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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资本 资本弱化及其税制研究

2019-11-30 07:37:22

【摘要】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借鉴西方国家成功做法,以安全港规则模式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我国应该从准确区分股本和债务资本,调整关联方认定标准,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的反资本弱化税收体系。

【关键词】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税制;避税;税收筹划

一、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面对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有关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加以规避。英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美国1976年也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其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定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目前,国际上防止资本弱化通行的做法有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两种。由于安全港规则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法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因而,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规则,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而税收资本弱化产生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所谓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基础

196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发表了MM定理的命题二,是在MM定理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使企业的价值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另外资本弱化的另一个经济学基础在于债务人和股东权利的会计制度设计。如果公司资本多半来源于股权融资,则经理部门需尽可能增加公司利润,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负会计责任。债务融资则不同,至少公司不用向债权人详细汇报资金运营情况,只要到期能偿还债务即可。

2、法律基础

从税法角度看,对于公司的同一笔所得要在两个层面征税:对公司所得征公司所得税和对股东红利征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促使股东采用其它的既可以充实公司资金又可以减轻税负的资本结构设计即优先实行债务融资的方式。此外,从破产法角度看,当公司破产时,股东只有剩余清算财产的请求权,而债权人可较股东获得优先偿付的权利。

三、资本弱化的原因

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制度的缺陷和差异是资本弱化现象存在的必要条件

任何制度都是客观基础(如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建立在客观规律上的普遍的主观需求以及立法者的认知和表达技术的产物。对客观规律、社会普遍的主观需求的认知和未来不确定事项的把握总会存在不足或失当,加之制度制定当时的社会表达技术和其掌握的表达技术都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制度的失时和法律条文与立法宗旨的脱节也就难以避免。

2、纳税人的功利性是资本弱化存在的内在动因

税收成本与纳税带来得收益不是密切相关,税收支出直接表现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人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

四、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通转移利润。主要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母公司可以利用关联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税负。宝洁曾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2003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调查,调增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宝洁中国公司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再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这样,利息的扣除全部体现在母公司,有利用资本弱化转移利润之嫌。由于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畴,税务部门对于宝洁运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了反避税调整。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资料上并没有明确的非法一说。可见,我国税制的不完善给深谙避税技巧的外资企业留下了运作空间。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所利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这一新的避税方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积极推进国际税收信息共享,国外己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应对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法规。?五、跨国公司采用资本弱化税收筹划

1、要充分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因此,跨国纳税人必须充分、详细地了解、熟悉所在地的税法、会计、法律等条例,并随时掌握所在地的税法、会计、法律等条例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新的课税制度及时修订税务计划。

2、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比如存在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国的经济环境却不能令人满意,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情况。

3、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因此,跨国纳税人应有较长时期的总体税务计划。在国外,这些税务计划无一例外几乎都是聘请会计师和税务师制订的,可见,做好税务计划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关键。

4、不能违反税法。我国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即不能违反税法,必须坚决杜绝那种抱侥幸心理进行非法逃、偷税或瞒税的冒险行为,以免得不偿失,给我国海外企业的声誉、利益带来损失,并影响到我国海外投资业的拓展以及国际市场的开拓。

六、对我国建立资本弱化税制的启示

目前,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在我国同样成为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之一,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安全港规则的成功做法,在整理现有零散防止资本弱化的一些规定基础上,建立一套实用、规范的资本弱化税收制度。

1、加强对安全港规则的研究,并以此规则来确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面对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挑战,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安全港规则中的债务/股本比率、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计算范围、超额利息的计算时间和计算公式等问题进行实质性研究,并对我国现有的一些防止资本弱化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尽快以安全港规则来确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基本框架。

2、确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并调整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目前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中,美国、法国和德国的比率为1.5:1;澳大利亚和葡萄牙为2:1;加拿大、日本、南非和韩国实行比率为3:1;对于金融企业,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高债务资本比率一般在13:1至20:1之间。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造成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相称,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等等。

3、明确固定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对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公司的债务/股本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一般是由于特定股东出于避税目的多贷款少出资的结果,将一方责任产生的超额利息不予扣除的后果强加给所有的股东来分摊承担,是违背责任自负原则的。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常常是外方利用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或中方合作者的其他弱点,实施资本弱化来避税,中方股东显然不应当来承担利息不予扣除的风险。如果多方股东都存在这种债务替代股本的行为时,以单个股东为计算对象显然也是适用的,完全涵盖了以公司整体为计算对象的情形。

因此,在我国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结合OECD国家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需要大量引进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制定符合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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