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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6-11 15:40:20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辖区形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行业治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合协作,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垃圾(渣土)全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辖区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源头审批。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手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线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在工程施工验线前,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

  (二)规范运输管理。运输单位在清运前需先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签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承诺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一定的运输经营能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一般不少于10辆;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车辆冲洗设备;

 4.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等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禁区通行证;

 2.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3.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4.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三)加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未硬化出入通道,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或沉淀池,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不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的;

 2.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施工工地未设置封闭式围挡或围挡设置低于1.8米的;

 3.施工现场应该采取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而未采取的;

 4.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的;

 5.运输车辆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或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由未经许可公司运输的;

 7.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等有关核准文件的;

 8.运输车辆存在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证驾驶、闯信号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9.其它违反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职责分工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企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落实施工现场六个100%(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落实8个100%)的要求。做好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拆除、棚户区改造工程及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安监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发《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对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发生撒漏、带土、带泥上路、未篷盖密闭、乱拉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各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土地整理、

 采石场治理等途径,实现建筑垃圾(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加大执法力度,杜绝非法取土、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区规划局:在建筑工程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后,再进行放线。

  区交警大队: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两镇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管委会成立文昌湖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建筑垃圾(渣土)的治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宣传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成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

 对各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填写《文昌湖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规划许可证、运输路线图、岩土勘验报告、申请人身份证,运输单位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所使用的车辆保险),与具备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缴纳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

 发放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

 区交警大队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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