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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知识测试题答案-纪念建党90周年

2020-06-08 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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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党政纪法规知识测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共80分,错一空扣1分)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 邓小平理论 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坚持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 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 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依靠 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 党的建设和 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以及 生态文明建设和 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 领导班子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6、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7、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 任免 、 奖惩 的重要依据?。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 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9、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 评价标准、 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 内容、方法、 程序 。

  10、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 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1、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 整改落实。

  12、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组织人事部门协助 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 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1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 民主生活会和 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14、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 党委(党组)和 纪委。

  15、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 走访座谈、 社会问卷调查 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 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16、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 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7、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18、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 免职和 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20、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2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 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22、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 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23、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 集体责任 和 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和 重要领导责任。

  24、追究集体责任时,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和 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5、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 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26、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 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7、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执行。

  28、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29、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不受其他 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30、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31、监察机关进行检查的程序是:①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②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③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2、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33、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3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 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6、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3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 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 有偿中介活动

  3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 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 营利性活动。

  39、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4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1、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配偶 、其他亲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4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4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 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4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 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 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9、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5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51、《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52、中央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是指 重大决策 、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 重要项目安排 和 大额度资金使用 。

  53、党的纪律处分有 警告 、 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

  54、对公务员的处分有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

  55、党员受到 警告 、 严重警告 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自然撤销 。

  57、 减轻、加重 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58、 党务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5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权利。

  6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 改组、解散 。

  6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

  6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处分。

  6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6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6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6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6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投敌叛变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6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规定,对主要责任者,应当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7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 处分。

  7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7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应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7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给予主要负责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75、《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免予 处分。

  76、《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 处分。

  77、《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 处分。

  78、《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79.《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 处分。

  80.《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应当给予 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81、《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 警告、记过 或者 记大过 处分。

  8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83、《公务员法》规定,必须在规定的 编制限额 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84、《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8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 六个月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8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8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88、《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89、《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9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9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93、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 受贿 论。

  9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9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包养情妇(夫)的,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9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9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9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99、《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

  10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二、简答题。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哪些?(8分)

  答:右以下这些情形: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九)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论述题。

  《廉政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中,不准有哪些行为?试论这样规定的社会意义。(12分)

    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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