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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流程
2020-04-29 00:00:38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要点
一、企业申请。承兑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承兑前的企业财务报表;
(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密码;
(六)提供保证人或抵押品、质押品的有关材料。
二、银行受理和尽职调查。经办行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采用客户经理双人调查或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协同作业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客户经理应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否独立核算、财务和现金流量情况、内部信用等级、资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行业状况等。
(二)担保情况。若收取承兑保证金,须说明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保证金比例及减免保证金理由,信贷资金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对保证人的调查内容同前款规定;若为抵押或质押,则调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押人或出质人资格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流动性、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和预期变现价值、抵(质)押率、抵(质)押物的现状,占有、保管和控制等情况。
(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核实收、付款人所签定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收款人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发出商品,购销合同涉及的商品是否足值;商品交易是否有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以防企业套取银行信用等。
(四)汇票票面要素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汇票金额、收款人、期限等以保证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承兑审批。有权人对客户经理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复审,对上报资料的完整准确性、真实合理性、操作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权限在系统进行审批,超出权限的业务报上级授信审批人员审批。
四、拒绝承兑。有权人否决客户承兑申请的,客户经理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五、签订协议。承兑申请人在我行办理承兑业务,应与我行签定框架性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六、空白凭证作废
(一)因填写有误等原因导致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作废且可以收回空白凭证,会计柜员在核心系统通用凭证作废处理中将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作“不计入库存”的作废处理,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加盖
“作废”戳记装订在当日“通用凭证处理清单”后面作附件。
(二)由客户丢失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由客户出具说明公函、预留印鉴或行内领用人员部门出具说明加盖部门公章,交由会计柜员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会计柜员在系统中将银行承兑汇票作废处理后,在凭证作废上由经办、会计主管注明凭证不能收回的原因并签章确认,客户或客户经理提供的相关说明装订在当日凭证作废后面作附件。按照不能及时交回的处理要求进行操作,同时须按会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理。
七、落实担保。由我行审查认可的第三方作为承兑业务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出具相应的担保书;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或质押人应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办妥有关的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八、承兑申请人在保证金专户存足授信审批意见要求比例的保证金。
九、有权部门根据承兑审批意见,核实合同文本的齐备性、合同填写的正确性、承兑档案的完整性、保证金存足真实性等要素后,将签发通知、《承兑申请书》发送会计部门。
十、会计部门应对承兑申请人填写的票据内容要素进行审查确认,按承兑金额的0.5‰收妥手续费后,按批准的金额、期限、用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予承兑申请人。具体操作为。
(一)进行放款复核业务操作
1.会计人员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承兑申请书》(会计留存联)等相关资料后,审查《承兑申请书》内容、汇票与核心系统要素一致;
2.出票人的预留银行印章已核对相符;
(二)向客户交付实物票据业务操作
1.经办行会计主管根据《承兑申请书》中保证金收取要求,核实相应保证金已收妥,签发的汇票号码和客户领用的号码、核心系统登记的号码一致。
2.主管审核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授权人签章。
3.客户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联上签字办理签收手续。
十一、若因各种原因(如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汇票要素与承兑申请资料不一致)需要注销/更换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出票人到承兑行申请注销汇票。
未经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注销时,出票人提交申请公函,连同承兑汇票原件交分管客户经理,经其信贷主管复核后,由支行分管行领导签批。会计人员审核客户申请公函印章和审批手续无误、并核对汇票各联相符、核实确由我行承兑签发后作
“未用注销”处理。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经办行应要求承兑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应晚于票据到期日)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贸易合同以外的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凭据。
十三、经办行须按企业、按时间顺序登记承兑汇票台账。经办客户经理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后检查的要求对承兑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商品购销进度和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时间进度督促承兑申请人及时存足用于承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确保按期付款。
十四、到期备款。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我行须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备款,包括以下两种备款方式:
(一)核心系统会在到期前一日晚上七点日切时批量备款。
(二)如果前一日未能批量处理,当日可手工备款。
十五、到期付款
(一)会计人员在提示付款期内,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时,进行以下审核:
1.审核该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出票人签章正确无误,票据由本行承兑,与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票面各项记载事项及各联次无误;
2.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并加盖结算专用章。
(二)审核无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银承到期日之前收到,应将票据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保管,在到期前应每周双人对照核心系统中未付款的票据信息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
2.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提示付款期内),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程序对外付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后直接向我行提示付款的,我行应进行以下操作:
1.要求持票人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我行凭持票人提供的法院出具的对票据权利确权的生效裁判文书、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他需持票人出具的资料付款。
2.在持票人无法取得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确认书时,应要求持票人争取说服其开户行并通过其开户行向我行发出托收,通过其开户行向我行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托收凭证原件、持票人出具的请求承兑行延期付款的合理情况说明,说明加盖持票人全套背书章和公章以及承兑行根据情况需要持票人出具的其他资料。
3.在持票人既无法取得法院关于票据权利的确认书,也无法通过其开户行向我行发出托收时,应在网点或运营中心有权人审批同意后,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发出查询,核实有关持票人相关信息或付款行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信息。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的正常确认信息后,需持票人提供以下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持票人出具的请求承兑行延期付款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合理且有对我行的免责条款、加盖持票人全套背书章和公章以及承兑行根据情况需要持票人出具的其他资料。
4.为了避免出现纷争,在出现持票人超期限提示付款时,除办妥前述手续外,在对外付款前,还应尽量取得承兑申请人及相关承兑担保人(若有)的书面同意确认。
(四)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经办员经审查确认未支付的,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与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十六、逾期催收贷款。因承兑申请人未筹足资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且我行无合法抗辩事由而导致我行垫付票款时,垫付的金额转为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我行自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
‰计收利息。期间,经办人员应按我行不良贷款的催收办法对承兑申请人、担保人进行催收。
十七、我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应该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承兑汇票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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