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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在村主干培训班上的讲课稿

2020-04-27 15:02:28

  县纪委书记在全县村主干培训班上的讲课稿

 2012年8月

 同志们:

 你们好!村级组织刚换届完成,县委就举办这期培训班,对村主干进行培训,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对提升大家应对当前农业农村工作新形势、加快农村改革发展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县委对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之前,张书记还亲自给大家讲了课。下面,根据县委的安排,我想借此机会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个简要介绍,结合剖析一些村主干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谈谈村主干应当如何有效预防腐败,以身作则,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这也可算是对大家的一次任前集体廉政谈话,希望能对大家今后的学习、工作、成长发展有所裨益。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简要介绍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个大课题,想要准确、完整地阐明,是个系统、复杂而又费时的工程,同时也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因此,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它的概念、基本情况和重要意义。

 什么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呢?简而言之,就是要在广大农村,通过强化教育,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及时惩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案件,端正党风、带动政风、影响民风,努力构建农村基层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从中央到地方,历来都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10月,中央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个专题

 进行部署。之后不到一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5月23日,中央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省委先后相应下发了贯彻中央上述意见、决定、规定的通知、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市委也随之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廉洁履职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提出更加具体的工作要求。省、市纪委均牵头建立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工作部署。我县也相继出台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意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科学统筹、指导督促各镇、各部门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为何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呢?我国现有3.1万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600多万名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能有效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它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农村改革发展离不开公道正派的党员干部、团结稳定的局面和风清气正的氛围,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保廉洁、促干群和谐、保稳定、促发展。因此,它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素质不断提高,他们需要通过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约束农村基层班子和干部的行为,切实解决他们日益多元的各类诉求;而从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出发,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毛主席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座各位都是村里的“一把手”,是村里的“大干部”,但请别忘了你们还是村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能否在你们村落实到位、成效如何,与你们是否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我县大多数村主干能以身作则、兢兢业业,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做出贡献,村主干的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少数村主干因为不懂法纪盲干,胆大妄为蛮干,经不住诱惑瞎干,实施了形形色色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二、我县村主干违纪违法剖析

 2002年以来,我县共查处村(居)主干(指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居委会书记、主任)违纪违法案件97件,平均每年有10名左右的村主干受到党纪处分,有的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在令人痛惜。

 今天,我特意从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结合个别外地发生但对我们有警示意义的案件,列举几种常见却又易被忽视的或目前我县还未发现但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将来可能会遇到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分析其法纪后果。

 1、挪用公款

 2008年5月,原金山镇新内村党支部书记王瑞坤为帮助其弟筹集经营煤炭生意所需的周转资金,要求村土地管理员王某将村民预交的70万元新村建房集资款中的60万元,打到其弟的个人银行帐户,同时以预付新村建设工程款为由,让其将剩余的10万元建房款交给他。2008年7月至12月间,其弟将60万元归还给王瑞坤。王瑞坤将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案发后,王瑞坤于将70万元归还村财务。2010年,县纪委给予王瑞坤开除党籍处分。事后,他还因犯贪污等其它罪被判刑。

 这是个常见的错误,在上述97件案件中,有17件,占17.5%。一些村主干,特别是个别新当选的村主干,把村里公款、公物当成自家的,想拿就拿、想借就借、想给谁用就给谁用、想用多久就用多久,甚至连手续都懒得办。殊不知,这很容易诱发形成占用公物、非法占有、挪用公款错误,甚至挪用公款罪。这个错误,目前还呈几个发展趋势:由

 “单人操作”到“抱团作业”;由“地下运作”到“台面分赃”;涉案金额逐年增大;个案中作案次数增多,等等。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这里有几个知识点应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也包括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末还的,以1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15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5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贪污

