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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要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表率
2020-04-20 16:22:20 ℃党员要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表率 **县司法局
*** 非常高兴和在座的各位党员一起交流学习法律知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作报告时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党员的信念、决心、行动,既是价值风向标,更是关键推动力。党员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党员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广大群众一起努力,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 一、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的尊崇和遵守,必将沦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法律必然没有权威。所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获得权威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除必须加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外,每一名党员都要做信仰法律的表率,都应当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社会所有已知的治理方式中最可靠、最稳定、风险最低、正义含量最高的治理方式,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近现代大国发展的有效路径。 最近我在《今日头条》上看过一遍文章,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文章讲的是:内蒙古原正厅级官员、此前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曾任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落马前为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兼法制办主任的武志忠的犯罪之路。他每天念经拜佛、佛像下藏近百张黄色光盘、个人家产价值4000余万元、坐拥34套房产、自称“我就能代表政府”。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法律人”, 他的法律素养并未用在守法用法上。在信仰方面,他竟把住所内的一间屋子专门装修为佛堂,供奉近百尊大大小小的佛像等,每天念经拜佛。然而,在供奉佛像的柜子下面,办案人员发现,武志忠存放着近百张黄色淫秽光盘。这名33岁就当上县长的干部眼里早已没有了党纪国法,而是奢靡变质、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法律在他心中没有被信仰,不能够以法律的标准作为内心的行为底线。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从而走向反面,自毁前程。 “有所畏者,其家必齐;无所畏者,必怠其睽”。康德曾说过:“有两件事物,我们越是思考越是觉得神奇和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律。”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员必须带头执行的行为准则。只有时刻敬畏法律,才能心存惮虑,警钟长鸣。只有时刻尊崇法治,才能去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只有在思想上切实尊崇法治,才能不断增强宪法法律意识。 二、 扎扎实实学法,知法懂法筑牢根基 善学者明,善思者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社会现代化治理水平,学法懂法是党员必过的一关。 党员做学法的表率要强化对宪法的学习。2018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启动修宪程序,通过了第五次修正案,共作出21条修改。这一次宪法修改开启了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新征程。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员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要突出学好宪法,自觉尊崇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实施。 党员做学法的表率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党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党员做学法的表率要时刻学习党内法规。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共281个字,《准则》前四条主要针对广大党员,主要讲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公与私的关系,廉与腐的关系,俭与奢的关系,苦与乐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员做学法的表率要努力学习同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员干部做学法的表率要努力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这些都是各级党政领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就要学习这些与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基层党员也要学习与自己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我简要地讲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报酬纠纷、依法行政中与各位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这里我们先讲一个我们高唐的真实案例。老人袁某1960年与老伴结婚,婚后育有五个子女,一个儿子,四个女儿,老伴早年去逝。袁某独自一个人辛辛苦苦将五个孩子抚养长大,帮他们结婚生子,因为袁某身体可以,就独自一人生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越来越差,经常腰、腿疼,目前已经无法独立生活,就与五个子女商量每家住一个月,但轮到二女儿家生活时,二女儿以已是出嫁等种种理由不接袁某,导致袁某的生活没有着落,令袁某非常寒心。无奈向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批,立即受理,并指派高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承办此案。承办人积极调查取证,在争求老人和其他几个孩子的意见后,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袁某的二女儿向法院提出答辩,认为袁某自己还能行动,不需要赡养;自己自幼没读过书,出没出过门,出门接袁某接不了;丈夫早年打工遭遇车祸,落下残疾,本人也患有心脏病和高血脂症,不能劳累生气,现在生活也困难;自己家的房子小无法居住等。承办人阅完卷后了解到其二女儿的实际情况,与法官一起给其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并从情理上跟其进行沟通。在法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又再一次跟其讲法律、讲道理,在承办人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袁某和几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10月20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1、原告袁某跟随儿子生活,二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其他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2、如原告袁某因病住院治疗,则由五个子女轮流陪护,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外由五个子女平均负担。3、其它问题互不追究。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袁某年老有病,没有了劳动能力,子女就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承办人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与法官一起调解成此案,使得各方当事人都很容易接受。 (二)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所运用到的法律知识 这也是我们高唐发生的真实案例。2015年刘某某以聊城某某公司的名义与高唐某某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随后刘某某让刘某组织施工人员,马某某等61名农民工,于2015年3月到7月份,开始在此工地上打工,施工完毕,结算工钱,除去刘某某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以外,还欠61名农民工共计1247900元,每个施工组的负责人分别为61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但在多次请求劳动报酬未果的情况下,农民工选择了上访的道路。信访局的领导干部告知农名工,出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要选择正确的途径去维权要走司法程序。61名农民工的代表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到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核和调查,认为受援人马某某等61名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王某承办此案。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处理案件,农民工心存温暖,为他们带去了希望。 接案后,由于受援人员一行61人大部分已经转移到青州工地,为方便受援人员,2016年3月29日中心派工作人员与承办律师一起到青州工地,为在施工现场的41名农民工办理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承办律师对每个农民工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其余农民工由于身在外地,针对此情况,中心协助农民工在其当地通过公证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方式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61名受援人意愿和法律,承办律师做为全权委托代理人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办律师在对该案件展开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本案中开发商某某公司仍有938961元工钱未支付,刘某某有1260000工钱未支付给刘某,律师将其也列为被告之一。