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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纪委对下属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工作

2020-08-19 11:22:12

 **股份纪委对下属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股份所属各企业基层党组织就股份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所属各企业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参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9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在**股份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参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0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3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自治区纪委和国资委、中建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 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主要领导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国资委、中建集团党委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职工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股份公司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  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一)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纪委、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股份公司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部门、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三)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党组织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  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纪委、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股份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股份公司书记约谈股份科室、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分管班子成员、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股份公司办公室、组织人事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股份公司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股份公司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股份公司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股份公司属各单位组织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股份公司工作或职工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股份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股份公司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股份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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