 2009年,浙江省**市**县年仅38岁的傅平洪,先后任过4个乡镇卫生院长,平时他喜欢和同事、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总是抢着埋单。因单位每年公务招待费用预算只有几万元,不够用,所以从2003年开始,他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多开发票,套取公款44万余元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这44万余元被全额认定为贪污,傅平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个错误很常见,大家也比较熟悉,在上述97件案件中,就有20件,占到20.6%。为什么不用本县的例子,而用这个案例?就因为这个案子比较典型,更有警示意义。因为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这种行为,在一些人看来很很正常,傅平洪所坚持的“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只是违纪行为。”这一想法,在一些人中也很流行。有人认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关系决定一切。因此,希**呼朋唤友于推杯把盏中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利益同盟。花费多了,有的人就以办理村务为名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拿到村里报销,就构成了非法占有、贪污等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负担的费用”,既包括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也包括应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还有个应引起重视的趋势是,一些村干部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以“集体福利”、“共同挥霍”、“合作侵吞”的形式,蚕食村集体资产,导致案件由“单人案”扩大为“窝案”、“串案”;有的村主干与财务人员合伙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项目扶持资金,甚至通过借名、冒名、假名上报的方式,把手伸向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低保金。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贪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至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有几个知识点应注意: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犯是指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犯则是指其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未经处理,是指既没受过刑事处罚,也没受过行政处理;对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平均数额,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受贿

 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间,原金山镇荆都村党支部书记吴炳元利用职便,在办理村属林地承包、转让手续的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方便和支持,以“干股”分红和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8万元。2010年,县纪委给予吴炳元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也因其犯受贿罪予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村主干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手握重权,也就成为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和急需资金周转的各色人等争相贿赂的对象。应当引起警惕的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行贿者也试图通过不断翻新手段、变换形式、扩大标的物范围、延长获利时间,使权钱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有以交易、委托理财、赌博形式行贿的,有让你以借为名长期占用其财物的,有协议离任后履约的,有提供免费劳务、出国境旅游、出国留学的,有安排高消费娱乐休闲健身活动的,甚至有提供性服务的,等等。目的就是要让你丧失警觉,觉得这不是在接受

 贿赂。

 一些犯了错误的村主干在聊到受贿心态时,有说是基于“三年后不知谁来干”的“临时工”心态;有说是因为送的人非亲即故,不收碍于情面;也有的说是考虑到送的人有来头,一方面怕得罪人,一方面也想借机攀上背后的“大人物”。还有说是认为别人都在拿,自己不拿白不拿,反腐就像隔墙扔石头,哪会偏偏砸中自己。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群众参与意识和水平的提高,行政行为的“阳光化”,“伸手必被捉”已不再遥远。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5千至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至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有二个知识点应注意: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4、行贿

 1999 年12 月至2000 年4 月,原船场镇船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赖少忠,在向县石油分公司转让其经营的船场圩二家石油加油站和丰田镇丰田加油站的过程中,分别送给县石油公司原经理吴某人民币8万元、原副经理张某人民币5万元。2002年,县纪委给予赖少忠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也因其犯行贿罪予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作为村(居)主干,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在选举中行贿代表、在经济活动中行贿有关部门领导或关键人物,在谋求个人,晋升或子女、亲朋好友的利益过程中,肆意行贿,既败坏了党风,又严重挫伤了干群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5、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和违反财经纪律

