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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2020-08-24 20:10:51

XX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XX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立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覆盖对象指XX县县城和周边村辖区内户籍居民,具体包括:XX居委会、XX居委会、XX村、XX管理处、XX村、XX管理处、XX管理处和XX移民村。

第六条 凡属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内对象去世,丧属凭户籍证明、死亡证或者火化证明,到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入墓手续,由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发放安放证并提供墓穴,丧属凭安放证安排入葬。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个墓区,丧户可择选墓区。不得提前预购、私下转让。夫妻双方一方先去世的,可以在旁边预留墓穴或选择双墓穴。

第八条 县城市公益性墓地按规定收取墓园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覆盖范围内未购买社保的居民,单穴1000元,双穴2000元。

2、覆盖范围内已购买社保的居民、公职人员,单穴3000元,双穴5000元。

3、覆盖范围内居民如挑选墓穴,单穴5000元,双穴8000元。

4、户籍不在覆盖范围内居民,单穴8000元,双穴12000元。

5、对公墓覆盖范围内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遗体(器官)捐献者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实行免费安葬。

第九条 墓园管理费包含墓穴材料费、墓碑材料费、刻碑费、施工费和20年使用周期维护管理费,20年使用周期到期后需办理墓穴续用手续。

第十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公墓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墓碑,禁止使用竖碑,不得改变原墓穴结构,不得随意摆放方向,不得变更墓碑尺寸大小,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墓穴使用时间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续用手续。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应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并通知墓位购买者。

第十二条 公墓内提倡文明祭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等封建丧葬祭祀用品,所有送葬故者的物品、花圈必须在骨灰安葬后一周内进行清理,一律在焚烧池内销毁。

第十三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A(墓区)-01(排数)-01(序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安葬档案由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收集,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聘用专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公益性公墓内保洁、清扫、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由X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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