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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

2021-04-22 11:11:35

  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

 

  浅谈女性犯罪心理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故事。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诈骗,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诈骗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文化。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骗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诈骗、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渠道,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包二奶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2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诈骗、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经验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浅探网络犯罪心理

  摘 要 互联网近年来的发展成就,我们有目共睹,从二十多年前的64kbps网速到如今拥有的全球最大的4G网络,众多网民群体等。在发展过程中,伴之而生的各种安全问题也同样不少,且在治理上由于缺乏同步投入,已“欠账很多”,致使诸如账号被盗、隐私泄露、病毒攻击等问题频频出现。对此,我们必须警惕、重视!网络不安全,信息化发展越快,造成的危害便可能越大。本文以网络犯罪为对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心理结构分析,对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进行打击,并对维护社会信息安全与秩序安定提出对策。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心理结构 预防对策 维护秩序

  针对当前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犯罪成高发多发态势;网络游戏层出不穷,一些游戏账号、装备售价高昂,已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借助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和休闲娱乐都以网络为重要平台,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同时网络使用人口的比例迅猛提升,借助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下“时尚”手段。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心理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及其类型和特点

  目前,公安机关将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分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侵财、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多种类型。我国法律将网络犯罪定为某一类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总称,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一种高科技犯罪。互联网当下发展并存着信息泄露和不实信息危机安全的状况,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欺诈、颠覆政治观点等网络犯罪行为,所以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法规,营造绿色、诚信、安全的网络环境迫在眉睫。由于网络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变化和增多,所以关于互联网管理和打击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必须跟上步伐,与时俱进。

  一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他们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非法修改、删除、录入或准备侵犯数据等。通过计算机非法操作实施的危害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要是肆意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传播散布有害信息;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在网络上贩卖个人资料。

  3.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主要是一些邪教组织及少数“台独”、“藏独”、“疆独”分裂分子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在网上发布谣言再配上煽动性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阻扰中国的发展与强大。

  4.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色情犯罪。网络色情信息一般通过服务器传播,可以在异地甚至异国作案,成员之间的联络均在网上进行,且不保存聊天记录,尤其利用QQ、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作案,嫌疑人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便捷、受众大的优势,形成“情色牟利”模式。

  5.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侵占公私财产类犯罪,比如多层次传销、虚设账号等。

  二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传统犯罪,是网络时代的附属品,网络犯罪在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安全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现在网络系统都为网络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网络犯罪的主体已由原来的高智商、特殊行业背景的人群,扩大到各种职业、年龄和身份的人员。

  2.犯罪成本低廉。就物质性代价而言,网络犯罪的经济成本相当低廉,同其他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堪称“性价比之王”,风险小,获益大。就精神性代价而言,网络犯罪分子负罪感极小,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这种犯罪时间的短促性使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自我谴责和现场恐惧的心理大大降低,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犯罪,只是抱着“玩一玩”的态度,毫无罪责感。

  3.犯罪社会危害大。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网络系统的辐射广度和辐射深度,辐射程度越广越深,发生犯罪案件的几率就越大,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网络犯罪所引发危害的广泛性,其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的连锁反应性及危害结果的即时性,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社会心理等方面都带来巨大冲击。

  4.犯罪具有隐蔽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是虚拟的,匿名和化名充斥着网络,隐蔽性尤为突出。而且网络犯罪的电子痕迹难以察觉,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所以导致网络犯罪不易被侦破,犯罪黑数极高。

  5.青少年涉案人数多、比例高。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分子并不是有目的地去“犯罪”,他们只是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智力“挑战”或“游戏”。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阶段,容易将现实和虚拟世界混在一起,在虚拟世界行为,寻求错误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比如把盗窃的财物当成了战利品,从而走上了不归路。

  二、网络犯罪的心理结构特性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正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便捷和功能强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满足多方面的需求,这样也致使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也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