 2004年1月底,和溪镇斗米村党支部书记郑良山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从**龙高速公路的土地补偿款中拿出50万元借给该镇林中村村民林某作为铁厂周转资金。2004年7月,斗米村向林某收回本金及利息,收回的利息51600元不入帐,用于冲销村级招待费用开支。2003年8月,斗米村通过诉讼追回采该村采石场承包款63340元,扣除律师代理费和村民小组管理费后,剩余的56000元不入帐,用于冲销村级招待费用开支。2011年6月,鉴于该行为已构成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和违反财经纪律错误,郑良山同志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此,县纪委给予郑良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资金、公物或将集体资金、公物借给他人借给他人使用,这种错误很常见,应引起重视。一些村主干出于个人利益或仗着江湖义气,将村里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还美其名曰为村集体资产增值,殊不知已侵犯了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权,也侵犯了村干部的廉洁性。而“不入帐”,私存、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还有一些村主干错误认为“经村集体研究的就是合理的”,“村里大多数人同意的就是合法的”,因此,常常绑架村两委会议,甚至村民代表大会,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买单”。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杨某茂,1987年至2006年在**县佛昙镇某村委会任会计。2006年离任时,因担心别人从账目中找自己的麻烦,拒绝将会计凭证、账簿移交给村委会或镇经管站。2009年9月,镇经管站及**域滩涂整治工作组多次通知他移交,仍遭到他的拒绝。2011年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他才于当年10月份才将相关资料交给镇经管站。今年7月底,杨某茂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这种错误,近年来逐渐增多,有几个原因:一是有的村主干或会计不能正确对待村委会正常换届,自己下来了,接任的不是自己的人,甚至是对立面,担心别人整自己或想给后任添麻烦;二是有的村财务管理混乱,党务村务公开工作的快速推进,使村里的公开材料与财务会计资料的差距扩大化、明显化,经不起组织和村民的核对; 三是个别村主干个人或小团体存在腐败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刑法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2005年 4月至2006年11月,**镇涌口村村主任吴朝文在从事个体煤炭企业经营中,偷税131942.33元。2008年,县纪委给予吴朝文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也予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2万元。

 村干部自己创业致富,然后带领村民一起致富,这是政策允许的。现在,在座的有些人就是经济能人,村民信任你们,选举你们当村主干。你们要充分运用自己解放的思想、开阔的思维、先进的理念,带动村民转变思想,发展经济促发展。不能把

 自己经商办企业当主业,履行村主干的职责当副业。更不能有走私、制假售假、虚开或非法购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等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有走私、制假售假、虚开或非法购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等行为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也有个兜底条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也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种罪名及其量刑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大家要认真加以学习、掌握,千万不要因为不知法,无意间就犯了罪。

 三、村主干应当如何有效预防腐败

 村主干腐败的成因,有强调主观因素的,说村主干素质不高,权力过分集中,等等;有强调客观因素的,说农村党建工作较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不一而足。哲学上有个观点说,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是说主观因素不等于主要因素,客观因素也不等于次要因素。也就是说村主干腐败的成因是复杂的,主要和次要因素是不断变换的。因此,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岗位廉政教育和村干部综合素质的提升,都是必须常抓不懈的。

 为契合今天的场景和课题,我侧重讲村主干如何立身履职,如何规范自我,也就是主观意识的调整和道德规范的重塑。至于其它方面,留待将来部署工作时再强调。这里,我讲三个方面的要求,归结起来就三个字:公、实、敬。

 (一)要公。朱镕基同志常引用古语“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说的就是老百姓不会信服于你的强势,却信服于你的“公”。要当好村官,特别是要当好在村里能作决策、断是非,受村民拥戴的村主干,就必须做到万事论公心。具体讲就是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公平。作为村主干,不管是在村干部中,还是在党员、群众中,都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必须一碗水端平,做到解决问题时一视同仁,处理矛盾时分清是非。无论是在征兵、转干、发展党员中,还是在土地转让、出租和工程发包、招标中,或是在计划生育指标分配、超生罚款、山地林田承包等工作中,不搞优亲厚友,亲疏有别,不搞特殊化,暗箱操作。

 2、公正。要依照法纪党规、有关制度和村规民约开展工作,不能想当然、拍脑袋决策。凡重大党务、村务,重大财务支出、重大项目建设,都要经过班子民主决策,发挥“一事一议”的作用,不搞“一言堂”、“家长制”。在处理群众与村里、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时,要讲公道,以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为标准,不搞小团体利益;要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带着有色眼镜处理问题,甚至屈从或依附强权欺压群众。

