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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红名单”“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3 10:03:27 ℃中共内**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红名单”“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根据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事业单位。 第二条 内**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条 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的公布,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奖惩结合的原则,在内**主流媒体公开,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奖励、联合惩戒。事业单位有知情权、申辩权。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内**事业单位“红名单”: (一)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级别政府奖励的或市级以上(含市级)两个部门联合表彰奖励;
(二)本年度内未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本年度内事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本年度内未受到监督管理处罚;
(五)本年度内,在事业单位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事业单位“黑名单”: (一)本年度内受到本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本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罚的;
(三)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级别政府处罚的;
(四)本年度内受到监督管理处罚的;
(五)本年度内,在事业单位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六条 邢台市退役军人“红名单”“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内**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内**委编办根据评定标准,对事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内**委编办负责人审批,确定拟发布的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名单目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事业单位“黑名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事业单位,其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指定的科室(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县委编办部门应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事业单位“黑名单”经告知事业单位,经县委编办批准,将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报送县信用办,在“信用邢台”等内 **主流媒体上正式进行公布。公布期为1年,期满后从“信用邢台”上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分别作为守信和失信信息保存2年。 第八条 被列入“红名单”的事业单位,经用人单位发现存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报经县委编办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红名单”内撤销。 第九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结果运用,对“红名单”主体采取政策优惠、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系统业务等激励措施,对“黑名单”主体采取政策约束、限制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系统业务等惩戒措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红名单”“黑名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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