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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
2020-06-30 20:11:2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 说明:试卷号:1018。
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2日,资料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保护性管辖权:[2014年1月试题]一般是国家为了保险其安全、独立利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管辖的权力。
保护性管辖权:[2015年7月试题]一般是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管辖的权力。
保护性管辖权:[2019年1月试题]一般是国家为了保险其安全、独立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城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管辖的权力。
庇护:[2014年1月试题]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丁因政治原因被迫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庇护:[2015年1月试题]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迫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庇护:[2018年7月试题]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庇护:[2019年7月试题]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庇护:[2020年1月试题]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边界:[2009年7月试题]是指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界:[2013年1月试题]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界:[2017年6月试题]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大陆架:[2009年1月试题]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2012年7月试题]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2013年7月试题]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登临权:[2009年1月试题]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每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2010年1月试题]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2012年1月试题]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2013年7月试题]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2014年7月试题]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发射国:[2012年1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发射国:[2014年1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发射国:[2015年7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发射国:[2016年1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发射国:[2016年7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利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问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发射国:[2019年1月试题]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国籍:[2011年7月试题]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2016年1月试题]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际地役:[2010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地役:[2011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地役:[2013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继承:[2016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此处所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那些属于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以国家的国际人格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随同国家的国际人格的消灭而消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因为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国家:[2010年7月试题]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承认:[2017年1月试题]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家领土:[2018年7月试题]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家元首:[2014年7月试题]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外交关系中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国家元首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其行为对它所属的国家具有拘束力。
国家元首:[2015年1月试题]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外交关系中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国家元首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其行为对它所属的国家具有拘束力。
国家元首:[2019年7月试题]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外交关系中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国家元首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其行为对它所属的国家具有拘束力。
国家元首:[2020年1月试题]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外交关系中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国家元首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其行为对它所属的国家具有拘束力。
国家债务:[2015年1月试题]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债务:[2019年7月试题]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债务:[2020年1月试题]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民待遇:[2014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国民待遇:[2015年7月试题]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国民待遇:[2019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和解:[2011年1月试题]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和解:[2017年1月试题]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和解:[2018年1月试题]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恢复原状:[2012年7月试题]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恢复原状是责任国消除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此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除非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替代。
紧迫权:[2013年1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迫权:[2017年6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迫权:[2018年7月试题]紧迫权是指沿海图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追权:[2009年7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追权:[2015年1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追权:[2019年7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紧追权:[2020年1月试题]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联合国专门机构:[2009年1月试题]是指世界性的专业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或大会缔结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协调关系而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2010年7月试题]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专门机构:[2011年7月试题]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毗连区:[2011年1月试题]是指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根据海洋法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2018年1月试题]是指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根据海洋法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时效:[2010年7月试题]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时效:[2016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条约的保留:[2016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2018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解释:[2011年1月试题]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为了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的行为称为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2011年7月试题]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为了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的行为称为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2017年1月试题]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为了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的行为称为条约的解释。
调停:[2009年7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13年1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15年1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17年6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18年7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19年7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停:[2020年1月试题]是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之间进行斡旋,以促使它们开始或重开谈判,还要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而且要主持或参加谈判,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外交保护:[2010年7月试题]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外交保护:[2011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外交保护:[2018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斡旋:[2010年1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斡旋:[2012年1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斡旋:[2013年7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斡旋:[2014年7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斡旋:[2016年1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斡旋:[2016年7月试题]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先占:[2016年7月试题]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地地,即无主地。
一贯反对:[2011年7月试题]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引渡:[2009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都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09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0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2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2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3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3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4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5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7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璃事司浚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7年6月试题]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2019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协助,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
战俘:[2009年7月试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战俘:[2013年1月试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战俘:[2017年6月试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战俘:[2018年7月试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战时中立:[2012年7月试题]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时中立:[2015年7月试题]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时中立:[2016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时中立:[2019年1月试题]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法:[2014年1月试题]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政府承认:[2012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政府承认:[2014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租借:[2011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租借:[2017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租借:[2018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最惠国待遇:[2009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2012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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