 3、公开。在纪委工作多年,我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村作了大量工作,也办了些实事,但由于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的不满和猜疑,信访不断,最后经过调查也没发现村干部有什么违法违纪问题。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真公开、全公开让群众想监督、敢监督、会监督,也让村干部的工作透明化、程序化,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压力,有效自我保护。所以,今年我们创建“栏上贴”、“掌中看”、“网上晒”、“电视播”党务村务“四位一体”公开新模式,就是要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知道、参与、做主、监督村里的事务,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这里,就各村(居)如何按照工作方案安排做好“四位一体”公开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采集整理党务村务公开内容、村民质询办理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填写审核表;每月10日前,信息员要将公开信息交村

 支书、村委会主任审核后上报镇公开办;每月15日前,信息员要更新党务村务公开栏内容,并确保与“网上晒”、“电视播”公开的内容一致;要及时办理群众的反馈意见、点题公开和具体诉求,对存在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镇公开办,同时在“四位一体”公**台上进行答复,必要时由信息员或村主干直接向群众反馈;要把“四位一体”的所有公开内容和群众点题公开内容、意见建议、具体诉求的处理与反馈情况,形成文字资料或有效复印件,并进行整理、归档、备案,专橱存放、专人保管。另外,有条件的村(居)要在办公地点建立“网上晒”、“电视播”平台,对群众开放,并为群众使用平台提供方便和帮助。

 (二)要实。也就是要实事求是。今年是“作风建设年”,加强村主干的作风建设,关键就在于“实”,就是不管是在学习中、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村主干都要带头做到实事求是,拒绝弄虚作假。

 1、实学。大多数村主干没有经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平时接受系统的培训、教育的机会也不多,有的人又忽视学习,导致信仰动摇、信念丧失、自律松懈,以至弄权逐利,消极腐败。大家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你们所熟悉的原县委书记陈忠厚在分析其堕落原因时写道:“我不学习、不看报,阅文件多数是看一个标题,对廉政建设的一些文件,自己不学习,落实也不认真……有时甚至今天在大会上讲廉洁,晚上还到老板那里去索贿。”因此,我们平时要加强学习,带头学习,自觉把学习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在村两委班子和党员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要学习时政,认真阅读党刊党报,熟悉、掌握农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的惠民政策,做好带头人;要学习科学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农业技术,带领村民谋致富、求发展;要学习革命传统、法纪条规、廉政知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培养健康情趣,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

 2、实在。要实实在在做人,低调谦虚,善待群众,真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民主,团结同事,听得进别人的意见,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实实在在勤政,真正深入群众,静下心来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为老百姓干实事。要安心做事,不嫌事小,不嫌事烦,在平凡的工作中见真情、见本事;要实实在在廉政,不要说一套做一套,表面以清廉自居,背后却贪赃枉法。平时对腐败咬牙切齿,可一旦反到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头上却火冒三丈、怨天尤人,以至于到最后自己都成了“两面人”。其实如果能在腐败之前,先冷静算一算自毁前程的政治账、倾家荡产的经济财、妻离子散的亲情账、牢狱之灾的自由帐,或许很多人会悬崖勒马的。近年来,我县办了几起案件,当事人临近当爷爷了却身陷囹圄,孙子要到七、八岁,甚至十多岁,才能见到爷爷,这多令人心酸,也多不值啊。

 这里,再插几点话,作个强调。我们县是全市岗位廉政教育试点,按照方案要求,村主干排查的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都要在“网上晒”、“电视播”平台上公开,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因此,在座各位下阶段要认真排查风险点,并制定具体、详细的防范措施交镇纪委。

