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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家庭暴力问题

2020-10-14 11:03:53

 

  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家庭暴力问题

  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家庭暴力问题

  学

 生:殷梦宇 指导教师:胡小岩讲师 专

 业:社会工作 所在单位:文法学院 答辩日期:2012年6月13日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绪

 论 1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2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2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3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4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5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5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6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7 (一)社会学理论视角探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7 (二)现实生活视角探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8 四、抑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10 (一)在立法、执法方面的对策 10 (二)加强综合治理,增进消解家庭暴力的力度 10 (三)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12 结

 语 13 注

 释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摘

 要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家庭暴力在中国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都说明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抑制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为了给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必须弄清家庭暴力产生的各种原因,呼吁社会各级组织对家庭暴力予以重视,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并且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和系统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从理论层面上了解和理解家庭暴力,更可以从各种层面上来对家庭暴力进行预防和解决。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有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对策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in the family took place inside body and mind and sexual violence, the spouse of violence and exploitation of the violence“.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there are further increasing trend, the show features, the result is that the family of the seriousness of this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 not only serious harm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infringing upon the victim'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undermined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t present,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oblems already caused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family violence, in order to provide more comprehensive, victims more concrete, more appropriate help, must make clear the family violence to produce a variety of reasons, calls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to the att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moral, legal, and so on various aspects of 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and has pointed to solving it.

  Keywords:Family violence; Cause; Harm; Countermeasures

 绪

 论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近年来人们更加重视并开始系统研究。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伦理价值、社会传统、国家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相对而言,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需要在立法、司法、经济、社会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整治,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 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理想的根本要求, 是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和根本任务。另外,解决好家庭暴力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们团结也有直接的重大作用。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多角度、全方面的分析、求证,积极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寻找对策。如蒋为群对家庭暴力对策的研究;雷金星学者对家庭暴力社会性原因的探究等等。但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执法还不够完善、对于受害者的救助力度还不够大、专门的救助机构也十分稀缺。因此,家庭暴力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仍会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存在,仍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有很多重大的意义。如厘清争议,揭示规律的理论意义;培养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关爱的认识意义;确保家庭安宁幸福,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意义以及促成相关法律诞生和完善的法律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2)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对妇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心上或者性行为上的伤害或者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3)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之第113条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2.国内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1)暴力是以动手打人和以暴力相威胁为标志,长期性伴侣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主要是殴打,强迫性交等,也包括恐吓、强行剥夺自由等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潜在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或者其他亲密关系基础上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实行的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

  (3)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狭义上讲,指发生在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家庭中,特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拉迪尔库瓦拉丝认为:所谓的家庭暴力,是“在家庭领域内,正是以在这个领域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妇女为对象的暴力行为。”另一种广义上的含义是,发生在靠婚姻或者血缘关系维系的合法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发生在夫妻,亲子,祖孙,婆媳,妯娌,姑嫂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第62页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

 1.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参见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第139页

  2.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1)轻微的家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轻微的伤害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但这种行为往往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起点或前兆,如不及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向纵深发展并从量变发展为质变。

  (2)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轻伤,根据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3)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和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内部隐蔽性。第一,家庭本身具有的血缘和姻缘上的排他性、封闭性使得外人和社会很少有人能知道家庭的内幕。第二,家庭隐私观念使得家庭暴力不容易被察觉。一般人都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致使自己即使遭受了家庭暴力,也会闭口不语,默默忍受。

 2.手段多样性。施暴者行为手段各式各样,施暴者使用的器具各种各样,施暴者的行为变化无常。施暴者在施暴时,往往是在不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会运用所接触到的工具,用他们认为能够宣泄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3.力量差异性。力量、权利资源的差别性特征在夫妻之间或者儿童、老人虐待乃至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暴力都存在。暴力倾向发生在有最大力量差别地关系中。例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和孩子,因为他们是生活中的弱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力量去保护自己,在遭受暴力之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反抗,致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4.多重危害性。一方面,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严重的人身伤害,会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会促使家庭破裂,许多未成年人处于单亲家庭。另外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5.举证困难性。

