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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制度

2020-05-07 11:42:21

  **阳光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人用人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公司章程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政策水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建设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领导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干部的任免程序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主任、副主任、经理)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四个环节,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

   1、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干部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办公室、党支部有进行严格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和拟提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听取领导、综合办、党办的建议;要充分重视中层干部及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反映,提拔干部必须进行民意测验,请其全体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胜任以上得票达不到60%的不予提拔。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3、酝酿。在领导、办公室、党支部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确定的入选和拟任免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和考察,之后将情况递交办公室、党支部成员酝酿。酝酿情况应及时收集,并全面、准确地反馈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视情况召开党

 支部会议。

   4、讨论决定。在召开会议前,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对拟任免人员填写《干部任免表》,正式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办党组会程序是:

   (1)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推荐干部人选的民意测验票数、考察情况和集团审核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会议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办公室、党支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5)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办理行文和任免手续,并将任免职文件报送地区国资委。

 五、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

   六、检查监督

   (一)党员、干部、群众发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应向办公室、党支部检举、申诉。

   (二)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坚持年终审计制度。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不良反映和组织上掌握的其它问题,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的惩诫。

   (四办公室、党支部对干部可以提出降职和免职等建议。并按程序进行。

   (五)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对基层、一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促进各级员工成长。

   (六)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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