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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2022-11-19 16:00: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度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度逻辑 2018 年 3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此举标志着由法律确立的国家层面的监察体制宣告成立,亦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确立,为我国今后的反腐肃贪、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上的依据。

 仔细钻研《监察法》的具体条文以及背后的制度逻辑,便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工作,绝不是仓促之间赶鸭子上架的结果,相反,它总结了过去几十年间我国的监察体制缺陷和实践中的问题,亦反思了制度构建不适当而给实践造成的阻碍,从而确立了分工明确、统一高效的基本原则。可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是进取、审慎的立法思路。

 关于监察法的讨论正如火如荼,关于监察法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就在前几日,国内第一个监察法学院也在西南 zd 大学宣告成立。当然,有法可依只是一个开始,具体的法律效果还是要看其实施的程度和方式。但是,我们相信,有了《监察法》,国家就有了肃贪惩腐的依据和

 底气,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有了法律的保障。

 当被问到《监察法》立法是否过于仓促时,有人大代表表示:“立法是否仓促并不在于其立法时间,而在于其法律效果。”笔者深以为然。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相信监察系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后盾,继续开拓,砥砺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腐败”作为一种“顽病痼疾”在我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因此,封建社会已将反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钓鱼执法”、“酷刑治贪” “抄家要钱”,“惩防措施别出新裁”“反腐手段形式各异”,历朝历代均设立监察官史,建立监察制度,约束“各级官员”。从汉代的《刺史六条》、隋唐时期的《监察六法》、宋代的《监司互监法》、明朝的“宪纲事类”、清代的《钦定台规》无一不是为了切切实实打击“贪官污吏”做出的强有力的反腐手段。即便如此,到今天“腐败”现象它仍然存在…… 2018 年 3 月 5 日,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因为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时还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之,国家监督委员会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在进步,思维随之转变,方式更应完善,仅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制”到“治”的跨越才能顺应“新时代”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到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到今天“监察法”的出台,更有力

 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法律健全了,就要依法治理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中央’离我们很远,不会“监察”到我们这里来”如果仍持这种心态就大错特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无论是高层还是基层都应该接受监察,一旦自我约束力度不够,违反纪律,迎接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治裁”。

 “打铁还须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作为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不断努力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我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中不越“底线”,首先把自己管好了,才能监督他人,“滴水穿石贵在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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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2018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

 程碑。40 年,逝者如斯夫,加强的是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变的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我作为监察队伍最基层的一员,依托各级纪委监委公众号、支部党员讨论等不断学习了解国家监察法的内容、含义,及其从无到有一路走来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使命。

  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是党心民心所向。从 2015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到 3700 多人对人大网上的监察法草案提出 1.3 万多条意见建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送交到 2900 多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手中,3 年时光凝聚了党的主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是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反腐利器。

 国家监察法的释义,是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指南。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监察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步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进行阐释。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读懂国家监察法的同时,深刻认识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白自己的岗位性质和职能职责,做到心中有法、依法执纪、执法自信。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考试大纲,《释义》就是考试指南、考情分析,格物致知、融会贯通方能交出党和人民都满意的答卷。

  国家监察法的施行,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警示。至此,不仅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补齐了行政监察的短板,真正实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

 人民谋利益,给那些过去常把“我不是党员,管不了我”挂在嘴边的公权利人员敲响了警钟,为反腐败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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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备受瞩目。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

 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过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惩治贪腐不手软,正风肃纪不停歇。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不懈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必将引领中国号巨轮乘风破浪、稳步向前,驶向更加光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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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确立,说明了国家对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法治化的决心和信心。监察法的确立就像在影视剧作品中一柄寄托着百姓对正义和忠良的寄托与期待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匡扶正义,令百姓人心大快。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

 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包括 7 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二是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四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五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相信这柄“利剑”一定会在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促进国家和社会公平公正方面起到关键的致胜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保证国家体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高悬的“监察之剑”成为公权力的“笼子”和“推进器”,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倒逼

