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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020-09-10 20:23:59

xxxx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的“重头戏”,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20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xxxx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保扫黑除恶长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进一步规范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打击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黑诊所”和非法行医行为,坚持问题导向,以持续排查深挖整治为基础,标本兼治,为彻底铲除非法行医滋生土壤、实现长效常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奠定制度机制基础。

二、主要任务 2020年,统筹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系统梳理近年来非法行医案件及医疗市场乱象等问题,对工作短板漏洞逐项进行深入调查,制定行业监管规范性文件,抓好落实,促进长效常治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监管漏洞得到有效堵塞,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三、具体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四、工作安排    2020年8月31日前,由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卫生院对全县范围内非法行医的单位或个人摸底排查,澄清底数。进行法制宣传,设置举报电话(0396-8022953、0396-2711180),信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大门南);

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于非法行医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查处。

2020年11月1月至12月31日,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对难以取缔、死灰复燃的非法行医场所移送公安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xxxx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向非法行医的单位或个人透露有关信息,造成工作受阻等不利影响的按照《xxxx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xx党政系统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暂行)》(汝办[2020]4号)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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