并把工头刘某列为第三人(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某某公司拒不到庭,承办律师提交了包工负责人员为受援人员出具的欠据,证明被告尚欠受援人员马某某等61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但刘某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显示刘某某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只能向第三人刘某主张权利。 庭审中,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第6号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在对案件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由第三人刘某支付原告61人工费共计1247900元及利息。被告某某以126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发商某某公司以938961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终结。所以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一条正确有效合法的维权途径。 (三)依法行政典型案例 秦皇岛昌黎葡萄酒事件。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8月12提起公诉,以被告人在查处嘉华公司无照经营案件中,明知该公司没有许可证照而生产经营,却未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对此类无证照食品生产企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的规定,未实施对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没备没收为由,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我们认为昌黎县工商局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着问题,该公司核准的范围是“项目筹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昌黎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的处罚。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昌黎县工商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昌黎县工商局认定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定性是正确的,关键是依据该办法十四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处罚的问题,因为对食品有特殊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和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了规定,那么就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予以转致,那么是转致到《食品安全法》,还是《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呢?因为《食品安全法》对无证生产食品行为有处罚规定,没有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食品的处罚规定,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则对无证无照有明文的规定,所以应当转致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而昌黎县工商局却仅仅是罚款而已,所以其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上述反面典型案例教训是深刻的,虽未发生在我县,但是警示意义重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一是要加强学习,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武装头脑,熟练的运用法律;二是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必须准确,行政执法要到位彻底,不能以罚代管;三是要加强程序法学习,摒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的防范和化解行政风险。 三、严格遵纪守法,带头厉行法治 守法用法是学法尊法的实践落实,当前党员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党员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要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守纪律、讲规矩,不越“雷池”、不踩红线,真正做到正己正人、模范守法。
曾经有一个县长问一个法律教授,说:“我们这个县好不容易修了一条街道,花了一点钱,搞了一个示范,结果那些农民就把那些猪、牛、羊弄到街上,拉得满街都是粪便,那我有什么办法?”教授说:“那法律规定的,你有采取措施的权力,如罚款、责令、扣押。”县长说:“不行,这都不管用。”教授说:“那你要什么手段?”县长说:“我能不能抓人。”教授说:“对不起,法律没有赋予你这个权力,你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因为农民的猪、羊、鸡在街上拉屎撒尿,你就把农民抓起来,这个权力法律从来就没有赋予过。”县长说:“哎呀,那这就不方便了。”是的,我们就要考虑一个问题了,如果党员干部都是这样想的话,那所有党员干部都有抓人的权力,那岂不是更方便,那如果要这样做,这个国家就会出问题。所以从更大的利益考虑,我们从权力进行了严格的分配和制约监督。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是每一个岗位的人想怎么来就得利索的给予其权力。它一定是有规矩的,这个规矩最大的方面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党和人民的意志就体现在法律上。所以我们做事情,第一点是要用法,而不是把法律甩在一边,这一点请千万注意。各位党员干部在干事的时候,有没有问过这个东西有法律依据吗?这个东西在法律上有规定吗?按规定,这个对还是不对?这就是用法,这就是党员干部厉行法治。 中共高唐县委关于印发《中共高唐县委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责任规划。党员干部在用法的过程中也要重视法律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宣传法律能够不断增强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能够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能够提高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基层党员也要有权利义务思维,从一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个人和那个人,这个主体和那个主体,他们之间谁有权利谁有义务,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什么样的义务。说到底,所有法律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党员也是普通人,也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讲一个与基层党员相关的案例。2013年3月,山东荣成的鞠某(鞠某系一名基层党员)将五间农村民房作价2500元卖给了城里退休的张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夫妇当日就付清了房款,满心欢喜地装修布置、搬进新家,开始了养鸡逗鹅、悠闲自在的乡村生活。 2017年10月,鞠某反悔,认为张某夫妇不是本村村民,无购买农村房屋的权利,因自己不懂法律,才与张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夫妇返还房屋。 张某夫妇自是不愿意,白纸黑字的合同已经签了,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咨询律师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夫妇提起反诉,同意返还涉案房屋,但要求鞠某赔偿他们房屋增值部分的80%以弥补损失。 山东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二被告张某夫妇非荣成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原告于2013年3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案涉房屋现市场价值为4万元,明显高于原价,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即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结合购房年限、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反悔之本意,张某夫妇、鞠某按三七分承担过错责任。 2018年3月7日,荣成法院依法判决鞠某与张某夫妇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鞠某返还张某夫妇购房款2500元,赔偿案涉房屋增值部分的70%即2625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20日内,案涉房屋返还鞠某。鉴定费和诉讼费按双方的过错责任依法分担。 【评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卖地农民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采取限制性规定,农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签订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有些城镇居民想去农村环境好的地方居住养老,或者开个民宿,该怎么办呢?买不了,可以租啊。法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租赁农村房屋,而且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生活,这样做还能提高农村住房利用率,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并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继承房屋后,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获得收益。如果不愿意买卖,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待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状态时,城镇子女不能重新建房,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同志们,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在座的各位,希望在座的各位不要辜负人民群众对你们的期望,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做宪法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积极宣传者,要为“争当排头兵,建设新高唐”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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