 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因而确定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困难,而且由于有些施暴者采取手段的巧妙化,令受害者无法获得验伤证明,或者是尚不及治罪的程度。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家庭暴力已经不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了,它在一定的社会和人为原因的影响下,在现实社会中愈演愈烈,现在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中国,不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在忍受着这种伤害人身体和心灵的暴力,但立法的不完善和社会体系的不健全,也致使一些人无法用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是自杀,就是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家庭暴力不仅会损坏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更会对其心灵造成巨大的阴影和伤害。另外,在社会方面,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也有许多消极的影响。家庭暴力往往会损害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会致使家庭破裂或者犯罪,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危害极大。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

 (1)据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中国妇联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在导致离异的事件中,暴力事件高达47.1%。目前,我国家庭暴力正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从最初少量到现在广泛存在,从轻微行为扩展到严重行为,传统的文化和观念束缚加速了我国家庭暴力的蔓延趋势。

  (2)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3)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4)对阿勒泰市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害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最大的危害是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感觉到痛苦。然而,受害者的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遭受暴力的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有的导致心情抑郁和精神分裂,有的在找不到正确的解决途径、积愤难消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逃离、自杀和杀人的方式来寻求解脱。

 2.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多会有情绪焦虑、恐惧、孤僻、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尝试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来宣泄情绪。长大后,如果心理上得不到及时的诊治,很有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有的人会敌视社会,报复社会上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导致家庭破裂 家庭暴力对于夫妻感情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当夫妻双方不再互相信任,终日惶恐的过日子,就会有一方会质疑婚姻存在的必要性。当家庭暴力致使家庭成员对于婚姻的最后的信心都丧失以后,终会有一方会选择离婚来结束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致使家庭破裂解体。

 4.危害社会稳定 在家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其一般会有四种选择:逆来顺受、相互攻击、依法抗争、以暴制暴。一些受害者在长期遭受暴力对待之后,忍无可忍,常会选择以暴制暴。有资料表明,我国5成以上的妇女犯罪者是在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不稳定,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安定有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学理论视角探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1.社会学习理论角度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暴力是一个社会习得的行为,是通过直接体验或观察学习到的。这一理论被用来解释施暴者是在童年经验中学会暴力的,是在家庭社会化过程中学到的经验和行为。这一观点认为,暴力具有代际传递,童年时代经历或者目睹过暴力经验的个体,成年后很有可能成为施暴者,由此形成一个暴力的循环,而使得家庭暴力不断的发生和再生产。

 2.社会交换理论角度 社会交换理论假定人们从理性出发,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大的报酬。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私人犯罪行为,家庭则成为表露暴力倾向的危险系数颇低的地方。在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社会或者法律代价的时候,就较易于发生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而且可以施暴而不受惩罚。个人往往只在他们极有可能逃避暴力引致的责任的情形下才实施侵犯行为。此理论认为,当有利可图大于包括社会认可或者社会制裁的潜在可能的代价时,即可能发生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代价非常低,增大反社会行为的法律代价必定能够降低暴力的发生率。

 3.女权主义理论角度 女权主义理论指出,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权利控制。女权主义理论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基于不同的视角,有的强调需要检审在特定社会里男女之间内在的生物差异是男性暴力女性非暴力的关键所在;还有一些强调关注女性的经济地位,认为社会分派女性看护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往往使女性被迫在经济上依附于他们的配偶、伴侣或者前配偶与前伴侣;也有的强调阶级和种族压迫以及诸如失业和贫困等社会压力,极有可能加剧暴力。尽管女权主义理论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视角不同,但都一致认为,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对女性行使和控制,源自妇女在社会中的不平等的经济和政治地位。

