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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备案报告制度

2020-07-15 12:00:36

  

 重大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备案报告制度

 一、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能及时得到处理,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质监站和主管上级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下述要求将事故的详细情况进行报告:

        对质量问题,应在两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质监站。

       对一般质量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省水利厅、厅质量监督站。

        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水利厅和水利部,同时报告厅质量监督站和部质量监督总站。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相的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四、质量问题的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必要时可请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经市质监站认可后实施,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市质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供,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

        七、事故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送有关单位实施。

        八、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市质监站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技术档案备查。

        九、对因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隐瞒、谎报、故意破坏现场的建设、勘查、测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满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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