 党纪与国法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尽快实现双引擎驱动,共同发力。随着改革推进,我国将形成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国家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利监督格局,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和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古语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古有钦差持“尚方宝剑”铲奸除佞。今有深化监察体制立法改革,树起“国之监察利剑”为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一 为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法治化。监察法草案分别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监察法把反腐败斗争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和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依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通过实施国家监察法,全面依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专题培训、业务学习交流等,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打造“纪律部队”,坚持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监察法的规定,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防止“灯下黑”,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二

 3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从严治党,一要治党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真空地带”。二要治党务必从严。不允许一颗螺丝打坏一锅汤,对违纪党员,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养奸,以儆效尤。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违纪党员,中国共产党历来就是刀刃向内,敢于壮士断臂,挥泪斩马谡。对于违纪的纪检干部,则是一视同仁,决不允许“灯下黑”现象存在。

 但,纪委执纪办案,对当事人只能采取“两规”措施。“两规”看似严厉,实则不规范。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可依,难以掌握好火候。执纪措施轻了,则让负隅顽抗的违纪党员可能选择“抗拒从严,回家团年”的“邪路”;执纪措施重了,则可能损害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纪委执纪办案,容易踩上执纪的“雷区”,“两规”措施九层而被人们广泛诟病。

 更为尴尬的是,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的威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用政纪约束之。不像对党员的双重约束,党纪、政纪双保险“紧箍咒”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人民群众受益多多。而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没有党纪的威力,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

 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所减弱,严管才是厚爱的作用在非党员身上发挥得不是淋漓尽致。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

 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三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确立,为国家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局党委按照县纪委安排,召开了《监察法》学习动员会,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焚于突隙。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无死角,不能存有监察的空白区域,筑好篱笆,否则就是“牛栏关猫”。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打通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民心所向。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监察法》开启了依法反腐新征程。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伐,严格执行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使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夺取新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学 好 《 监 察 法 》, 当 好 “ 护 林 员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做一名政治可靠、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落实监督责任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以良法促善治 保百姓权益落到实处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学习贯彻监察法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做好监察法贯彻实施 让法治反腐坚定前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好《监察法》,当好“护林员”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国家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确立,为国家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作为基层纪检干部,必须坚决拥护监察法,带头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真正担负起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职责。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提高能力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纪问责,当好基层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当好党的纪律执行者。

 带头主动学。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执行《监察法》,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要坚持学思践悟,深刻领会《监察法》的核心要义和具体要求,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今后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根本遵循。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如召开学习会议、发放学习资料、进行知识竞赛、写学习心得体会等,营造基层公职人员知法、学法、懂法的浓厚氛围,让监督对象真正领会《监察法》精髓,学法懂法,确保学深学透,做到入脑入心。

 明确重点学。《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

 察范围和管辖、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领会,突出重点学习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职责、范围、权限、程序等关键环节,着力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自觉性,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的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结合实际学。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学好《监察法》,才能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运用好 12 种调查措施,加强对调查审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惩治基层腐败、“四风”突出问题、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等问题,让《监察法》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让我们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把《监察法》学习贯彻落实好,开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做一名政治可靠、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

  一、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监察法是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实像改革与立法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和国家专责机关的重大责任。

 二、监察法的制定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毫不动摇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要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监察法的制定,就是全党、全国进一步强化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思想。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三、监察法的制定对纪检监察工作在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懂弄通监察法,要原原本本学,要把自己摆进去学,把工作摆进去学,把职责摆进去学。在当前新形势和新任务下,要准确把握其精髓和内涵,要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始终坚持纪在法前。不断提升个人的素质能力,做一名政治可靠、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落实监督责任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的热潮,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者,我们更要学好用好《监察法》,把《监察法》贯彻落实到平时的纪检监察工作中来。

  一、端正态度,正确认识《监察法》的地位和作用

  不少人认为,《监察法》的颁布,监委和纪委的合署办公,让纪检机关的权利又大了几分。但是,我并不这么认为。首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督全覆盖,不仅是对党内的监督,更是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而《监察法》本身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不会造成监督缺失的情况。其次,纪检机关本身也有一套完善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设立有纪检检查干部监督机构,同时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净化,使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自我监察意识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正之风,有的人作

