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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2020-03-11 17:30:23

  榕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

  通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确保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榕江县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病科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二、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三、在无新发传染病出现或甲类传染病流行时,每月开展一次日常传染病疫情分析并在单位内通报,同时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根据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对我县的主要传染病的流行发生状况进行评估。

  四、在出现新发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每周开展一次传染病疫情分析,评估我县的高危人群,分析预测我县发生输入性病例的可能性,及时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在医疗系统内通报。

  五、在出现新发传染病或甲类传染病时,针对相应的传染病每日进行传染病疫情分析通报,对重点传染病开展疫情测,预测发生疫情的可能性。

  六、及时与省州及邻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通疫情信息,并根据邻近县发生的疫情情况及时调整我县相关传染病防控措施,杜绝疫情蔓延扩散。

  七、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由应急办和农、林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榕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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