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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

2021-04-28 22:00:46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办〔2014〕98号)、《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农牧函〔2020〕4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意见》(南政综〔2018〕170号)、《县畜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修订)》(松政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养殖场建设应由养殖业主主动申报,经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准入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可养区范围之内,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规模要求。猪存栏50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30头以上;
羊存栏250头以上;
兔存栏2000只以上;
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
肉鸡存栏25000只以上;
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
肉鸭存栏5000只以上;
鹅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3.初审。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需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畜禽场建设设计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场区布局图、畜禽舍建设图、污染处理过程图等内容)、距离敏感点测绘图、场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意见书。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场选址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进入有关单位审查程序。

二、有关单位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初审后,持《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查表》(附件1),按以下程序依次向有关单位申请审查。

1.县发改科技局:畜禽养殖项目立项审查;

2.县自然资源局:养殖用地备案审查,城市规划要求审查;

3.县林业局:林业用地审查;

4.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5.市生态环境局:可养区、选址审查;

6.县水利局:取水和水土保持审查。

7.县直有关部门:项目涉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查。

三、项目准入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有关单位审查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准入。

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查表》(附件1);

2.乡(镇、街道)、村同意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书面意见;

3.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设计方案;

4.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距离敏感点测绘图;

5.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项目审批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准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场业主需到有关单位办理《市县(市、区)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附件2),通过后,再到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地、建设、环评、用电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落实环评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获得审批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养殖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通过环保预验收后,方可进行畜禽养殖,6个月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六、规范畜禽散养养殖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职责。畜禽散养无需办理准入手续(禁止生猪违规散养),但散养畜禽必须选择在不影响人居环境和环保的适当处圈养,禁止在集镇、村庄中心区、交通干道周边可视范围内散养畜禽,不得侵占林地、耕地,不能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溪河两岸等区域饲养;
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畜禽粪污直接排入溪(河)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发动村民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升村民爱护和保护村居环境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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