  1.物欲型动机。网络犯罪侵财案件中,犯罪分子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一定的自控力。但由于对财富追求的不平衡,他们往往就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了现实生活中无法追逐的物质利益,义无反顾的选择犯罪。

  2.游戏型动机。网络世界是个全新的世界,很多黑客制造网络病毒或入侵某些著名机密网站,仅为向外人展示自己超凡的网络技术。他们视网络犯罪为游戏,他们只是享受游戏带来的刺激和快乐,而从不顾及游戏的后果,从而导致犯罪。

  3.破坏报复型动机。那些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破坏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心理和极恶劣的报复心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生活了无目的、放之任之,对社会不满,进而利用网络进行破坏的方式使他们的报复活动更具隐蔽性,同时这种报复活动也带有危险性和刺激性,而在此种环境下更能使他们往往借助网络的方式来冲抵报复心理。

  4.信仰型动机。一些具有特殊政治信仰或邪教信仰的人,利用网络这种高科技工具实施犯罪行为,扰乱民族社会团结及政治安定。如邪教组织及其少数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反华势力,利用网络进行反社会、反党、反政府的宣传,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企图颠覆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

  二自我实现的需要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自我实现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对网络犯罪分子而言,由于长期沉迷网络,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远比追求技术上的充实更为重要。他们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在虚拟的世界里,通过网络犯罪满足他们畸形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寻求价值感,自以为这样就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他人的认可。

  三犯罪分子无罪恶感

  网络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就是基本无罪恶感。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尚未意识到正在犯罪,认为自己并没有做出杀人、放火、抢劫等伤天害理的事,所从事的只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产物,并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自己只是在家敲敲键盘,不可能是犯罪。更有甚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网络犯罪本身就难以侦破,再加上自己技术高明,是不可能被发现的。

  四存有侥幸心理

  除了少数激情型、报复性犯罪等,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存有侥幸心理,其中以网络犯罪尤为典型。网络犯罪分子凭借自己高超的专业技能,消除犯罪痕迹,进行反侦查活动。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很难察觉到犯罪分子的行踪,侦查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证据。再加上匿名和化名充斥着网络,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尤其突出,犯罪黑数高,这些在一定程度更助长了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五内向性格的人格特征

  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具有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征。现实社会中,他们自卑孤僻,不善与人沟通交往,逃避现实,认为现实社会带给他们的只有不安与苦难。他们选择沉溺虚拟网络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思敏捷。同样他们崇尚自我,建立起以自我为中心的虚拟的网络社会关系,表现出很典型的双重人格。

  三、网络犯罪的心理预防对策

  一促进社会网络文化建设

  对于网络犯罪,光靠“堵”是行不通的。越堵越不行,反而会使犯罪肆意横流。国家应该战略布局,协调推进,采取全面发力,纵深推进的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进行积极正确引导,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平台。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既能满足人们上网的需求,又能扩大信息的流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还为网络技术人才提供发挥自身能力的平台,使他们参与网络文化建设,培养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繁荣网络文明。

  二培养网络道德意识

  预防网络犯罪,不能仅仅着眼于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应注重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这才能真正做到网络犯罪的标本兼治。在我国,网络同样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就是要提倡网络文明,形成健康的网络意识和价值观。人们应该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以文明上网为荣,以不文明上网为耻,为构建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良好网络环境严格要求自己,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断推动网络道德自律能力。

  三加强网络法制教育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而这个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全民的网络法制教育。在网络法制教育中,一是要大力宣传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全民的网络法制意识,坚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网络文化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二是要严格规范网络文化信息传播秩序,高度重视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网络新应用的规范引导。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使网民真正成为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我们要高举法律之剑,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形成强大合力,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实现网络空间的天朗气清、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周晖.浅析网络犯罪心理及关键心理要素.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2]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3]马云峰、姚燕.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浅析.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2111.

  [4]熊云武编著.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5]荣慧珍.电脑网络――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新媒介.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6]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赵东平.培养网络道德意识.检察日报.200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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