暖,住房条件差,接受教育的机会更少,想要解决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欠缺的难题,从本质上应该先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帮助他们生活与精神共同富裕。自古以来,中国人相对不太乐意去法院打官司,把纠纷诉诸政府则是目前中国社会非常普遍的做法,并且有其深厚的历史。但随着近年来劳动法规的健全,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公民的利益抗争行为正从“依法抗争”向“以法抗争”阶段转变。在纠纷发生以后,人们的应对策略是多元的,不行动或者容忍纠纷,是首先也是非常普遍的行动策略。人们可能因为意识形态或理性选择的原因,而放弃对民事纠纷采取行动。在中国农村,人们对经济纠纷“什么也不做”的主要原因有三:“不知道有什么办法;搭不起钱;“搭不起时间”。是对于纠纷的相关法律我国还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很多的地方还需要完善和进步,很多地方还存在这立法方面的空白。所以,耗费时间长、耗费资金多等种种要求是的农民工对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方面望而却步,虽然法律可能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其中的过程是他们所不愿意经历的。但现如今毕竟是一个法制化的时代,法律的严肃和强制等特性还是成为人们受到侵害时解决方案的首选。
(2) 农村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司法救助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救济困难这一现状,但是我国司法救助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其救助效果大打折扣。首先,立法层面过低。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的《规定》、国务院的《办法》构筑了我国司法救助体制的原则和框架,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只散见在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中。而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已,总的来说,司法救济体制立法总体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全面规范。
其次,司法救助范围小,不全面。法救济的范围过于狭窄。最高法院《规定》仅将司法救助限定为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即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的豁免,没有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困难者提供司法救济界定进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各个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但是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细则,很少有对农民土地纠纷、房屋拆迁问题等近几年来矛盾突出的问题作出规定,而这些方面的矛盾正是法律援助应当予以支持的。目前对于强拆案件的法律援助多数由人权律师提供,而全国范围内有大量的强拆和土地纠纷,人权律师所能给予的帮扶远远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再次,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规则过于模糊,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实施司法救济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弱势群体是一个变动概念,不便界定。强势弱势之间的判断夹杂了太多的道德和伦理因素,两者之间的地位可能随着信息的不断公布随时变换。如之前某高校学生扶老人被误会的事件,要说一开始大家都以为是高校学生撞到老人,舆论倒向老人,但随着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发现此学生是并没有撞到老人,而是做好事被误会。司法过程中同样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随着信息的进一步更新,强弱之势往往瞬间转换,如此便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和压力,使其不仅要进行法律评价,还需要进行政治考量。
最后,司法救助效率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援助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业务经费中包括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等。其中办案补贴是直接给申请人提供咨询、代书服务以及诉讼援助的经费,即支付给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实际报酬,其余都是为了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辅助经费。依照工作性质的重要程度而言,办案补贴占法律援助的比例应当最高,但在实践中,虽然近年来办案补贴的比例有所提升,但仍然维持在40%以下。
(3) 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力量薄弱
援助对象的身份困境。中国《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详尽地规定贫困的具体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因此,全国各地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五花八门,标准不一。一般都是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某些农民工在大城市里打工,其收入微薄且不稳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需要法律援助时,需户籍所在地开具贫困证明,但是与其所在户籍地务农者相比,这些远离家乡的打工者仍不能被当作贫困者来对待,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在开具贫困证明时则会有所选择,有时会附加其他条件,如交纳特殊费用等,这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第四章 完善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维权的举措 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 近几年,我国已经启动最低生活收入保障制度,但是这项制度不是很完善。一方面,我国的低保制度主要在城镇中实施,全国目前还有部分下岗职工由于企业拿不出补偿金而无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未进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未能进入“低保”行列。城市中处于体制外的人更是被拒绝于低保行列之外。另一方面,占弱势群体大多数的农村贫困人口也渐渐纳入在低保范围之内,但因为没能精准扶贫,导致许多应该将农村中无生活保障的人有依赖低保度日的思想,这直接影响整个新农村的发展。“授之以渔不如授之以渔”,只有响应习大大的号召全国上下掀起精准扶贫的浪潮,才能解决弱势群体的根本困难。
二、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的医疗费用相对较高,许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人生病以后,小病挺着,大病拖着,无力就医。国家应对医疗单位的乱收费行为严加管制,并适当降低药价。改革要本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适当降低医疗收费,并逐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全力构建新农合和大病医保体系,由政府出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将大部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争取做到应保尽保。以平圩村为例,现在新农合的参保率以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一要实行经济救助。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二是实行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三是实行教育援助。由于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意识淡薄,加之司法程序启动具有一定被动性,这阻碍了弱势群体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自身的 权益。因此只有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由以往的被动地接受法律救济向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保护转变。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手段是增强弱势群体法律最有效途径。