 3、实绩。在座各位在选举中,都提出了自己的“竞选承诺”和“任职承诺”,这些承诺也都通过“网上晒”、“电视播”平台晓之全县了,接下来的三年就要看各位如何践诺了。县里将组织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在不脱离实际、不背离政策、不违反法纪、不盲目行政的情况下,充分践诺。同时,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图虚名,不务虚功,踏踏实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扎扎实实完成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三)要敬。常怀敬心,也就是常怀敬畏心,这是重要的人生智慧,也是领导干部从政的基本品行。古时官场有个“官周率”故事,说的是,春秋战国时代魏公子牟东行,穰侯送他途中,请他赐教良言,牟说,您可知道当官与权势没有约定,但权势自然随官而生?权势与财富没有约定,但财富自然会随权势而来?财富与华贵没有约定,但华贵自然随财富增多而有?华贵与骄奢淫逸没有约定,但骄奢淫逸自然会随华贵久了而养成?骄奢淫逸与犯罪没有约定,但骄奢淫逸过头了必然导致犯罪?犯罪并不一定都会被判死刑,但罪过多了自然就会被判死刑?毛主席读后批道:“有理”。村主干手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力,特别是一些土地开发较多、项目建设较多的村的村主干,往往就是各种人情世故和威逼利诱的交汇点,如果不能心有敬畏,行有所止,就可能依照魏公子牟的“官周率”,把自己的人生轨迹画成“抛物线”。因此,我们要敬法纪、敬组织、敬人民,使自己的人生和事业经得起检验,对得起百姓。

 1、敬法纪。法纪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行为规范和准则,不敬法纪,会导致社会失衡,社会最终为了自我平衡,就会进行惩罚,不管你是因为无知而肆意违犯,还是因为精通而随意践踏。敬法纪者最快乐,也最自由。因为敬法纪,你就有了廉耻之心,才不会花天酒地、腐化堕落;因为敬法纪,你就有了戒惧之意,才不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因为敬法纪,你就多了份谨慎,你才会在自己的岗位如履薄冰、勤政廉政,始终在法纪范围内施展才能和抱负;因为敬法纪,你就加了根弦,你才能坚持原则、任人唯贤,带好班子多干事不出事。习近平同志说过:“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这要当作警钟,常鸣耳边。

 2、敬组织。要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要知道如果离开组织

 的培养和同事的支持,纵有天大本事也将一事无成的道理。在现实中,我们常会看到这种现象,有的村(居)主干表面上对组织委尊敬,实际上却对县、镇交办的工作搞“区别对待”,对“我”有利的,想尽办法干好,对“我”不利的,千推万躲不干,或面前虚与委蛇、信誓旦旦,背后指使人设障碍、扔石头(这里的“我”,不单指他一个人,还包括与他有利益关系的小团体或特定关系人);有的村(居)主干自恃有背景、有关系,甚至凭着“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态度,不把党支部,甚至镇党委、县委及有关部门,放在眼里,在村里横行霸道、恣意任为,对交办的工作,凭个人意愿想干才干,不想干还阻挠别人干。这些都是目无组织的表现,而不是有能力、有个性、敢坚持原则,它会让人私欲膨胀、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即使可能会有暂时的“辉煌”,但是最终必然走向犯罪深渊。大家熟悉的吴水旺就是前车之鉴。

 3、敬人民。早在1958年,毛主席就强调说,干部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摆架子、摆资格、不平等待人、看不起人,这是最低级的趣味,不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则是一种高级趣味,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但是,我们有些人当了一点小官,就高高在上,自动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你们当中听说有的已把家安在镇上、县里,甚至**、**,成了“走读村官”,跟群众距离远了,感情也疏了,总以“城里人”的标准要求村民,以“城里人”的思维考虑村民的诉求,这很危险。胡锦涛同志在去年的“七一讲话”中提出“四大危险”说,其中特别强调,脱离群众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敬人民,最基本的就是要把百姓当作衣食父母,对百姓有感恩之情,最具体的就是要在工作中,始终保持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利益。

 最后,我们以河南**县衙的一副对联作为结束语,也作为共勉,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忘本,时刻牢记群众路线。对联是这样的: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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