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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01 20:13:41 ℃**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学校纪委对各二级单位的监督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委员受学校纪委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双重领导,监督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纪检委员对纪委负责,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 纪检委员与所在基层党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学校纪委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党政干部、党员开展监督,重点是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纪检委员要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开展工作,所有监督情况要做到自己有记录、纪委有备案,并于每季度向学院纪委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条 纪检委员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大力支持纪检委员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纪检委员的提名和考察以学校纪委为主,会同所在党组织商定。
第二章 监督内容与重点 第七条 监督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章程党规党纪的情况;
监督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八条 监督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监督所在基层党组织党务、政务公开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所在基层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突出加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所在基层党组织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对所在基层党组织切块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廉政调研和群众走访,不断更新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学校纪委交办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章 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参加有关会议。派驻纪检委员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下列会议:
1.基层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班子重大决策的会议;
2.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3.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
4.研究重大建设项目的会议;
5.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
6.研究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进行处理的会议;
7.党员民主生活会;
8.其它须参加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制度。纪检委员对所在基层党组织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了解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可以采取谈话、座谈会、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派驻纪检委员围绕所在基层党组织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围绕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围绕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协助纪委提出治理对策。
第十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突出以下内容:
1.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所驻二级党组织有收费项目的,要将有关具体情况向派驻纪检委员作出书面说明;
预算办公经费外的项目和专项资金及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项目支出情况,要向派驻纪检委员报送支出综合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
2.对重要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所在基层党组织重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3.对党务政务公开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和时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情况。
4.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有无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行为;
严格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有无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
严格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以及其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行为等情况。
5.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明确了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是否制定了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是否细化了责任制落实的目标等。
6.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纪委安排部署的其它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信息收集制度。派驻纪检委员应经常收集所驻二级党组织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所在基层党组织群众的检举、举报,并及时上报学校纪委。
第四章 纪律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派驻纪检委员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支持派驻纪检委员正确履行职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及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纪检委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中共**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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