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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方案

2020-03-27 10:00:45

  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方案

 一、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公开透明、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政策按**县城市规划区拆迁和安置政策执行(洪府发<2010>36号);实行货币安置与住房安置及基本生活安置相结合。安置人口的鉴定按**县城市规划区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人口)鉴定办法执行。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及方案

 1、拆迁补偿

 根据拆迁户现有住房和其他房屋,构(建)筑物的面积和等级予以认定。补偿标准按砖混(单层)甲等每平方米550元,乙等每平方米530元;砖混多层甲等每平方米520元,乙等每平方米480元;砖木甲等每平方米420元,乙等每平方米380元;木排列瓦房甲等每平方米370元,乙等每平方米35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100元;其他住房每平方米50元,予以核算补偿金。涉及房物附属实际补偿标准按**县城市规划区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5)。

 2、安置政策和方案

 ①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

 a、住房安置对象是主体房屋被拆迁且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涉及的本村民小组的成员,及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口。住房安置对象和人口由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

 进行登记,报经审核认定后,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b、凡是选择住房统建安置的,与政府协定统建安置协议。给予每人30平方米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与被拆迁户现有拆迁房面积进行抵扣,从拆迁房屋最高等级的房屋面积中抵扣,不再补差。

 c、安置住房户型选择:所选户型以每人30平方米计算,以户为单位核算。所选户型超过政策规定10平方米以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拆迁安置片区拆迁时的普通商品房价额(    元/m2)的60%(    元/m2)的标准,由安置户向建设单位补差;超过10平方米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拆迁安置片区拆迁时的普通商品房价额(    元/m2)由安置户向建设单位补差;所选户型不足政策规**置面积的,按拆迁时片区商品房价额由建设单位(政府)向安置户补差。

 ②货币安置

 凡是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由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同意后,具办放弃统建安置书面承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政府(业主)按每人30平方米面积,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拆迁安置片区拆迁时普通商品房价额(    元/m2),扣除拆迁房屋时的上限标准(    元/m

 2)后的实际价额核算补偿金。一次性补偿给安置户(每人   元),在拆除完毕后办理补偿资金结算手续。其房屋拆迁附属物按标准核算给安置户,标准见(附表5)。

 ③门市安置和货币安置:对经核定为基本生活安置对象的安置人口配套进行门市安置和货币安置。

 选择门市安置的,每人配备9平方米门市(门市原则上安排底楼,只限于新车站安置户),以户为单位。所选门市超过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片区门市商品价额(    元/m2)的60%(    元/m2)的标准,由安置户向政府(业主)补差;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片区门市商品价额(    元/m2)标准,由安置户向政府(业主)补差;不足安置面积的,按片区商品价额(    元/m2)由政府(业主)向安置户补差。

 ④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按每人9平方米面积,安置片区门市商品价额(    元/m2)支付安置费用(每人    元)。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住房被拆迁的,将拆迁房屋合并计算补偿,属住房安置对象且符合基本生活安置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住房安置和基本生活安置。

 ⑤安置住房与安置门市的选择和分配

 安置户按先拆先选的原则,根据拆除房屋时的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序号。以7天为一个拆房时段,同一时间段内完成拆房的通过抓阄方式确定序号。安置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在规定时间不选房的,房号顺延

 。排序的前提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拆除完原房屋及构(建)筑物。

 ⑥统建安置住房交房标准

 按简装或清水房执行。选择清水房时,简装费以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为基数进行拆算,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选择简装房的,按(附表6)执行。

 三、奖励与处罚

 ①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每提前1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元的标准执行。

 ②处罚: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而逾期也未拆迁、清除的。依法依程序办理手续后,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1)      敲诈勒索财物的;

 (2)      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3)      阻碍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      阻挠工程建设的。

 四、涉及本方案中未能包含的特殊情况,按现行国家政策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五、拆迁安置人口鉴定办法按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对象(人口)鉴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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