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四是要扩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容。司法救助不应只局限于诉前、诉中,应当把诉后救济也纳人救济范围内,如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求助基金制度。五是要确立、细化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的审批、撤销、复议程序,使得当事人能够以规范、透明的途径获得司法救济,并确保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弱势群体维权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同时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大力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相关精神,为我们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问题指明了方向,使解决农村弱势群体问题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着力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目前不尽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低收入阶层产生不公平、受抛弃的内心体验,使农村弱势群体在物质生活较为困难的同时,在精神生活、内心深处面对更多“心结”,不利于农村弱势群体的健康成长。为此,我们必须改革目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采取措施提升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对高收入阶层通过适当的税收手段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实现收入公平、社会正义,让收入差距始终保持在合理范围,让城乡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家要继续通过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尽量缩小东部、中西部之间的差距,促进地区公平。
建立健全农村弱势群体维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五、拓宽弱势群体维权的方式 只有公民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才可以制止侵权现象发生;尤其是农民工的比例逐年增加,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主动维权意识大约1200万左右的农民加入工人阶级队伍,意义重大。为此,需要坚持并完善普法宣传制度,各类法律援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法律援助。宣传,营造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主动维权意识。例如,利用重大节假日组织的咨询与宣传活动,组织学习《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引导农民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办农民工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举办农民工家庭法律知识竞赛;围绕农民维权的热点、焦点问题,印制农民工法律服务指南、法律 援助宣传手册,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指导农民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为了帮助民众依法维权,政府主动拓展维权渠道,除了基本的法律维权还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信访办、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机构的作用,便利民众反映问题,寻求依法维权援助。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例如消协、基层民众纠纷调解处等,在依法维权援助方面也可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
结语 人们对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各抒己见,但是对需要建设法治中国没有任何疑问;人们对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存在分歧,但是对应当保护弱势群体没有争议。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搁置宏观层面的争议,转而向微观制度下手,就本文所提到的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问题而言,我们应当研究如何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援助,如何节约当事人的整体诉讼成本,如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法治中国的完成并不是一蹴而就,保护弱势群体的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但是勿以善小而不为。保护弱势群体,提高政府的法律信任,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结语) 参考文献(注释):
[1]张荣南:《弱势群体概念新探》,河北学刊2013年1月第33卷第1期; [2]冀茂奇、宋梅红、程亮:《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中国市场2008,(13):63 -64 [3]乔树森:《关心弱势群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21):200 -202 [4]马宝雨:《我国城市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2008 时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边界”》,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2,(2):235 -235 [5]廖宏军,罗寰:《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要性》,法治与经济2006年第3期; [6]马得华:《美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的“肯定性行动”及其启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徐敏:《瑞典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当代世界2015年第12期; [8]王莹博:农民工法律认知与维权方式选择,法制与社会2013年7月(中)
猜你喜欢
- 2024-01-20 某国企文旅公司总经理述职讲话(完整文档)
- 2024-01-19 2024年XX社区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报告
- 2024-01-19 乡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报告【完整版】
- 2024-01-18 2024年区委办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 2024-01-18 2024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 2024-01-18 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全文完整)
- 2024-01-18 教育工委书记抓党建述职报告
- 2024-01-18 2024年镇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报告
- 2024-01-18 2024年(9篇)有关酒店副总经理个人述职报告材料汇编
- 2024-01-18 2024年度局党组抓基层党建述职报告【优秀范文】
- 搜索
-
-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04-18
- 不是预备党员入党宣誓的誓词【入党宣誓 12-29
- 2020年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08-18
- 发扬斗争精神心得体会6篇 10-17
- “学党史、学国史”知识竞赛试题(小学 07-08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电子政务概论》2021 10-30
- 2020学习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心得 12-07
- 2019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汇总 07-15
- 网格化治理系统性建设工作经验特色亮点 10-04
- 党建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06-23
- 网站分类
-
- 标签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