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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治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
2020-04-03 10:41:18 ℃**镇综治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激励综治协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镇平安建设步伐,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治协管员,是指由我镇临时聘用,协助开展各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的人员,是我镇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的辅助队伍和补充力量,接受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综治协管员坚持“镇聘村用”的原则,以200户800人左右,选聘一名专职综治协管员,一般每个村3-6人。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XX镇综治办是综治协管员队伍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招聘、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镇聘村用”的原则,XX镇具体制定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年度考核,派出所作业务指导,村管理使用,动态管理,留优淘劣。 第六条 综治协管员的聘用条件:(一)政治可靠,思想觉悟高,无违法犯罪史(二)常年居住在家,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能力,不兼职村干部(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社会治安责任心强(四)村民小组长、理事长、退伍军人可优先聘用(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综治协管员聘任程序:(一)初步人选,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推荐与本人自荐相结合,我镇综治办和派出所政审;(二)对应聘人员等额公示一个星期时间,无异议的,经镇党委、政府考核审定合格后,上报县综治委备案;(三)被聘用的综治协管员与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综治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政治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镇综治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待遇 第九条 综治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村副职干部的工资标准,每月500元,试用期期间每月300元。 第十条 镇综治办为综治协管员统一配备服装、相关标志和证件等 第十一条 综治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镇财政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镇综治办的领导下,协助村两委、派出所抓好本村综治、平安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协助乡镇、村排查调处本辖区内民事纠纷,努力防范“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积极配合上级对“急、大、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当好纠纷调解员; (三)当好维稳信息员,了解掌握辖区内社情民意,积极向派出所或乡镇综治办、村两委报告社会治安、维稳、信访、矛盾纠纷等不稳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排查、早报告、早处理”; (四)做好治安巡查、站岗值班工作,发现进入辖区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村委会或派出所报告。发现村民家中有安全隐患予以提醒,协助做好防抢、防盗、防骗、防火等治安防范工作; (五)配合镇、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六)协助做好本村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邪教痴迷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平安中心户长开展工作; (七)配合完成镇村、派出所以及上级政法、综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制度 (一)加强综治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集体操练活动,由派出所民警做具体业务指导,培训相关器械的使用等; (三)实行集中学习签到制; (四)不定期组织开展协管员工作交流会。 第十四条 巡查报告制度 (一)每日进行治安巡查,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记入工作日记,工作日记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每周对巡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汇报,重大事项立即向乡镇分管领导和派出所报告。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 (一) 综治协管员每月参加由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召开的每月综治例会,汇报当月工作情况; (二) 实行例会签到制度,签到次数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排工作任务的,年底全额发放工资,有突出表现的,由乡镇进行表彰并上报县综治委,给予奖励; (二)对擅自离岗脱岗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罚款50元,并作出通报批评,辖区内每发生一起侵财案件,罚辖区责任人100元; (三)不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未做好交接班手续的,每次罚款50元 (四)对岗前喝酒贻误值班执勤的每次罚款50元,值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 (五)综治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解除聘用合同:(1)维稳信息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2)外出务工或擅自脱岗达15日以上,不在居住地且未请假的;(3)参与非法活动或打架斗殴、欺压群众的;(4)不认真履行职责,群众反映强烈的;(5)多次违反纪律且批评教育不改的;(6)其他应解除合同的事项。 第十七条 工作纪律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态度严谨,工作踏实; (二)礼貌待人,严禁殴打他人,严格依法办事,热心帮助基层群众; (三)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不假公济私、不敲诈勒索、不包庇犯罪嫌疑; (四)在巡逻执勤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切实做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伍的形象; (五)认真学法、守法,为人正派,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服从相关工作安排,当值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七)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做与值班执勤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八)巡查和值班期间禁止饮酒。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第五章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综治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综治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镇综治办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综治办实施。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综治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办理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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