 4.功能主义理论角度 功能主义的视角认为,传统的家庭功能丧失使家庭演变成一个异常脆弱的组织。

  承担了经济、教育、保护等七项功能,然而,现代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大型娱乐场所的兴建打破了这种和谐---传统家庭的教育、保护和赡养功能日益被外在的学校、警察和疗养院所替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家庭其余的社会功能也逐渐被剥离,这就是一个被剥夺了功能的组织是否还是使其成员产生心理认同的来源,换言之,家庭暴力以极其消极后果很可能是家庭功能衰弱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现实生活视角探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2.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导致的社会宽容 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3.抑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另外,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因达不到《刑法》参见《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家庭暴力侵害受害者的权利,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4.社会发展导致人们心理压力无法宣泄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为了生存而四处奔波。巨大的竞争往往会使人们的心理承受巨大的压力。当这些来自于社会、工作、生活的压力一同出现时,人们不能够正确地或者是适时地舒缓和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往往会在家庭中,因为一点小事而引发巨大的争吵,通过家庭暴力来舒缓自己紧张的情绪。

 5.经济地位不同而导致社会地位的不同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四、抑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在立法、执法方面的对策 1.增加立法,使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首先,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刑法《刑法》指狭义刑法,即刑法典,刑法指广义刑法。其他法律类同。

 中确立“家庭暴力”的单独罪名,在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界定,立法方面应在调查家庭暴力各种形式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各种家庭暴力的行为程度,根据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再次,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和加强各种民事求助机构。第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工委等群众组织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起配合执法机关的作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的家庭暴力纠纷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并存档案,以防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有法律规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2.执法必严,专门机构干涉家庭暴力 (1)公安机关的必要介入。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第一时间积极介入。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应当备案,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律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受害者切实得到保护。

 (2)专门法律结构的有效援助。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许多女性尤其是农村的女性,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默默忍受。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另外,可以从更加专业的角度来帮助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专业性强的部门也可以使家暴问题的解决效率更高、更快、更好。

 (二)加强综合治理,增进消解家庭暴力的力度 1.社区发挥最基本的调解作用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社区之中,社区对人们的生活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友对家庭矛盾的调整作用,强化社区、基层法律部门对家庭矛盾的调解、指导功能。社区要时刻关注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鼓舞群众。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2.加强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强制介入作用 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第一时间积极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若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并依法判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起诉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受害者切实得到保护。

 3.相应的心理咨询援助部门的协助作用 一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之后,心理上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一般容易感到恐惧,焦虑甚至会患上抑郁症和企图自杀等等。此时,相应的心理咨询援助部门就会对受害者的情况予以援助,适当舒缓受害者的心理恐惧,以免其有心理障碍而导致不能正常生活。

 一方面,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也一定有某种程度上的心理问题。他们在工作或者生活中积累的许多负面的情绪,不能够及时排解和宣泄出去,而家庭琐事常常会成为导火索。对施暴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疏导,对其心理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对于解决和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会有很大得积极作用。

 4.专业社会工作对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 社会上专业的社会工作结构和NGO组织可以建立起相应的妇女庇佑所,对于遭受暴力的妇女在得到有效的协助之前,能够获得正常的生活和居住的地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可以在资源和社会关系网上面对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帮助,以使得家庭暴力在最小程度上破坏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

  (三)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1.增加公民个人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公民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施暴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

 2.加强道德教育,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们 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3.强化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十分复杂,但法制观念的淡薄,维权意识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恶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自我认识能力较弱地位较低,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系统教育,帮助人们树立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家庭暴力成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危害巨大。虽然许多学者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了各自的解决策略,但是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另外,我们还应该根据我国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来变换我们的解决策略,这样才能更贴切、更准确的解决好家庭暴力问题。在更多前赴后继的学者们的努力下,在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更阶层的共同努力下,相信家庭暴力问题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注

 释 ①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第62页 ②参见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第139页 ③参见《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④《刑法》指狭义刑法,即刑法典,刑法指广义刑法。其他法律类同。

 ⑤参见邢曼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载《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56页

 致

 谢 感谢学校、院、系这四年来给予的栽培,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老师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本论文是在老师胡小岩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同时还到许多在工作过程中许多同事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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