 风浮夸,有的监督流于表面,也有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习总书记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忠诚、干净、担当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底线,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自己,处处发挥表率作用。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时时刻刻把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落实好监督职责,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任,更是对纪检干部的关爱。时常敲敲警钟、提提醒,也许就能将许多苗头性问题遏制住,阻止更大错误的产生。这才是监督的意义所在。

  三、学践结合,推进《监察法》入脑入心

  加强监督责任落实是时代所需、群众所盼,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纪检组织,我们更需要向官场不正之风“宣战”,不仅要严于律己,更要让党员干部时刻做到心怀敬畏、保持警醒,自觉接受监督,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真正筑起拒腐防变的大堤,大力弘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为促进舟白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以良法促善治 保百姓权益落到实处

  为了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

 腐败工作,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为监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新监察法将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俗话说“阎王易见,小鬼难缠”,相对于行政监察法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新监察法扩大的监督范围更能保障老百姓利益不受到侵害。

  八项规定以来,治理“庸懒散浮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活动一直持续开展;整顿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问题,才是与接地气的与群众诉求紧密联系着。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领导干部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同样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现在基层单位部分领导存在“多做多错”“守好自己一亩三分田”的思想,不思进取,不求进步,不认真抓创新、抓管理,得过且过,安于现状,对自己过去的成绩讲得多,对单位下一步的打算缺乏清晰思路。拈轻怕重,不敢担当,对一些存在工作风险但对群众有利的工作瞻前顾后,患得患失,不敢拍板,自保意识强。新监察法也可以说是把双刃剑,在全方位反腐的同时,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对于

 领导干部自觉履职、为群众办实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才能让群众亲身体会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监察法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是国家反腐败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昭示着国家反腐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笔者认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深刻领会和贯彻好《监察法》的实质内涵,为依法行政提供必要遵循。

  一是深刻认识重大意义。《监察法》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的伟大实践,表明党对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为新时代反腐败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广大干部职工要坚定自觉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做到思想上充分信赖、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感情上深刻认同、行动上始终跟随。

 二是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标对表中央要求,将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逐字逐句研读学习,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确保学懂弄通、学深悟透。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齐心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政治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学以致用。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全面领会掌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学以致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将《监察法》作为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行为准则和操作指南,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用法制思维、法制理念和法制方式,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做好监察法贯彻实施 让法治反腐坚定前行

 今年 3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

 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察法的通过,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这就要求,必须要高度尊重监察法。要像尊崇宪法、推崇宪法一样,自觉以监察法来规范言行、推动工作,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确保心有所畏,令行禁止。

  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了统领性、基础性作用,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要深入学习监察法。通过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字学,准确熟练掌握监察法内容,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努力提高执纪水平和执纪能力。

 监察法的实施,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顺应了新时代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补充,必将在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上发挥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必须要切实运用好监察法。不断加强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的融合贯通,进一步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颁布,是国家法治建设史特别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时刻,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知道党对于党员干部信任是十分重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一个不可少的步骤与措施。《监察法》的出台,是党坚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我们俗话常说,“有法可依”,“有法可依”这简简单单的四字,道出了大道理,法律法规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司法更具公信力的前提。法律制度规范以及保障监察,让“查”有规范,让监察更明朗更有依据。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立“明规矩”、破“潜规则”,这彰显着党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态度坚决。这一巨大进步,让人民群众次才真真切切看到发展的希望与美好的未来。

 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监察有法可依了,就是按照法律来“查”。以前我们常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现在有了“法”,

 更要将“法”的精神立在前面,要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监察法不仅仅是将廉洁自律与纪律要求的规范更加具体化,给予监督的法治保障,把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也将进一步扎紧,同时也严格了监督执纪者的要求与措施,让群众放心监察工作,清楚知道监察不是随心所遇,把人民对监察有信心,保证了监察不是让监察也在“阳光”下,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以“法”察,依“法”查,社会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监察给予权利正能量阳光,党的领导是离不开严的纪律和良好的规范,让党和国家更好发展,监察是不可或缺的,监察法治化,让党把思想和行动的规矩都能正常运行,让每一个党员心与行动统一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最大化发挥最大“热”在新时代的建设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xx 的会员“wxf198723”为你整理了这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1 年 9 月 20 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

 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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