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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监狱制度执行力

2020-05-28 13:23:01

 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

    一个企业,一个军队、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生命力。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履行职能的基础和根本要求。法律法规落实到监狱工作实践中主要是以制度的形式存在。有了制度就必须执行,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工作原则。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几百年前就提出“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的至理名言。由此可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为费力,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如果执行总是打折扣,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成为摆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影响了监狱职能的发挥。

    制度的执行力是监狱的“软实力”

    监狱要全面发展必须牢牢抓住制度执行力这一关键环节才能焕发旺盛活力。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要充分发挥职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不行,而制度执行不力更不行。制度执行与制度创新两者都不可偏废。在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执行力,就是监狱的“软实力”,它是一种对制度的高度认可、忠诚与敬畏,是制度文化的核心。在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狱制度执行力将对一个监狱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将是构成监狱科学发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决定监狱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狱制度执行力不足的五大原因目前,监狱系统不缺乏制度建设与创新的能力,但缺乏贯彻与落实制度的力度。从现实看,一些制度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有:

    原因之一:制度制定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由于制度制定者对监狱业务流程现状缺乏深刻理解,对监狱发展的前瞻性没有很好把握,造成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过于体现部门自身要求,忽视服务功能,没有广泛听取监区一线警察的意见,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旧制度未废止、新制度又出台,新旧制度存在一定冲突,连续性不够,刚性不足,且要求过于繁琐,执行主体无所适从而产生困惑,使监狱的制度逐渐失去权威性,使得警察时常采取变通方式,导致同一项制度在不同部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实践版本。

    原因之二:缺乏广告效应,学习宣传不力。广告的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好的广告能深入民心,广泛流传,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这点。制度颁布实施后,很多单位往往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事,没有认真组织对制度进行学习;或者虽然组织了学习,但没有对参加学习的警察进行考核,学习效果不尽人意。由于监狱重视程度不够,监区、科室也淡化了对警察进行制度学习和运用的考核,有的甚至将制度束之高阁。制度学习的不到位,导致警察对制度的不了解、更谈不上理解和执行。

    原因之三:执行制度自觉性不强,监督流于形式。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但执行必须要有监督。当前,少数警察“公正执法、按制度办事”的意识不够,执行制度随意,防范意识薄弱。如警察之间随意换班,这种以盲目的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的现象,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再则,监督人员往往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奖罚不明、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使得一些好的制度、办法在基层很难

 “ 原汁原味” 地得到贯彻执行, 有的在逐级实施过程中逐渐衰竭。

    原因之四:处理标准不一、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对不按制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在制度中没有或较少规定处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监狱或部门由于对存在问题的警察处理时缺乏标准,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导致被处理警察对处理结果的不认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即使在制度中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有关条款,但是在实践中也较少落实相关处罚或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制度执行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制度建设失去信心,制度在监狱工作中的规范性和制约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原因之五: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很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在于领导。然而,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的驱使或贪图工作的便利,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推三阻四,在执行制度上就轻避重,搞实用主义。少数领导干部一味强调警力不足,一些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消极应付,有的变通执行,有的合意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没有真正把制度作为有效化解狱内矛盾,增加狱内稳定因素,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增强警察工作责任心和提高岗位能力的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抓实抓好。领导不带头执行制度的做法,常使违反制度者得益,执行制度者受损,造成其他警察对制度执行的信任危机,引起制度执行力的下降。

    司法部吴英爱部长提出要“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紧扣时代脉搏,谈的就是执行力问题。

    监狱发展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六条法则

    法则之一:把握整体,主动执行,注重细节。孟子言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道理通俗易懂,说的是做事原则。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保障,是防范、规避、化解警察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监狱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推进监狱制度执行力必须强调主动执行,把握整体,从细处抓起。

    法则之二: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督办。对监狱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及时将省局已经重新制订,而监狱仍在使用的旧制度进行废止。同时,根据省局的制度,结合监狱实际,制定制度的实施细则配套使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和警察的岗位职责,细化职责标准,进而制作指导性强、涵盖当前监狱全部工作要求的执法管理手册。在此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归并,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狱制度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的基础上,规范、优化工作流程。要让制度服从于公正执法、科学管理,使各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张有序、高效运转。要制定《督查催办工作制度》,明确办公室为督办工作的实施部门,监狱领导及各监区、科室的一把手为落实制度第一责任人。办公室对督办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发出《督办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随时掌握办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认真履职不推诿、讲求时效不拖沓、求真务实不浮躁、注意方法不越位。以此督促各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警察执行力。在建立督查催办工作制度的同时,制定《督促检查制度》,建立《收发**记本》,要求落实承办结果,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情况逐项说明,并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法则之三:做好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组织警察职工学习,认真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重要制度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确保人人过关。监狱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依赖于一定数量素质较高的警察。制度培训首先要提高警察的制度执行意识,应要求警察重视制度的执行,坚决摈弃应付检查、侥幸过关的心理,认识到警察责任和义务就是执行制度,而没有随意变通的权利。其次,应加强警察业务素质的培训,结合案例,讲解制度制定时的思路、每一项制度规避的风险点,使警察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意识和判断力,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将执法、管理风险防患于未然。

    法则之四: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执行是主观付诸客观的实践,它既不会自动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脚踏实地、深入细致地化作实践。会议召开了,不等于决策落实了;计划下达了,不等于任务执行了。因此,要强化检查落实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效能,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注重抓制度落实,提高执行力。实行监狱、机关科室、监区三级监控制度实施的机制,通过分级监控,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监督管理方式,从而确保监狱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平行监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三是加强组织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监狱制度建设中的决策、监督和保障作用;四是强化制度执行的后续监督,把好最后一道关口。提高警察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在监狱内部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按制度办事的氛围。同时,将督办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定刚性指标纳入单位季度和年度考评,与评先评优相挂钩。

    法则之五:建立制度执行的奖惩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水平。“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一扇窗户玻璃,而不受到惩处,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这一理论对于执行力的打造和提升,具有重要启示:如果制度执行不力却没有得到相应惩戒,便容易给他人产生效仿或侥幸的心理,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整体执行力的降低。因此,必须建立制度执行的奖惩机制,形成对警察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并将执行制度的情况与考核挂钩。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警察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奖惩激励体系。一是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奖惩。并与评先、晋级等挂钩。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相关岗位人员、检查人员追究连带责任。三是监督部门要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加大违规成本,通过严格监督检查和处理,切实纠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将执法管理与制度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实施严格的奖惩,进一步提高监狱执法管理水平。

    法则之六:严格对领导制度执行力不够的责任追究。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的率先垂范是保证制度执行的重点,而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提高执行力的关键。“ 问责制度” 是提升制度执行力、提高监狱执法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各项相关制度,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严肃问责,追究责任。对违反制度,造成重大失误或影响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视其表现给予批评、警告、离岗培训、降级乃至辞退,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多次违反制度,且多次受到批评和警告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调离岗位、撤职、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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