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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

2020-08-11 20:01:20

 

  上访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X,是XXXX地方的居民(村民),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我们家在拆迁过程中所遭受到的非法待遇、不公平待遇,真诚地请求您们给予监督解决为盼。

  上访事由:在拆迁过程中,XXX乡(镇)政府以我家女儿出嫁为由,不予拆迁补偿。

  我们家简介:我们家是独门独院,由53.62平米的有契证的房屋(有房本)、38平米的无契证但交过契税的房屋(有凭证)和15平米的自用小院共三部分组成。在这个院子里共有三户人家,我父母和我姐姐为一户;我妻儿三口为一户;我哥哥三口为一户,虽然我家女儿xxx已经出嫁,但是户口并未迁走,仍属于我们居民。

  事由经过:20年月,**区南运河治理二期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办)在胡同口张贴《拆迁公告》,其后我们非常配合动迁员的工作,按照他们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各种证件。无论何时,他们只要找我们谈拆迁的事,我们都是按时到达他们指定的地点和他们商谈。拆迁其实是一件令人非常高兴的事,可以借助党和政府的帮助,告别低矮潮湿的平房,乔迁到宽敞明亮的楼房,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由于拆迁办

 对我家进行不合理,不公平的违法补偿待遇,对户口仍在我村的村民不予进行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被依法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的,且是均等的。xxxx自从出生户口就登记在该村,从小到大一直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并且至今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8月14日,张某与城镇居民李某登记结婚,但户口并未从被告处迁出,仍属于XXX村村民。属于XX村合法村民,完全具有该村村民资格。因此,原告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其次,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据此,XXX完全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征地款分配的权利。

  我相信政府及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政府能够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补偿安置方案,能够获得和其余村民获得同等待遇补偿标准,恳求解决,谢谢。

  上访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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