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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扶持“地摊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6-17 00:03:42

关于出台扶持“地摊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出台扶持“地摊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助力复工复产复市,充分发挥临时占道摊点在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优化城市管理助力经济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城管领域出台扶持“地摊经济”十二条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发布“摊区地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城区区域布局、街路分类、交通状况,按照市场类摊区、临时占道经营类摊区和主干街路临时占道店外经营三个类别,划定坐商、游商经营禁止区、限时经营区和允许经营区。作为扶持“地摊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分阶段确定从事占道经营的街道、路段、时段,制作了摊区地图。第一批确定了近江早市等16个市场类摊区,周边等26个临时占道经营类摊区,以及长安路、中山街等城市主干街路临时占道店外经营区域,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进行调整,便于游商寻找经营地点。

  二、拓展市场摊区范围。

  即日起,全市已登记的市场摊区,全部恢复经营,各区可   结合实际,扩大现有市场摊区经营范围。对具备经营条件的临近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场摊区经营范围,增加经营摊位,吸收流动经营者进入市场摊区规范经营。符合条件的早市、日市,可延长经营时间。

  三、开辟临时摊点摊区。

  各区统筹组织利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公园周边,休闲广场、闲置厂区空地等场地开办临时摊点摊区。划定具体经营区域范围,明确经营项目,确定经营时间,采取“一街一策”、“一点一策”的方式,引导游商进入摊点摊区有序经营。

  四、开办居民小区周边临时市场。

  针对居民小区周边缺少相应配套便民摊区的情况,可以利用街路、闲置场地等区域建设临时市场,在满足不污染环境,不扰乱居民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在小区周边适当区域,划出经营摊位,规定经营时间,开办小区临时市场,为小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五、适度允许店外经营。

  有店外经营需求的临街门店,可在本通知确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由城管部门在店外门前划定区域,开展店外经营。商家开展店外经营前,须与所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门前三包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

  六、开办商品促销活动。

  允许大型商场在商场门前自有区域内设置展棚展位开展促   销活动。由各区政府组织辖区内商超、企业利用双休日、小长假、黄金周假期等消费集中时段,在具备条件的开放性公共空间,有序开办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休闲文化专区、地方品牌、特色产品等促销消费活动。

  七、减免业户相关费用。

  对临时设置的摊点摊区和店外经营,免除占道费用。

  八、实行包容监管机制。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本着方便经济、搞活流通的原则,文明规范开展执法管理活动,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对轻微违法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拒不遵守禁止性要求的企业、商户,依法取缔其经营和促销活动。

  九、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媒体,发布助力“地摊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信息,及时总结好经验、做法并广泛推送推广,积极取得市民支持、商贩认同。

  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除下列禁止经营区域、项目、行为外,均可在城管部门规范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区域方面: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街路、车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
禁止影响行人通行和妨碍有序停车的占道行为;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地下人行通道、   公交站台等影响安全的区域;
禁止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环境要求敏感区域;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风景区等区域;
禁止占用城市绿化隔离带。

  经营项目方面:禁止活禽销售及活禽宰杀;
禁止室外经营油污及油烟过大的餐饮项目;
禁止在无配套卫生间等环卫设施情况下,从事室外经营的餐饮项目。

  经营行为方面:禁止室外明火作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禁止露天烧烤、噪声扰民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禁止占道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行为;
禁止损毁绿地、树木,破坏城市绿化环境的行为。

  十一、搞好服务保障。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政策制定,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2.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对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活动进行全方位服务和监管,优先引进解决生计的小商小贩、农民自产自销、便民鲜活产品,在规划确定临时摊区摊点过程中与辖区交警大队有效沟通,避免影响道路微循环。3.各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管,引导游商、个体商户强化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履行保持环境卫生义务,并及时跟进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4.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安全应急、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主动开展相应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协同开展规范管理,指导占道经营者安全用气、用电   等,对经营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置。

  十二、统筹兼顾疫情防控。

  各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严格落实疫情防疫责任。坚持做好扫码+易登记+测温+戴口罩“四保”工作,落实好戴口罩、防聚集、勤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指导经营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力保商户防疫复工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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