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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作协议

2020-11-16 10:22:41

 2015年钢材购销合作协议

 甲方(供方):**太行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2015.1.1

 乙方(需方):山西金博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山西**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为建立企业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方式、指定销售区域:

      1、销售方式:乙方以买断经销方式对甲方供应的钢材产品进行销售;

     2、指定销售区域为: 山西省 。

         ①可考虑辐射其他地区,但必须由甲方书面同意或以双方签订的区域代

            理协议为准;             

          ②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跨区域进行销售;

 二、销售定价:

  1、定价方式:按乙方销售区域的市场行情定价。

  2、保价原则:如遇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才可以考虑以保价方式进行销售,经甲方同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立临时协议。保价模式如下:已发货物涨价,不予追溯。已发货物跌价时甲方给予两天追溯补差保价。即跌价当日前两天乙方收货总量的跌价部分,由甲方补差给乙方。

  3、调价程序:销售价格以甲方销售部每天发布的短信确定当日的销售价格为结算价格。

  三、销售返利标准、方法:

  1、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销量给予返利。具体标准为:(3月-10月)月实际销量在7000吨以上(含7000吨)返20元/吨;(3月-10月)月实际销量在9000吨以上(含9000吨)返30元/吨;1月、2月、11月、12月月实际销量在3500吨以上(含3500吨)返20元/吨;1月、2月、11月、12月月实际销量在4500吨以上(含4500吨)返30元/吨。

  2、乙方连续每月完成月最低销量时,根据累积量再给予年度返利。具体标准为:每年度销售量完成80000吨以上(含80000吨),给予返利5元/吨;每年度销售量完成100000吨以上(含100000吨),给予返利8元。年度返利累计到年终统一返还,具体累计时间周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因甲方原因(譬如:设备维修、生产调整安排等),经双方共同认定后根据实际影响的数量给予适当减少当月协议量,但返利标准按实际销量返还。

  四、销售月计划的确认与货款支付:

  1、乙方每月25日之前按不低于10000吨的计划销量向甲方提报次月购买的钢材品种、规格。以便甲方组织安排生产,保证市场资源的连续性,为乙方提供充足的销售产品资源。

  2、货款支付: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每月按向甲方申报的月计划销量分三次足额支付当月的货款。即当月1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30%,当月11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30%,当月15日前支付月付款总额40%。当月预付款不足以支付货款时,执行款到发货政策。

  3、甲方给予乙方支付当月预付款三天付清的期限。乙方未按规定进度付款,但全月未出现欠款的,对未按规定进度支付部分加价10元/吨予以结算。

  4、现金款到发货,承兑按甲方财务部出具的贴息率贴息。

  5、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销售代理商保证金,不作为货款使用,在履行完本合同后,甲方应将100万元保证金(本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产品名称,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产品名称、材质、规格、执行标准。

  产品名称

      材  质

     规   格

     执行标准

 钢号、商标

 线材

 HPB300

 Φ6.5~Φ12

 GB1499.1-2008

 TH(太行)

    盘螺

 HRB400

     Φ8~Φ10

 GB1499.2-2007

   TH(太行)

   螺纹钢

     HRB335

     Φ12~Φ32

 GB1499.2-2007

   TH(太行)

   螺纹钢

     HRB400

     Φ12~Φ28

 GB1499.2-2007

   TH(太行)

 2、乙方所需购的品种和数量,应于每次需货的前10日提供计划(书面传真)。甲方根据乙方的计划,进行组织安排生产,保证市场资源的连续性,为乙方提供充足的销售产品资源。

  3、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应用短信或电话书面传真给予通知,乙方提货时以甲方当天出厂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每次的提货量由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库存情况合理及时安排。提货时需将本次提货量和货款结清。

  4、甲方每一季度对代理商的具体销售和市场推广情况考核一次,对连续二个月或每年三个月不能完成最低销售返利任务的经销商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应每月积极、稳定的完成规定的销售量,在所代理区域积极宣传,维护和树立甲方产品品牌,增加广告力度。(广告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为了使甲方更充分了解乙方当地市场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市场相关行情的真实情况。

      3、乙方必须在指定代理区域内积极开展销售业务,并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价格,不得跨区域销售或恶意压价,更不能排挤同区域代理商。进行公开、公正合理销售经营,争取利益最大化。

  七、质量异议与问题处理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及相关条例使用条件,钢材购买六个月内和到工地使用前必须遵循先质检后使用的原则。如出现质量异议,乙方应积极协调,真实反映质量情况,并向甲方提供经销用户的国家职能部门复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属质量问题,甲方承担该批炉号数量货物来回换货运费经济损失。乙方协助配合处理并把损失降到最低。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将甲方产品进行跨区域销售,被其侵权区域的代理商有举报权利,经甲方调查属实后,第一次乙方应承担100000元的市场份额经济损失补偿款,此行为超过两次,甲方将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甲方拿出50%奖励给举报者。

            2、甲方每月1日为考核上月实际销售量。

      3、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出现在市场上恶意压价销售或出售假冒甲方产品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同时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也给予赔偿。并且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终止代理协议。

  九、不可抗拒条款

     1、当事人一方发生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超过30天双方应协议变更、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协议的事宜。

  十、协议争议及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难于预见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甲  方

 单位名称(章):**太行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县 城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355-6698772

 传 真:6698889    6698612

 开户银行:**县信用联社

 帐  号:5004429900019

 邮政编码:047600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签订日期:201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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