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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2020-09-02 20:13:23 ℃附件1. 申 请 韦曲街道办事处:
小区位于 ,建于 年 月交付。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 以上,同时入住率已经达到百分之 以上。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特申请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韦曲街道办事处: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开发的 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现委托我公司 全权负责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
职 务:
电 话: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申 请 韦曲街道办事处:
小区位于 ,建于 年 月交付。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 以上,同时入住率已经达到百分之 以上。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特申请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
附件:业主签名附后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提交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的函 有限公司:
关于 小区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已经超过入住的百分之 以上,符合成立条件,现要求贵公司积极配合。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请于 年 月 日前以纸质版的形式报送韦曲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逾期未上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4. 通 知 小区各位业主:
经部分业主要求,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现决定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人员由 人组成,其中韦曲街道办1人, 社区2人,业主代表 人,欢迎本物业区域内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的业主报名参加。具体要求如下:
一、 业主可以采取联名推荐和自荐的方式 推选办法实行业主自荐或业主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联名推荐优先,联名推荐人数由高向底录取) 二、筹备组人员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 信力;
5.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 业及关联单位内任职。
7.无拖欠物业管理费;
8.无违法乱纪行为; 9.每栋楼至少推荐一名业主。
三、推选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 领取推荐表地址: 社区 五、领取推荐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领取表格需业主本人携带房产证及身份证原件领取; 正常上班时间领取表格.电话: 注:凡在 社区领取了推荐表的业主,必须在 年 月 日之前送到 社区, 年 月 日 时之后送来的表不予接收。
社区 年 月 日 附件5 筹备组候选人自荐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号楼 单元 室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2寸)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产权证书编号 本人特长 工作单位 职务 文化程度 自荐人简历 自荐说明 自荐人承诺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本人当选,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筹备组成员职责,保证有参与业委会工作所需的必要时间,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
填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
1、候选人必须是小区产权登记人,符合候选人条件;
2、请自荐人于 年 月 日 时前填好本表,报送 社区。
筹备组候选人推荐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号楼 单元 室 被推荐人简要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产权证书编号 本人特长 工作单位 职务 文化程度 被推荐人简历 被推荐人(签名):
推荐人简要情况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说明 1、“被推荐人的简要情况”由被推荐人填写;
2. 年 月 日 时前填好本表,报送 社区 筹备组候选人推荐表 房号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本表为所在小区业主联名推荐人填写,推荐人数不填房号、姓名、电话推荐表无效,视为放弃推荐权。
附件6:
公 告 (一) 小区各位业主:
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经前期筹备,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已经 成立,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小区筹备组组长:
小区筹备组成员:
社区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提交 小区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的函 长安区住建局:
关于 社区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已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需要 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于开发商不配合,现需贵处查阅以下相关资料。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8:
公 告 (二) 各位业主:
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过筹备组会议通过,《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社区反映。
地 址:
社区 电 话:
小区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员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一、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兼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关联单位内任职;
7、每栋楼至少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8、未拖欠物业服务费。
二、选举方式:
1.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等额)选举办法,候 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
2.业主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产权证有二人姓名的只能投一票。一名业主在同一物业区域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票计算,面积为多套房屋总和。
3. 业主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以单元为单位推选委托人(业主代表),代表本区域业主参加投票,但受委托人必须持所有委托人有效委托书进行投票。(有效委托书内容: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车位产权证复印件、商铺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书上双方签名并留电话原件)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现场投票的方法。会议表决采用现场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与会业主代表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5.选举回收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票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票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无效。 6.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小组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结果,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7.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8.经筹备组核实,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数共计 票,其中开发商1票,业主 票。
9.此选举办法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超过50%业主对此办法有异议,则另行规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
小区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全体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及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拟表决事项的议题、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第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现场集中开会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所在街办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街办在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有效表决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物业面积可以共计)。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
2.会议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咨询、建议及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人数控制在委员人数50%以内),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
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委会会议补充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长期公示、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并报送灯具厂小区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韦曲街道办事处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 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委会和业委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 本规约由业委会筹备组拟定;
在首次业委会会议上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 对本规约的遵守。
第二章 小区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小区的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坐落位置:
号 物业类型:
住宅 总 户 数:
户 第五条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 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
(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
(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 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 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应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 理服务相关费用;
(五)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六)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 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
(七) 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 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八) 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合同签订 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第十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 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 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委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9:00-12:00、14:00-18:00,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在12:00-14:00、18:00-09:00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 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委会制定。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 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周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晚间 21:00 至次日上午 7:00 在小区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其他时段在小区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应严格遵守《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五)高空抛物及在小区公共区域晾晒衣物及其他私人物品。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 必须遵守西安市关于住宅小区饲养动物的相关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 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 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 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 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管理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 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 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 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因维修养护 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 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 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 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 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所 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 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责任 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 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机关、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 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由责任人承担。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 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 业或其他管理人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 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 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 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上述灾害发生 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九条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委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 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委会表决通过后,由业 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实施。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 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 者相关业主公布;
