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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20-04-08 10:21:20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7163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在**源镇、雨河镇、母享镇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9〕87号)的通知》(昭政发〔2009〕41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管理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
2011年底,基本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乡(镇)水务所经营管理。
三、改革的范围
对已建的能正常发挥供水效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1、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2、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3、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中的小型水利工程。
**或更新改造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或改造时就要明晰工程管理权,确定供水价格,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供水协议,为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四、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经营管理权
在对全县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进行经营管理权划分,明确管理主体。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水窖工程,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供水范围在20户以内的连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共同管理。
3、村、村民组修建的小塘坝工程由村委会或村民组管理。
4、供水范围在2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5、乡(镇)集镇供水工程、100户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6、私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人经营管理。
7、股份合作制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股东共同经营管理。
(二)、合理制定水价
对列入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水法》、《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5〕170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根据供水成本、费用核定供水价格。
(三)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权 、明确供水价格的基础上,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经营管理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一次性交清承包费。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用资金、劳务、技术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按《经营权转让合同》自主经营管理。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2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四)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五)、健全配套政策、保护改革主体
加快制定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投资**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严厉打击偷水、盗水、破坏水利设施、私拉乱接、破坏水资源、拒缴水费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益权。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经营者组织用水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重新约定,按程序经县水务局、发改局审定后执行。
(六)、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作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县、乡两级财政管理。集镇供水工程改革回收资金纳入县财政统筹管理,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革回收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和单件工程抗风险能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2009年度第三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前置为切入点,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管理前置工作,乡镇编制改革方案;第二阶段为试点改革阶段,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四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
(二)、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前置
100户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项目和集镇供水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单件工程为单位,组织召开受益村委会、村民组、用水户群众大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约定供水价格,约定投工、投劳、集资协议,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制定入户管网建设管理办法等。100户以下20户以上的农村小型集中供水项目,由乡镇组织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约定供水价格,投工、投劳、集资协议,制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中全程参与。20户以下的连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选举产生管水代表,管水代表在工程建设中全程参与。
(三)、试点工作步骤
**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运行后作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立即进行改革。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程运行管理经济效益评估工作方案,进行工程运行管理经济效益评估和工程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明确改革形式,再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改革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作业务指导。通过改革确定工程经营管理权后,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
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股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经营管理许可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务局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水池、水窖、连户供水等分散式工程,由县水务局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独立产权证或共有产权证。同时,各乡、镇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整理汇总到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上报市水利局备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烟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工程界定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县人民政府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00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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