并每6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 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某幢、某单元的专项维 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委会授权业主 委员会按一次性缴存的方式,向全体业主或该幢、该单元业 主续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共有部位的经营管理和共同收益的管理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劝导、警告、处罚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 (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 额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委 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 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要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 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委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 一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 主共有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业委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本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 收支情况,接受业委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 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 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四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 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 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委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 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 费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委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委 会成员与物业就停车场相关细则进行约定并经公示后方可 实施。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第四十四条 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的选聘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并由业主授权其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 事宜。业委会决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续签合 同的,经业委会决定,可以不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 委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 决。
第四十六条 业委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理人,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八条 业委会与 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 委会印章。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 业委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 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委会可以请求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 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临时代管;
临时代管期 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 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 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以上两条之情形,造成其他 业主或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要 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业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各执一份。
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自在首次业委会上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委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委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房地产主管 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本规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约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规约条款由灯具厂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附件12 公 示 (三) 全体业主:
经过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前期摸排核对,核查结果如下:
住宅:
户;
商铺:
户;
总建筑面积:
㎡;
经物业核实证明,一年以上不在本小区居住户为 户,面积共计 ㎡(详细见附件)。
最终确定有效户数及面积如下:
住宅:
户;
商铺:
户;
总建筑面积:
㎡;
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6月20日到社区反映。
地 址:
电 话:
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公 告 (四) 小区各位业主:
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研究决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提名工作正式开始,提名采取业主自荐、业主10人以上联名推荐方式。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推荐票数及面积由高往低产生至少 名业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侯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兼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关联单位内任职;
7、每栋楼至少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8、未拖欠物业服务费。
二、推选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领取推荐表:
领表时需业主本人携带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并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之前报送 社区,过时视为自动放弃。(注:
社区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为正常工作日) 1. 社区居委会:
地址:
电话:
2.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 电话:
电话: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号楼 单元 室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2寸)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产权证书编号 本人特长 工作单位 职务 文化程度 自荐人简历 自荐说明 自荐人承诺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本人当选,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筹备组成员职责,保证有参与业委会工作所需的必要时间,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
填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
1、候选人必须是小区产权登记人,符合候选人条件;
2、请自荐人于 年 月 日 时前填好本表,报送 社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号楼 单元 室 被推荐人简要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产权证书编号 本人特长 工作单位 职务 文化程度 被推荐人简历 被推荐人(签名):
推荐人简要情况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说明 1、“被推荐人的简要情况”由被推荐人填写;
2. 年 月 日 时前填好本表,报送 社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 房号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本表为所在小区业主联名推荐人填写,推荐人数不填房号、姓名、电话推荐表无效,视为放弃推荐权。
附件14 公 告 (五) 小区各位业主:
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推荐或自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名,经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核查资料后,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社区反映。
地 址:
电 话: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关于召开灯具厂小区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通知 小区全体业主:
定于 年 月 日早上 点--- 点在 小区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当场验票、统计选票结果。
业主来时请携带房产证(购房合同、商铺产权证)及身份证原件。若业主本人无法前来投票的,被委托人请出示委托书原件、房产证(购房合同、商铺产权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指定地点领取选票进行投票。
大会决议的事项:
1. 通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2. 通过《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以上事项关系着小区的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请各位业主积极参与,行使业主权益!规定时间内未参与投票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主持词 小区各位业主: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前期筹备,今天,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隆重召开,我们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实名制,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委员会,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下面我宣布,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本次大会共有九项议程,我们逐项进行。
大会进行第一项:介绍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情况。
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各位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 房管局、韦曲街道办、 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筹备组多次会议讨论,小区物业大力配合,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截至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所需各种文件已起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已产生,各种公告均按程序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按照一户一票制,我小区共有投票权数 票,总面积 ㎡.这次选举我们将采取召开选举大会,记名投票,差额选举,选民人数、面积双过半的方式,依法选举 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在,我再次宣布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 、 、 、 。
大会进行第二项:审议、通过《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在确定首届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 15日前,筹备组已将《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两个文件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根据筹备组反馈,业主对《 业主管理规约》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异议。经筹备组 年 月 日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两个文件。
大会进行第三项: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经筹备组提议, 同志为总监票人;
、 为监票人;
、 同志为计票人, 、 同志为唱票人。大家有意见请发表,没有意见,鼓掌通过。
大会进行第四项,检查并密封票箱:请监、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并现场进行密封。
大会进行第五项:由总监票人( )宣布投票方法, 讲解选票。
各位业主,本次选举采取一次投票的方法进行,设立中心会场一个,投票时间为 —— 。(若投票人数过半, 整准时开箱检票。) 大会进行第六项:请工作人员发放选票。
请大会总监票人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
请计票人员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计票人清点票数后报总监票人,总监票人进行报告) 【经当众清点,本次选举共印制选票 张。在开箱前未领取的选票,将当场撕毁( )。】请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下面,请各位业主,凭房产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及有委托携带委托相关资料在工作人员处领取选票。
大会进行第七项:投票。
在划好票后,请各位业主按序排队进行投票 大会进行第八项:请监、计票人公开唱票、计票,统计得票结果。
经清点,本次选举已发出选票 张,共收回选票 张,参与选举的投票面积 平方米,等于发出的选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及建筑物总面积超过本小区参加选民总数、总面积的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请监、计票人等工作人员开始公开计票。
大会进行第九项:由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本次投票选举的计票结果: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选选民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根据投票结果,我宣布:
小区 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有:
( ) 今天选举大会议程进行完毕,谢谢各位业主的积极参与,现在,我宣布大会圆满结束。
附件17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小区,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业主 名,于 年 月 日早上 召开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参加投票选举的业主 名,共发出选票 张,收回选票 张;
其中有效票 张(含弃权票 张、废票 张)。本次选举应选业主委员会 名。当选人具体情况如下:
当选人姓名 得票数 是否候选人 性别 年龄 总监票人:(签字) 监票人:(签字) 唱票人:(签字) 计票人:(签字) 主持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8 公 告 小区各位业主:
年 月 日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有效,经唱票选举结果如下:
, , , , ,入选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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